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智易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振祺
- 選任辯護人
- 張玉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理由欄四、㈤、⒊所載「RRAND」,均應更正為「BRAND」。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為裁判之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於理由欄四、㈤、⒊記載「進口報單中,在兒童牙刷下手寫RRAND:皮卡丘,在麥克筆下手寫RRAND:ZEBRA」,其中之「RRAND」實應係「BRAND」(參原判決第10頁第23至25行);此一誤寫與本院之本意不合,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