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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7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7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方式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式令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方式令因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方式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 │ 101.02.06 │ 100.09.17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56號 │偵字第796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最 後├────┼────────┼────────┤│ │案 號│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328││ │ │324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1.03.30 │ 101.08.14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確 定├────┼────────┼────────┤│ │案 號│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328││ │ │324號 │號 ││判 決├────┼────────┼────────┤│ │判 決│ 101.05.07 │ 101.09.10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之案件 │ │ │├────────┼────────┼────────┤│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備 註│執字第1481號 │執字第2469號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齊 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77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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