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0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00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元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停六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聲沒字第38號、99年度他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罌栗(Opium poppy )種子之麵粉肆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 106號被告元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寶公司),於民國98年9 月30日,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報運進口French Wheat Flour(報單號碼:AE/98/3744/3002 ),其中第11項麵粉 4包,內均含第二級毒品罌栗(Opium poppy )種子,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元寶公司主觀上無輸入毒品之犯意,且查無事證證明元寶公司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情形為由,而予簽結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件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罌栗(Opium poppy )種子之麵粉4 包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罌栗(Opium poppy )種子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聲請意旨所指元寶公司於98年9 月30日,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報運進口French Wheat F lour (報單號碼:AE/98/3744/3002 ),其中第11項麵粉4 包,內均含第二級毒品罌栗(Opium poppy )種子,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經檢察官以元寶公司主觀上無輸入毒品之犯意,且查無事證證明元寶公司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情形為由,而予簽結在案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他字第106號偵查卷宗全卷屬實。
㈡扣案之麵粉4 包內,內含之藍紫色腎形種子,具有發芽能力且含微量嗎啡與可待因,核屬第二級毒品罌栗(Opium poppy )種子,業據證人即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職員賴建帆證述在卷,且有法務部調查局99年5 月4 日調科壹字第09900180640 號鑑定書在卷可憑;又上開罌栗種子顆粒細微,均勻散佈在各包麵粉內,無法與麵粉析離之情,亦據本院勘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及照片1 份存卷可查,爰併同難以析離之麵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