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0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00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朝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70號、101年度執字第996、205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朝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朝河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鄭景文
附表:受刑人林朝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 │ 100.06.25 │ 101.01.06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字 │基隆地檢101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540號 │第746號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1年度簡上字第17號 │101年度訴字第358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1.03.06 │ 101.06.22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1年度簡上字第17號 │101年度訴字第358號 ││ ├────┼───────────┼───────────┤│判 決│判 決│ 101.03.06 │ 101.07.23 ││ │確定日期│ │ ││ │年.月.日│ │ │├───┴────┼───────────┼───────────┤│ │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備 註│96號 │05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