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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0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鄭景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0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朝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70號、101年度執字第996、205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朝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朝河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鄭景文

附表:受刑人林朝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 │ 100.06.25 │ 101.01.06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字 │基隆地檢101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540號 │第746號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1年度簡上字第17號 │101年度訴字第358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1.03.06 │ 101.06.22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1年度簡上字第17號 │101年度訴字第358號 ││ ├────┼───────────┼───────────┤│判 決│判 決│ 101.03.06 │ 101.07.23 ││ │確定日期│ │ ││ │年.月.日│ │ │├───┴────┼───────────┼───────────┤│ │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備 註│96號 │056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郭廷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0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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