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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哲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哲誼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游哲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建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游哲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三月,如│有期徒刑二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1月18日18 │101年3月8日     │
│                │時2分採尿回溯5日│                │
│                │內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84號   │毒偵字第944號   │
├───┬────┼────────┼────────┤
│最  後│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      │案號    │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
│事實審│        │210號           │918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3月6日     │101年10月31日   │
├───┼────┼────────┼────────┤
│確  定│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      │案號    │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
│判  決│        │210號           │918號           │
│      ├────┼────────┼────────┤
│      │判決確定│101年4月9日     │101年12月17日   │
│      │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              │是              │
│案件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1058號    │執字第250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6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