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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2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藍君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胡瀚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瀚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7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2 年1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5336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受刑人自100 年11月28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2 年4 月18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 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蘇鈺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2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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