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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34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怡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34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翁志峰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志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志峰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 年3 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 年8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7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4 罪)、7 月、5 月、6 月(共2 罪)確定;②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50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6007號駁回上訴確定;③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勞安簡字第1 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10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⑤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34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①至③、④至⑤案件,嗣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聲字第1329號、99年度聲字第15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 年3 月確定,並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於98年7 月1 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2 年8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其刑期終結日原為103 年8 月2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4日後,刑期終結日變更為103 年6 月3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8 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向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安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34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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