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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文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文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余文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刑法第50條雖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5日生效,惟本件定執行刑與新修正部分無涉,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余文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8 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1.02.21 │ 101.02.17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1 年度│基隆地檢101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486 號 │毒偵字第689號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16│101年度訴字第286│ ││ │ │號 │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1.04.24 │ 101.06.06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案 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 ││ │ │4575號 │2460號 │ ││判 決├────┼────────┼────────┼────────┤│ │判 決│ 101.09.05 │ 101.12.28 │ ││ │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1 年度│基隆地檢102 年度│ ││ │執字第2471號 │執字第235 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祐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1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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