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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5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佳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5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敏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6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敏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393 號案件受理,並於民國102 年7 月24日判決,於102 年8 月26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廖敏鑫因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廖敏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2月2日     │102年3月7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956號     │毒偵字第688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74│102年度訴字第393│                │
│      │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6月11日    │102年7月24日    │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74│102年度訴字第393│                │
│      │        │號              │號              │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2年7月15日    │102年8月26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                │執字第2020號    │執字第2395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57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