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齊潔吳佳齡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6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文祥
指定辯護人
楊思勤律師
指定辯護人
被告
蔡承翰
指定辯護人
陳家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文祥、蔡承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簡文祥、蔡承翰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根據被告供述及卷附事證,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3月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案。

三、嗣經本院於上開羈押期間屆滿前之102年6 月4日訊問被告並核閱卷證暨審酌檢察官之意見後,認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102年6月 7日起延長二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王慧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6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