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6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文祥
- 指定辯護人
- 楊思勤律師
- 指定辯護人
- 友
- 被告
- 蔡承翰
- 指定辯護人
- 陳家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文祥、蔡承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簡文祥、蔡承翰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根據被告供述及卷附事證,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3月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案。
三、嗣經本院於上開羈押期間屆滿前之102年6 月4日訊問被告並核閱卷證暨審酌檢察官之意見後,認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102年6月 7日起延長二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