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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藍君宜

  • 被告
    王嘉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21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嘉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562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嘉賢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所載「自民國94年7 月12日起迄今」更正為「自民國94年7 月12日起至100年5、6月間」。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嘉賢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且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另本判決係依同法第310 條之2 準用第454 條第1、2項製作,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並得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之比較 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先於98年5 月27日修正公布,同月29日施行,其增定第47條第2 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之規定,並將原條文之「左列」文字用語修正為「下列」,移作第1 項。嗣又因同條第1 項之「應處徒刑之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7 號宣告違憲,於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為「應處刑罰之規定」。經比較98年5 月27日修正前、後規定,於公司登記負責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修法後對於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亦得依該條規定論罪而科以有期徒刑,然被告本為陞邑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且為實際負責人,故稅捐稽徵法前揭修正對本案並無影響,應適用98年5 月27日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論處;再比較101 年1 月4 日修正後之規定,修法後對於法定刑種類不再限定有期徒刑,顯較被告行為時之法律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行為後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適用101 年1 月4 日修正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規定。另被告行為期間,刑法固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惟因被告所犯數次犯行間應包括論以一罪(詳下述),而其犯罪時間迄至96年12月間始終結,自應逕行適用修正後刑法而無須比較新舊法。 (二)按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 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參照)。又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雖有不實記載,惟因該項書表係申報稅捐所必須附帶填寫者,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尚難認被告作成不實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持以申報,係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並加以行使,並不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72年度台上字第54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之㈠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此業經檢察官記載於犯罪事實欄內,雖所犯法條欄漏載,自仍不拘束本院法律之適用)、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之㈡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幫助他人犯第41條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又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先後數次逃漏稅捐,並多次填製虛偽發票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各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故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仍應各自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即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各論以一罪)。又被告起訴書犯罪事實之㈡所示犯行,審諸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既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他人為方式,而其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已屬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則其所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二罪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該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既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分論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與人民法律情感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應認被告係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該當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二罪構成要件,即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僅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身為陞邑公司之商業負責人,未思合法正當經營公司,竟違反誠信原則,多次持他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金額及稅額,藉以逃漏陞邑公司所應繳納之營業稅,並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所為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影響交易秩序,亦損及稅捐機關稽徵審核稅額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甚鉅,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惟考量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犯後已知坦承犯行,尚見悔意,本件係因一時輕率失慮,方為上開違法犯行,兼衡其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逃漏稅捐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 (四)被告部分行為依當時(95年7 月1 日生效)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刑未逾6 月者,始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於98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時,移列為同條第8 項,復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為現行刑法第41條第8項 規定:「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即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8 項較有利於被告,爰適用該規定,併諭知被告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被告犯罪行為終止時已在96年4 月24日之後,尚無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初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悟,經此科刑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勵來茲,用啟自新。 四、適用之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43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本案經檢察官何治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刑事第三庭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黃婉晴 附錄論罪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5621號被 告 王嘉賢 男 39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 巷0 弄00號3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王嘉賢自民國94年7 月12日起迄今擔任址設基隆市○○區○○路000 號1 樓「陞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陞邑公司,非虛設行號,原設址基隆市○○區○○○街00號8 樓之2 ,於94年9 月2 日變更營業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1 樓;於95年2 月17日又變更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 樓;於95年11月10日再變更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0樓;於97年10月22復變更為基隆市○○區○○○街00號16樓之2 ;於99年7 月7 日再變更為現址)」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亦係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為下列行為: ㈠、王嘉賢圖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明知陞邑公司未向附表所示之營業人進貨之事實,仍基於逃漏稅捐之集合犯意,自94年7月間某日起至96年12月某日止,在基隆市、臺北市及 新北市某處,取得附表之營業人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100張,合計銷售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8萬 2,298元(稅額合計239萬4,116元),並持作進項憑證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再由王嘉賢自行,或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向稅捐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而逃漏營業稅額6 萬6,846元。 ㈡、王嘉賢明知陞邑公司於94年7 月至96年12月間,並未對附表所示之營業人有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之集合犯意聯絡,於基隆市、臺北市及新北市某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 122 張,銷售金額合計為4,653 萬5,298 元,並交付予附表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王嘉賢以此詐術幫助附表所示之營業人(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232 萬6,770 元(各該納稅義務人所逃漏之營業稅額,詳如附表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資料查核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號│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㈠│被告王嘉賢於本署偵查中│犯罪事實之㈠及之㈡之│ │ │之供述。 │事實。 │ ├─┼───────────┼────────────┤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同上。 │ │ │基隆市分局涉嫌虛設行號│ │ │ │稽查報告(卷第10頁至│ │ │ │第13頁)1 份。 │ │ ├─┼───────────┼────────────┤ │㈢│陞邑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同上。 │ │ │查詢作業4 張(卷第42│ │ │ │頁至第45頁)。 │ │ ├─┼───────────┼────────────┤ │㈣│陞邑公司94年至96年申報│同上。 │ │ │書(卷第61頁至第63頁│ │ │ │)。 │ │ ├─┼───────────┼────────────┤ │㈤│陞邑公司94年8 月至96年│同上。 │ │ │12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 │ │額申報書15份(卷第64│ │ │ │頁至第78頁)。 │ │ ├─┼───────────┼────────────┤ │㈥│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同上。 │ │ │加明細表1 份(卷第79│ │ │ │頁至第82頁)。 │ │ ├─┼───────────┼────────────┤ │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同上。 │ │ │99年度偵緝字第570 號、│ │ │ │99年度偵字第16157 號及│ │ │ │99年度偵字第18715 號緩│ │ │ │起訴處分書1 份(卷第│ │ │ │87頁)。 │ │ ├─┼───────────┼────────────┤ │㈧│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上。 │ │ │96年度偵字第2063號起訴│ │ │ │書、98年度偵字第20363 │ │ │ │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 │ │ │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 │ │ │第1645號判決各1 份(交│ │ │ │查卷第45頁至第50頁)。│ │ ├─┼───────────┼────────────┤ │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同上。 │ │ │100 年度偵字第5752號聲│ │ │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 │ │ │灣基隆地方法院101 年度│ │ │ │基簡字第2 號簡易判決各│ │ │ │1 份(交查卷第65頁至第│ │ │ │71頁)。 │ │ ├─┼───────────┼────────────┤ │㈩│營業人涉嫌開立不實憑證│同上。 │ │ │相關資料分析表共3 張(│ │ │ │卷第100 頁、第101 頁│ │ │ │及第103 頁)。 │ │ ├─┼───────────┼────────────┤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同上。 │ │ │核名冊1 份(卷第129 │ │ │ │頁至第148 頁)。 │ │ │ │ │ │ ├─┼───────────┼────────────┤ ││陞邑公司申報書1 份(卷│同上。 │ │ │第164 頁至第166 頁)│ │ │ │。 │ │ ├─┼───────────┼────────────┤ ││陞邑公司之欠稅總歸戶查│同上。 │ │ │詢情形表1 份(卷第 │ │ │ │171 頁) 。 │ │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102 │陞邑公司至102 年4 月17日│ │ │年出具之北區國稅審四字│止尚欠稅款共106 萬7,146 │ │ │第0000000000號函1 份。│元。 │ └─┴───────────┴────────────┘ 二、按統一發票係為證明事項之經過造具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屬原始憑證,為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之會計憑證。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 215 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惟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核被告王嘉賢於上開之㈠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其於前揭之㈡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犯第41條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又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先後數次逃漏稅捐,並多次填製虛偽發票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各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故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仍應各自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即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各論以一罪)。又被告於犯罪事實之㈡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再被告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告發意旨認被告王嘉賢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5 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檢 察 官 陳 建 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書 記 官 趙 立 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附表 │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⒈ │增祥國際有限公司 │ 8 │ 5,208,065│ 260,403│ ├──┼─────────┼──────┼──────┼─────┤ │⒉ │麥斯龍企業有限公司│ 16 │ 7,041,500│ 352,075│ ├──┼─────────┼──────┼──────┼─────┤ │⒊ │大尚科技國際有限公│ 3 │ 1,128,000│ 56,400│ │ │司 │ │ │ │ ├──┼─────────┼──────┼──────┼─────┤ │⒋ │菲泰國際藝術中心股│ 29 │ 12,769,000│ 638,450│ │ │份有限公司 │ │ │ │ ├──┼─────────┼──────┼──────┼─────┤ │⒌ │乾隆皇帝養生長壽密│ 4 │ 1,473,750│ 73,688│ │ │碼股份有限公司 │ │ │ │ ├──┼─────────┼──────┼──────┼─────┤ │⒍ │翡翠女王生物科技有│ 1 │ 350,000│ 17,500│ │ │限公司 │ │ │ │ ├──┼─────────┼──────┼──────┼─────┤ │⒎ │世原水電有限公司 │ 11 │ 7,360,064│ 368,004│ ├──┼─────────┼──────┼──────┼─────┤ │⒏ │鴻隆國際資訊股份有│ 9 │ 3,201,200│ 160,060│ │ │限公司 │ │ │ │ ├──┼─────────┼──────┼──────┼─────┤ │⒐ │聖霖生技有限公司 │ 3 │ 1,641,100│ 82,055│ │ │ │ │ │ │ ├──┼─────────┼──────┼──────┼─────┤ │⒑ │暐達國際實業有限公│ 4 │ 1,562,169│ 78,108│ │ │司 │ │ │ │ ├──┼─────────┼──────┼──────┼─────┤ │⒒ │利峰科技有限公司 │ 3 │ 1,195,000│ 59,750│ │ │ │ │ │ │ ├──┼─────────┼──────┼──────┼─────┤ │⒓ │百迎科技有限公司 │ 9 │ 4,952,450│ 247,623│ │ │ │ │ │ │ ├──┴─────────┼──────┼──────┼─────┤ │合計 │ 100 │ 47,882,298│ 2,394,116│ └────────────┴──────┴──────┴─────┘ ┌────────────────────────────────────────┐ │附表 │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銷售額 │稅額 │張數│銷售額 │稅額 │ ├──┼───────┼──┼─────┼─────┼──┼─────┼─────┤ │⒈ │希拉蕊國際精品│ 3 │ 1,217,000│ 60,850│ 3 │ 1,217,000│ 60,850│ │ │珠寶有限公司 │ │ │ │ │ │ │ ├──┼───────┼──┼─────┼─────┼──┼─────┼─────┤ │⒉ │翡翠女王生物科│ 3 │ 1,339,000│ 66,950│ 3 │ 1,339,000│ 66,950│ │ │技有限公司 │ │ │ │ │ │ │ ├──┼───────┼──┼─────┼─────┼──┼─────┼─────┤ │⒊ │大尚科技國際有│ 2 │ 1,623,214│ 81,161│ 2 │ 1,623,214│ 81,161│ │ │限公司 │ │ │ │ │ │ │ ├──┼───────┼──┼─────┼─────┼──┼─────┼─────┤ │⒋ │麥斯龍企業有限│ 6 │ 1,570,270│ 78,514│ 6 │ 1,570,270│ 78,514│ │ │公司 │ │ │ │ │ │ │ ├──┼───────┼──┼─────┼─────┼──┼─────┼─────┤ │⒌ │聖霖生技有限公│ 2 │ 941,240│ 47,062│ 2 │ 941,240│ 47,062│ │ │司 │ │ │ │ │ │ │ ├──┼───────┼──┼─────┼─────┼──┼─────┼─────┤ │⒍ │暐達國際實業有│ 43 │20,278,382│ 1,013,921│ 43 │20,278,382│ 1,013,921│ │ │限公司 │ │ │ │ │ │ │ ├──┼───────┼──┼─────┼─────┼──┼─────┼─────┤ │⒎ │利峰科技有限公│ 36 │ 9,971,547│ 498,579│ 36 │ 9,971,547│ 498,579│ │ │司 │ │ │ │ │ │ │ ├──┼───────┼──┼─────┼─────┼──┼─────┼─────┤ │⒏ │鴻隆國際資訊股│ 9 │ 3,909,295│ 195,465│ 9 │ 3,909,295│ 195,465│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⒐ │成大科技股份有│ 18 │ 5,685,350│ 284,268│ 18 │ 5,685,350│ 284,268│ │ │限公司 │ │ │ │ │ │ │ ├──┴───────┼──┼─────┼─────┼──┼─────┼─────┤ │合計 │122 │46,535,298│ 2,326,770│122 │46,535,298│ 2,326,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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