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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王福康高偉文曾淑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邦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志昌
送達代收人
蔡宜真律師
被告
黃素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34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曾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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