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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12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周裕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撤緩字第1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志強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強因妨害家庭案件(共3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1年12月6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3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於101年12月6 日確定在案。復於緩刑期內即102 年10月25日更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2年11月22日以102年度士交簡字第98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核受刑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按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具得消滅刑罰權之效果,故受刑人在緩刑期間當謹言慎行,恪守法令,惟受刑人竟不知珍惜自新機會,於緩刑宣告確定後僅10月餘,竟仍再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之犯行,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難認其有深切悔悟之心,從而,受刑人未因前所歷偵、審程序計罪刑宣告之教訓,而知所警惕,原宣告緩刑顯已難收其預期效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其立法理由為:「現行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除第七十五條應撤銷緩刑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其次,如有前開事由,但判決宣告拘役、罰金時,可見行為人仍未見悔悟,有列為得撤銷緩刑之事由,以資彈性適用,爰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增訂之‧‧‧」,申言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規定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裁量應否撤銷之權限,而其裁量認應撤銷緩刑之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經查,受刑人林志強前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本院於101年8月8日以101年度易字第17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案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12月6 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379號判決駁回上訴,惟諭知緩刑2年之宣告,並於101年12月6日確定在案。受刑人嗣於緩刑宣告期間內即102年10月25日,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2 年11月22日,以102年度士交簡字第984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可認定受刑人係於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無訛。然刑法緩刑制度係為促進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利於改過自新而設,而刑法第75條之1 賦與法院裁量撤銷與否之權限,則受刑人雖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2款規定之形式要件,惟法院是否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尚應審酌其於緩刑期內故意再犯之罪,其犯罪情節是否已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然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妨害家庭案件,事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告訴人亦表示願意原諒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因此諭知受刑人緩刑2 年之宣告,受刑人雖於緩刑期間再犯上開公共危險罪,惟其所犯,與前所犯妨害家庭案件之犯罪性質迥然不同,且被告對酒駕上路一事,亦已於犯後坦認犯行,堪認其非無悔悟之心,若因此將其緩刑宣告撤銷,顯然過於嚴苛。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上開緩刑宣告,與刑法第75條之1第2款規定之要件尚有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裕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12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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