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1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明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明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明欽前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69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1月3日,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年3月27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確定,其所犯前開三案,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由本院於101年6月22日,以101年度訴字第3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並與前開101年度聲字第475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1年8月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 年3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9月2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年7月24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3年3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