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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3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鄭虹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清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清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清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2 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嗣於民國103 年5月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李清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

①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27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下稱甲案);②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下稱乙案);③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丙案);④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3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稱丁案);⑤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4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下稱戊案);上開甲乙丙丁4案共6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再與戊案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本件受刑人自100年8月25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5月2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3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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