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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83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周裕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8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明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精華版二○○九(EZ TOUCH二○○九)」電子遊戲機壹臺(含IC板壹面)及現金新臺幣貳佰玖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明達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於民國102年11月7日16時30分許,為警在基隆市○○區○○街00號被告經營之「小叮噹遊樂園」內查獲,並扣得「精華版2009」電子遊戲機1臺(含IC板1面)及新臺幣(下同)290 元,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館利條例第15條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論處乙案,業經檢察官於102 年12月23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446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之電子遊戲機1臺(含IC板1面),係被告所有犯上開罪名所用之物,而扣案之現金290 元,則係被告犯上開罪名所得之財物,業經被告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於102年12月23日以102年度偵字第446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宗可稽,而該案件所查扣之「精華版2009(EZ TOUCH 2009)」電子遊戲機1臺(含IC板1 面),係被告所有供犯上開罪名所用之物,而扣案之現金290 元,則係被告犯上開罪名所得財物,業據被告供述在案,且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基隆市政府102年6月11日基府產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97 年12月3日第169 次會議評鑑為益智類說明書、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會議通過電腦網路登錄資料各1份及查獲照片6張等在卷可憑,自應將上述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檢察官聲請意旨雖誤引上開法條,然本院並不受拘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裕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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