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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8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齊潔吳佳齡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8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瑞麟
被告
柯偉松
共同選任辯護人
沈志成律師
被告
施孝奇
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游文愷律師
被告
蔡志華
被告
蔡振益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被告
黃永智

      李忠儒

      楊明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被告張瑞麟、柯偉松暨施孝奇之扣案物編號34之數量欄內,關於「97萬3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9萬7,3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被告張瑞麟、柯偉松暨施孝奇之扣案物編號34之數量欄內「97萬300 元」之記載,係為誤寫,應更正為「9萬7,3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8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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