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97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志華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434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主 文 江志華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2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各處刑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2「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又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刑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3 「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江志華自民國99年7 月26日起至103 年1 月16日,受僱於「金良運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良運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銷售酒類產品及向訂貨之客戶廠商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江志華因收入不敷支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㈠於102 年8 、9 月間,向金良運公司之客戶廠商收取貨款後,僅繳回部分款項,將其餘因業務而持有之金錢,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2所示)。㈡江志華復於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時間,向金良運公司謊稱有客戶廠商訂購酒品,使金良運公司不疑有他,而將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酒類商品交予江志華,江志華得手後,再將上開詐得之酒品轉售予不知情之商店獲利。 二、案經金良運公司訴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江志華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江志華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在卷,核與告訴代表人王俊晴於偵查中指證情節相符,且有被告名片1 紙、被告於102 年8 、9 月在金良運公司之銷貨憑單影本共8 紙、被告自白書影本1 紙附卷可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犯罪事實㈠12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犯罪事實㈡3 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所為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殊異,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及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暨犯後尚未與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如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賴怡凡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侵占時間│客戶名稱│收取金額 │侵占金額 │罪名及應處刑罰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 │ 1 │102年9月│臻發商行│275,607元 │210,825元 │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 │ │間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2 │102年8月│松村商行│37,800元 │34,200元 │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 │ │至9月間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3 │102年9月│信德食品│110,340元 │110,340元 │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 │ │間 │百貨行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4 │102年9月│張豐盛行│182,640元 │26,008元 │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 │ │2日 │有限公司│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5 │102年9月│兩承行 │70,514元 │70,514元 │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 │ │4日 │ │(起訴書誤│(起訴書誤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載為74,040│為74,040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6 │102年9月│典雅商行│109,140元 │89,140元 │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 │ │間 │(千賓)│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7 │102年8月│新光菸酒│94,644元 │94,644元 │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 │ │至9月間 │專賣店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8 │102年9月│鄭永隆(│486,420元 │443,190元 │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 │ │間 │聖淳)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9 │102年9月│佳和商行│220,772元 │220,772元 │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 │ │間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0 │102年9月│信華菸酒│104,616元 │90,972元 │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 │ │間 │專店 │(起訴書誤│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載為140,61│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6元) │ │元折算壹日。 │ ├──┼────┼────┼─────┼──────┼──────────┤ │11 │102年9月│玉瑪成實│108,468元 │96,876元 │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 │ │間 │業有限公│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司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2 │102年9月│世界菸酒│101,820元 │101,820元 │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 │ │間 │專賣店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總計 │ │ │ │ │ │ │1,589,301元 │ │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為1,546,819 │ │ │ │ │ │ │元) │ │ └──┴────┴────┴─────┴──────┴──────────┘ 附表二 ┌──┬────┬────┬───────────┬───────────┐ │編號│詐騙日期│謊稱訂貨│詐得之酒品及價值(新臺│罪名及應處刑罰 │ │ │ │廠商名稱│幣) │ │ ├──┼────┼────┼───────────┼───────────┤ │1 │102年8月│良棚有限│百齡罈12年純麥12瓶(價│江志華犯詐欺取財罪,處│ │ │29日 │公司 │值共6,000元)、蘇格登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12年蘇格蘭威士忌0.7L30│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瓶(價值共23,100元) │壹日。 │ ├──┼────┼────┼───────────┼───────────┤ │2 │102年9月│良棚有限│百齡罈12年純麥12瓶(價│江志華犯詐欺取財罪,處│ │ │4日 │公司 │值共6,000元)、蘇格登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12年蘇格蘭威士忌0.7L30│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瓶(價值共23,100元) │壹日。 │ ├──┼────┼────┼───────────┼───────────┤ │3 │102年9月│盛豐行有│金門58度高梁酒0.75L180│江志華犯詐欺取財罪,處│ │ │11日 │限公司 │瓶(價值共86,58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金門58度高梁酒0.3L240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瓶(價值共43,400元)、│壹日。 │ │ │ │ │軒尼詩XO白蘭地6瓶(價 │ │ │ │ │ │值共25,95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