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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97號

業務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吳佳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97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志華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

第434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江志華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2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各處刑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2「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又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刑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3 「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江志華自民國99年7 月26日起至103 年1 月16日,受僱於「金良運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良運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銷售酒類產品及向訂貨之客戶廠商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江志華因收入不敷支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㈠於102 年8 、9 月間,向金良運公司之客戶廠商收取貨款後,僅繳回部分款項,將其餘因業務而持有之金錢,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2所示)。㈡江志華復於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時間,向金良運公司謊稱有客戶廠商訂購酒品,使金良運公司不疑有他,而將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酒類商品交予江志華,江志華得手後,再將上開詐得之酒品轉售予不知情之商店獲利。

二、案經金良運公司訴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江志華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江志華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在卷,核與告訴代表人王俊晴於偵查中指證情節相符,且有被告名片1 紙、被告於102 年8 、9 月在金良運公司之銷貨憑單影本共8 紙、被告自白書影本1 紙附卷可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犯罪事實㈠12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犯罪事實㈡3 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所為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殊異,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及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暨犯後尚未與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如玉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侵占時間│客戶名稱│收取金額  │侵占金額    │罪名及應處刑罰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
 │ 1  │102年9月│臻發商行│275,607元 │210,825元   │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
 │    │間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2  │102年8月│松村商行│37,800元  │34,200元    │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
 │    │至9月間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3  │102年9月│信德食品│110,340元 │110,340元   │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
 │    │間      │百貨行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4  │102年9月│張豐盛行│182,640元 │26,008元    │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
 │    │2日     │有限公司│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5  │102年9月│兩承行  │70,514元  │70,514元    │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
 │    │4日     │        │(起訴書誤│(起訴書誤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載為74,040│為74,040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6  │102年9月│典雅商行│109,140元 │89,140元    │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
 │    │間      │(千賓)│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7  │102年8月│新光菸酒│94,644元  │94,644元    │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
 │    │至9月間 │專賣店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8  │102年9月│鄭永隆(│486,420元 │443,190元   │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
 │    │間      │聖淳)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9  │102年9月│佳和商行│220,772元 │220,772元   │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
 │    │間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0  │102年9月│信華菸酒│104,616元 │90,972元    │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
 │    │間      │專店    │(起訴書誤│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載為140,61│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6元)     │            │元折算壹日。        │
 ├──┼────┼────┼─────┼──────┼──────────┤
 │11  │102年9月│玉瑪成實│108,468元 │96,876元    │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
 │    │間      │業有限公│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司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2  │102年9月│世界菸酒│101,820元 │101,820元   │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
 │    │間      │專賣店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總計        │                    │
 │    │        │        │          │1,589,301元 │                    │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為1,546,819 │                    │
 │    │        │        │          │元)        │                    │
 └──┴────┴────┴─────┴──────┴──────────┘
 附表二
 ┌──┬────┬────┬───────────┬───────────┐
 │編號│詐騙日期│謊稱訂貨│詐得之酒品及價值(新臺│罪名及應處刑罰        │
 │    │        │廠商名稱│幣)                  │                      │
 ├──┼────┼────┼───────────┼───────────┤
 │1   │102年8月│良棚有限│百齡罈12年純麥12瓶(價│江志華犯詐欺取財罪,處│
 │    │29日    │公司    │值共6,000元)、蘇格登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12年蘇格蘭威士忌0.7L30│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瓶(價值共23,100元)  │壹日。                │
 ├──┼────┼────┼───────────┼───────────┤
 │2   │102年9月│良棚有限│百齡罈12年純麥12瓶(價│江志華犯詐欺取財罪,處│
 │    │4日     │公司    │值共6,000元)、蘇格登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12年蘇格蘭威士忌0.7L30│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瓶(價值共23,100元)  │壹日。                │
 ├──┼────┼────┼───────────┼───────────┤
 │3   │102年9月│盛豐行有│金門58度高梁酒0.75L180│江志華犯詐欺取財罪,處│
 │    │11日    │限公司  │瓶(價值共86,58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金門58度高梁酒0.3L240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瓶(價值共43,400元)、│壹日。                │
 │    │        │        │軒尼詩XO白蘭地6瓶(價 │                      │
 │    │        │        │值共25,950元)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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