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8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82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任思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任思維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名,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任思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2月12日 │103年4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毒偵 │基隆地檢103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331號 │字第875號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基簡字第687號│103年度基簡字第823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5月30日 │103年7月29日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基簡字第687號│103年度基簡字第823號│ │判 決├────┼──────────┼──────────┤ │ │判 決│103年6月24日 │103年9月24日 │ │ │確定日期│ │(撤回上訴)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 │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 │ │ │第2004號 │第3195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