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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1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明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明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明欽前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69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1月3日,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年3月27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確定,其所犯前開三案,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由本院於101年6月22日,以101年度訴字第3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並與前開101年度聲字第475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1年8月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 年3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9月2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年7月24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3年3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1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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