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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2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鄭虹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1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中堯

具 保 人 許碧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碧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碧珠因受刑人游中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現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足憑。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7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拘役30日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通知執行時,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再經拘提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呈報受刑人新址或偕同受刑人到場,又受刑人亦非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及具保人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矯正簡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相關卷宗核閱無誤,足認受刑人已然逃匿無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2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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