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鄭景文、施添寶、李謀榮
- 法定代理人紀乃維
- 原告張軒銘
- 被告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熙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原 告 張軒銘 被 告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乃維 訴訟代理人 詹棋翔 被 告 陳熙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76 號誣告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賴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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