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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鄭景文施添寶李謀榮
  • 法定代理人
    紀乃維

  • 原告
    張軒銘
  • 被告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熙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原   告 張軒銘 被   告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乃維 訴訟代理人 詹棋翔 被   告 陳熙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76 號誣告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賴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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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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