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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鄭景文鄭富容鄭虹真

原告
竑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容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被告
楊坤良

      王明德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楊坤良、王明德被訴業務侵占刑事案件(本院102 年易字第31號),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楊坤良、王明德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關於原告請求顏偉明損害賠償部分,則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鄭虹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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