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3號
- 原告
- 竑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于容
- 訴訟代理人
- 黃丁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雅羚律師
- 被告
- 楊坤良
王明德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楊坤良、王明德被訴業務侵占刑事案件(本院102 年易字第31號),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楊坤良、王明德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關於原告請求顏偉明損害賠償部分,則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