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3號
- 原告
- 竑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于容
- 訴訟代理人
- 黃丁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雅羚律師
- 被告
- 顏偉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31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原告請求楊坤良、王明德連帶賠償部分,業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