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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鄭景文鄭富容鄭虹真

原告
竑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容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被告
顏偉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31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原告請求楊坤良、王明德連帶賠償部分,業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鄭虹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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