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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7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志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志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3.11.05       │ 103.10.27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903號  │偵字第4305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104年度基簡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                │
│      │        │70號            │168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4.01.27     │  104.01.30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基簡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                │
│      │        │70號            │168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4.02.24   │   104.03.06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備            註│執字第829號     │執字第935號(已 │                │
│                │                │易科執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7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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