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7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73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具保人
- 莊智斌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應更正為「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然因被告於該次即民國104年6月2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諭知以新臺幣一萬元交保後,被告即於同日自行繳納新臺幣一萬元而准予具保,故被告該次繳納之保證金僅有新臺幣一萬元,則本院縱嗣後裁定被告之保證金應予沒入,所能沒入之金額亦僅有新臺幣一萬元,則見原裁定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