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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79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李辛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479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子弘
選任辯護人
張睿文律師

      蕭聖澄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所為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陳子弘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子弘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之記載,漏繕「文書」二字,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79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