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7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479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子弘
- 選任辯護人
- 張睿文律師
蕭聖澄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所為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陳子弘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子弘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之記載,漏繕「文書」二字,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辛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