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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8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謝昀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880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溪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229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周溪川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凌晨6 時許,在其址設基隆市○○區○○街000 號4 樓住處之地下室,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放於鋁箔紙上,再以火加熱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22)日晚間9 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泰山區泰山路與憲訓路口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同法第302 條第1 款所稱之判決,除名為判決者外,應包括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裁定在內(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252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檢察官聲請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對被告為觀察、勒戒裁定之案件,因觀察、勒戒處分,攸關被告之人身自由權益,該類聲請案件,應認亦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且法院就檢察官聲請被告應觀察、勒戒程序,法官決定對被告受觀察、勒戒准駁與否,係依據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作程序及實體上之審查與判斷,在該審查案件過程及製作裁定書時,已如同實體判決就該被告犯罪事實作有罪或無罪之判斷及審查,且觀察、勒戒之准駁裁定係確認被告之刑事處遇程序之有無及必要,亦如同實體之有罪或無罪判決係確認該被告犯罪事實之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故該觀察、勒戒裁定應為實體裁定,同實體判決之效力,應受一事不再理之拘束,具有實質確定力(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非字第13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前揭犯罪事實,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聲觀字第27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229 號,聲請本院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經本院於105 年3 月15日以105 年度毒聲字第31號裁定認定前情屬實,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 月,該裁定嗣因檢察官及被告均未提起抗告而確定,被告並於105 年4 月13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嗣因認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檢察官以105 年度聲戒字第8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229號,聲請本院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本院105 年度毒聲字第96號裁定以該犯行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所規定之「5 年後再犯」之情形為由,予以駁回,嗣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毒抗字第225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被告並於105 年6 月13日釋放出所等情,有上開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229 號卷第18頁正反面、第47頁至第48頁,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880 號卷第3 頁至第6 頁)。揆諸上開說明,前揭觀察、勒戒裁定性質上為實體裁定,等同實體判決之效力,應受一事不再理之拘束,而具有實質確定力,故上開事實業經裁定確定乙節,堪以認定。而本案與前揭業經裁定確定之前案乃同一案件,應為前案確定裁定既判力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2 條第1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80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