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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0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謝昀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0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俊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俊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俊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1條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8 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5 年度基簡字第533 號、第754 號、第1058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各罪,均係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得易科罰金,雖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 月,揆諸上揭說明,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月18日          │105年3月5日晚間11時許 │105年3月5日晚間11時前 │
│                │                      │                      │之該日某時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35 號              │第759 號              │第844 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5 年度基簡字第533 號│105 年度基簡字第754 號│105 年度基簡字第1058號│
│      │        │                      │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5年4月27日      │    105年5月19日      │    105年7月22日      │
│      │        │                      │                      │                      │
├───┼────┼───────────┼───────────┼───────────┤
│      │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5 年度基簡字第533 號│105 年度基簡字第754 號│105 年度基簡字第1058號│
│      │        │                      │                      │                      │
│判  決├────┼───────────┼───────────┼───────────┤
│      │判    決│    105年5月19日      │    105年6月6日       │    105年8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
│                │2567號                │2294號                │2991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05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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