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7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79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亦帆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亦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賴亦帆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法院各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民國104 年3 月3 日入監接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5 年11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 年11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4132 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9 月2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7 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犯罪及執行紀錄):
一、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14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二、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44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10月、10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
三、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16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5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
四、受刑人因上開編號一、二案件所處之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721 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並與上開編號三案件所處之刑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