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8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80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基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基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賴基安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有期徒刑10月、4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105 年11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基交簡字第5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10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3 月確定,以104年度基簡字第11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4 案經本院另以105 年度聲字第5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被告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1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1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此部分2 案又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83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揭2 應執行刑部分則接續執行。查受刑人於104 年10月29日入監,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12月27日,惟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12月15日,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4132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