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3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吉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吉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吉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⒉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2 罪所處之刑,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立具之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吉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犯  罪  日  期 │   104.8.31     │104.8.31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809號  │毒偵字第1809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623│104年度訴字第623│                │
│      │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4.11.30   │  104.11.30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623│104年度訴字第623│                │
│      │        │號              │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4.12.28    │ 104.12.28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
│備            註│執字第331號     │執字第332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3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