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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6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64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俊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17號、105年度執字第682號、104年度執

字第3337號、104年度執字第2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俊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俊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2月31日   │104年5月3日     │104年6月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521號   │毒偵字第975號   │毒偵字第2075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基簡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基簡字第 │
│      │        │748號           │1106號          │14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8月12日    │104年10月2日    │105年1月25日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基簡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基簡字第 │
│判  決│        │748號           │1106號          │142號           │
│      ├────┼────────┼────────┼────────┤
│      │判    決│104年8月31日    │104年10月27日   │105年2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                │執字第2726號    │執字第3337號    │執字第682號     │
│                ├────────┴────────┤                │
│                │編號1、2曾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   │                │
│                │11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64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