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4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4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汪浩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汪浩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浩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再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汪浩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民國103 年9 月27│103 年11月17日 │103年11月28日 │ │ │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3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 │ │偵字第1892號 │偵字第19、48號 │偵字第19、48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基簡字第│104 年度簡上字第│104 年度簡上字第│ │ │ │5號 │28號 │28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4 年1 月14 日 │104 年5 月19日(│104 年5 月19日(│ │ │ │ │聲請書誤載為104 │聲請書誤載為104 │ │ │ │ │年2月25日) │年2月25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基簡字第│104 年度簡上字第│104 年度簡上字第│ │判 決│ │5號 │28號 │28號 │ │ ├────┼────────┼────────┼────────┤ │ │判 決│104 年3 月23 日 │104 年5 月19日 │104 年5 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字│ │備 註│檢察署104 年度執│第2002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 │ │字第1647號 │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