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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鄭景文李謀榮鄭虹真

原告
黃榮治
原告
宋春枝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呂宗達律師
被告
力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偉
被告
戴瑋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簡上字第4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虹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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