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 告 黃榮治 宋春枝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呂宗達律師 被 告 力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偉 被 告 戴瑋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簡上字第4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