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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65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陳怡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6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韋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基隆簡易庭民國105 年5 月11日105 年度基簡字第654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547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349 條、第362 條規定,此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院基隆簡易庭105 年度基簡字第654 號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經送上訴人即被告陳韋安位於基隆市○○區○○街000 號2 樓之住所,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於民國105 年5 月23日寄存於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八堵分駐所,嗣經被告本人於105 年6 月2 日前往領取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之住所在基隆市轄內,無庸加計在途期間,是本案上訴期間應自105 年6 月3 日開始起算至105 年6 月12日屆滿,惟因上開期間末日為星期日,依刑事訴訟法第65條準用民法第122 條規定,應以次一工作日即105 年6 月13日為上訴期間屆滿日。而被告遲至105 年6 月14日始提出刑事上訴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此有前開書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狀戳章日期在卷可查,核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而不合法律上之程序,復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本院爰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65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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