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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李謀榮

  • 被告
    林宏仁蕭玄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基簡字第833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宏仁 蕭玄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 3650號),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105年度易字第249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宏仁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拾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蕭玄機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拾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捌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零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宏仁、蕭玄機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林宏仁、蕭玄機不實填載其等業務上應記載之文書,並交付不知情之報關人員行使,以進口依法本不得進口之石材,渠等所為顯有不該,又以被告林宏仁係吉益達企業行、興富渼國際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蕭玄機係林宏仁之配偶,負責前開公司行號之帳務及進口石材之配送業務,渠等2 人之分工,暨審酌被告林宏仁於本案前曾於98年間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而被告蕭玄機於本案前並無任何前案紀錄,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及渠等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不諱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2 人以此違法進口方式牟利,依渠等進口之數量,可見渠等之資力優於市井小民之情狀,均諭知其2 人所犯各罪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為新臺幣2,000 元,暨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 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林亭如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3650號被 告 林宏仁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金城鎮珠山46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玄機 女 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林宏仁係吉益達企業行(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興富渼國際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下稱興富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蕭玄機係林宏仁之配偶,負責前開公司行號之帳務及進口石材之配送業務。林宏仁與蕭玄機以前開公司行號名義自大陸進口石材等物品至臺灣,並配送予臺灣之買方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大陸地區產製之燒面石材,除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者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詎竟與大陸地區名為黃慧娜之成年女子,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臺灣地區廠商向大陸地區工廠下單後,再由林宏仁以附表所示公司行號名義,於貨櫃中夾藏不得進口之「G687燒面角材」、「山東白麻燒面」、「G654燒面」、「G623燒面」「G664燒面」及「G603燒面」等管制進口大陸石材,並於附表所示時間,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下稱基隆關)報關進口,黃慧娜並依林宏仁之指示,陸續以其使用之電腦設備於裝箱明細資料不實登載開放進口之「G687荔面角材」、「山東白麻荔面」、「G654荔面」、「G623荔面」、「G664荔面」及「G603荔面」等貨物品名,另製作如附表所示內容不實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等電磁紀錄,並將上開不實之電磁紀錄傳送給位於基隆市○○路00號4樓之2海揚報關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之報關人員魏曉鈴而行使之,由不知情之魏曉鈴在基隆市○○路00號4樓之2列印商業發票及裝箱單,並依據前開商業發票、裝箱單及裝箱明細製作內容不實之報單後,將報單、商業發票及裝箱單提供予基隆關審核,致基隆關人員於審核報單、商業發票及裝箱單時陷於錯誤,而予以通過,前開管制進口之大陸石材因而得以夾藏至臺灣,致生損害於海關對於進口貨物審核之正確性(報關之時間、報單、商業發 票、裝箱單及裝箱明細不實登載之內容,均詳如附表),蕭 玄機則向大陸廠商收取每噸新臺幣(下同) 3千元至4千元不 等之運費,並支付黃慧娜相關費用。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宏仁及蕭玄機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魏曉鈴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蕭玄機個人電腦資料光碟、裝箱單明細電子檔之列印資料、進口報單、收款通知單、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3年8月15日基普業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104年9月15日基普業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關務署103年6月16日台關業字第0000000000號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3 年5月9日貿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2人之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黃慧娜於業務上使用之電腦輸入上述不實事項,則以電磁紀錄態樣儲存在電腦記憶體中,透過電腦處理而顯示其用意之證明,自應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稱準私文書無訛。核被告林宏仁及蕭玄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林宏仁與蕭玄機於業務登載不實後,復持以行使,登載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2 人利用不知情之魏曉鈴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林宏仁、蕭玄機與黃慧娜之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2 人所犯上開各罪間,行為互殊,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檢 察 官 張 志 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書 記 官 周 佩 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進口公司│報關日期│報單號碼│櫃號 │箱號 │箱數│提供予海│實際進口│提供給報│報單項次│ │ │行號 │ │ │ │ │ │關之進口│貨物品名│關行之裝│ │ │ │ │ │ │ │ │ │報單、裝│( 原始裝│箱明細上│ │ │ │ │ │ │ │ │ │箱單及商│箱明細上│所載進口│ │ │ │ │ │ │ │ │ │業發票上│記載) │貨物品名│ │ │ │ │ │ │ │ │ │所記載之│ │( 更改後│ │ │ │ │ │ │ │ │ │進口貨物│ │之裝箱明│ │ │ │ │ │ │ │ │ │品名 │ │細上記載│ │ │ │ │ │ │ │ │ │ │ │) │ │ ├──┼────┼────┼────┼───┼───┼──┼────┼────┼────┼────┤ │ 1 │吉益達企│102年8月│AA/02/ │BSIU24│SBLG-│1 │其他花崗│G687燒面│G687荔面│26項 │ │ │業行 │23日 │2994/ │07055 │25 │ │岩製品( │角材 │角材 │ │ │ │ │ │0017 │ │ │ │表面用手│ │ │ │ │ │ │ │ │ │ │ │鑿、機鑿│ │ │ │ │ │ │ │ │ │ │ │加工者,│ │ │ │ │ │ │ │ │ │ │ │且任何一│ │ │ │ │ │ │ │ │ │ │ │面不得有│ │ │ │ │ │ │ │ │ │ │ │拋光或火│ │ │ │ │ │ │ │ │ │ │ │燒或水沖│ │ │ │ │ │ │ │ │ │ │ │或仿古或│ │ │ │ │ │ │ │ │ │ │ │亞光面) │ │ │ │ ├──┼────┼────┼────┼───┼───┼──┼────┼────┼────┼────┤ │ 2 │興富渼公│102年1 2│AA/02/ │TGHU36│NBS-B│1 │花崗岩石│G654燒面│G654荔面│82項 │ │ │司 │月9日 │4452/ │23779 │W-02 │ │製石板( │ │ │ │ │ │ │ │0200 │ │ │ │經簡單鋸│ │ │ │ │ │ │ │ │ │ │ │切成表面│ │ │ │ │ │ │ │ │ │ │ │平整者,│ │ │ │ │ │ │ │ │ │ │ │最大二面│ │ │ │ │ │ │ │ │ │ │ │之一面為│ │ │ │ │ │ │ │ │ │ │ │機切面,│ │ │ │ │ │ │ │ │ │ │ │一面為機│ │ │ │ │ │ │ │ │ │ │ │鑿面) │ │ │ │ ├──┼────┼────┼────┼───┼───┼──┼────┼────┼────┼────┤ │ 3 │興富渼公│103年3月│AA/03/ │SNBU22│AY-04│1 │同上 │G623燒面│G623荔面│61項 │ │ │司 │3日 │0557/ │02329 ├───┼──┤ │ │ ├────┤ │ │ │ │0074 │ │AY-06│1 │ │ │ │62項 │ ├──┼────┼────┼────┼───┼───┼──┼────┼────┼────┼────┤ │ 4 │興富渼公│103年3月│AA/03/ │UETU22│AY-08│1 │同上 │G623燒面│G623荔面│66項 │ │ │司 │6日 │0651/ │25137 ├───┼──┤ ├────┼────┼────┤ │ │ │ │0017 │ │SSDB-│1 │ │山東白麻│山東白麻│67項 │ │ │ │ │ │ │34 │ │ │燒面 │荔面 │ │ ├──┼────┼────┼────┼───┼───┼──┼────┼────┼────┼────┤ │ 5 │興富渼公│103年3月│AA/03/ │TEMU21│SSBD-│1 │同上 │山東白麻│山東白麻│39項 │ │ │司 │10日 │0652/ │23083 │35 │ │ │燒面 │荔面 │ │ │ │ │ │1023 │ ├───┼──┤ │ │ ├────┤ │ │ │ │ │ │SSBD-│1 │ │ │ │40項 │ │ │ │ │ │ │38 │ │ │ │ │ │ ├──┼────┼────┼────┼───┼───┼──┼────┼────┼────┼────┤ │ 6 │興富渼公│103 年3 │AA/03/ │UETU21│HJG- │1 │同上 │G664燒面│G664荔面│74項 │ │ │司 │月13日 │0754/ │44101 │02 │ │ │ │ │ │ │ │ │ │0019 │ ├───┼──┤ ├────┼────┼────┤ │ │ │ │ │ │SSY -│1 │ │G654燒面│G664荔面│75項 │ │ │ │ │ │ │01 │ │ │ │ │ │ ├──┼────┼────┼────┼───┼───┼──┼────┼────┼────┼────┤ │ 7 │興富渼公│103年3月│AA/03/ │SNBU22│HJG- │1 │同上 │G664燒面│G664荔面│70項 │ │ │司 │17日 │0755/ │44089 │01 │ │ │ │ │ │ │ │ │ │0079 │ ├───┼──┤ ├────┼────┼────┤ │ │ │ │ │ │SSY- │1 │ │G654燒面│G664荔面│71項 │ │ │ │ │ │ │05 │ │ │ │ │ │ ├──┼────┼────┼────┼───┼───┼──┼────┼────┼────┼────┤ │ 8 │興富渼公│103年3月│AA/03/ │SNBU22│SME-0│1 │同上 │G623燒面│G623荔面│22項 │ │ │司 │20日 │0846/ │43673 │1 │ │ │ │ │ │ │ │ │ │0018 │ │ │ │ │ │ │ │ ├──┼────┼────┼────┼───┼───┼──┼────┼────┼────┼────┤ │ 9 │興富渼公│103年3月│AA/03/ │WHLU02│WKK-0│1 │同上 │G603燒面│G603荔面│23項 │ │ │司 │24日 │0847/ │99660 │6 │ │ │ │ │ │ │ │ │ │1020 │ │ │ │ │ │ │ │ ├──┼────┼────┼────┼───┼───┼──┼────┼────┼────┼────┤ │ 10 │興富渼公│103年3月│AA/03/ │SNBU21│CY-08│1 │同上 │G623燒面│G623荔面│34項 │ │ │司 │27日 │0928/ │44562 ├───┼──┤ │ │ ├────┤ │ │ │ │0019 │GESU36│CY-09│1 │ │ │ │35項 │ │ │ │ │ │79219 │ │ │ │ │ │ │ ├──┼────┼────┼────┼───┼───┼──┼────┼────┼────┼────┤ │ 11 │興富渼公│103年3月│AA/03/ │BSIU22│CY-10│1 │同上 │G623燒面│G623荔面│16項 │ │ │司 │31日 │0929/1 │18540 │ │ │ │ │ │ │ │ │ │ │026 │ │ │ │ │ │ │ │ ├──┼────┼────┼────┼───┼───┼──┼────┼────┼────┼────┤ │ 12 │興富渼公│103年4月│AA/03/ │WHLU28│SSDB-│1 │同上 │山東白麻│山東白麻│24項 │ │ │司 │7日 │1034/ │98585 │47 │ │ │燒面 │荔面 │ │ │ │ │ │1027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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