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39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素芳 選任辯護人 陳詩經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7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素芳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素芳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於民國103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內,知悉告訴人林正忠為投資外國食品進口業務,急需他人幫忙之際,在告訴人林正忠經人介紹尋求協助,被告陳素芳以幫林正忠處理接洽外國廠商及進口業務事宜,佯稱需要業務及報酬,使告訴人林正忠不疑有他,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被告陳素芳所言,於上開期間,在臺北市文山木新郵局,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共新臺幣(下同)1,392,224元至陳素芳新北萬里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惟被告陳素芳於收受上金錢後,並未為告訴人林正忠處理任何外國投資及商品進口業務。另被告陳素芳於同年9 月間,知悉告訴人林正忠手上有現金200 萬元可用,竟以在基隆地區開設雞排店為名義,使告訴人林正忠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其所言,於103年9月22日,在台北富邦銀行木新分行,各匯款100 萬元至被告陳素芳不知情兒子陳鴻寬開立於台北龍江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B帳戶)及陳浚宸開立於新北萬里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C帳戶),然卻將上開款項用於自己購買房屋之用,總計告訴人林正忠於上開期內遭陳素芳詐騙3,392,224元。嗣因被告陳素芳一直要告訴人林正忠再交付180萬元予其,林正忠因已無財力應付,陳素芳竟因而翻臉不認人,完全不理林正忠,並表示上開雞排店係其姊姊及姊夫開設經營的,告訴人林正忠始知受騙。案經告訴人林正忠及其代理人劉宏邈律師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因認被告陳素芳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被害人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人不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棄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所謂無瑕疵,係指被害人所為不利被告之陳述,與社會上一般生活經驗或卷存其他客觀事實並無矛盾而言;另所謂就其他方面調查認與事實相符,非僅以所援用之旁證足以證明被害結果為已足,尤須綜合一切積極佐證,除認定被告確為加害人之可能外,在推理上無從另為其他合理原因之假設,有一不合於此,即不能以被害人之陳述作為論斷之證據。況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且起訴之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應有查與事實相符之佐證,始得資為判決之基礎,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惟於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職是,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本院既依憑如下理由,且本案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理由詳如下述),爰揆諸上揭意旨,自無庸再就本院援引如後所述之各項證據資料,贅論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四、本件檢察官認被告陳素芳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⑴被告之供述;⑵證人即告訴人林正忠之指述;⑶告訴人林正忠各匯款100 萬元至上開BC帳戶之匯款單影本各1紙;⑷上開ABC帳戶之開戶及交易資料各1 份,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陳素芳固不否認有與告訴人金錢上之往來事宜,惟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不承認犯罪,我沒有騙告訴人,因為告訴人是聘僱我,他匯給的錢是薪水及他認我小孩為乾兒子是照顧小孩的費用,還有買房子,他照顧小孩的費用這一路上告訴人是真的對我很好,因為我是個單親媽媽,我那時候真的能力不好,我養兩個小孩,那時候有一個欣賞我能力的人,那時候我覺得告訴人真的很真心的想要幫助一個,告訴人覺得我有能力,讓我站起來,告訴人覺得我小孩也不錯,有資質,所以我是基於這樣的情況,也接受告訴人額外的支助,這是我那時候的心情,你說感情,告訴人有老婆,雖然告訴人他一開始是欺騙我他離婚了,單身了,後來也證實得詠的老闆黃小姐是告訴人的老婆,你說雞排店的東西,這個是我姐姐他們長年經營的,告訴人是有提供所謂的POSS機跟叫號燈,這是告訴人贈送的沒有錯,這不能代表就是有拿他的錢,我不能代表我姐去磨滅他們的辛苦,他們經營這麼多年,從沒店面到有店面,我是她的妹妹,我當然這一路上去幫她,但是她也有給我一些支薪,就像我是單親,難道單親接受別人的支助就是欺騙嗎?我想問一下林先生,我從頭到尾欺騙你什麼?如果照你提供的LINE,跟我提供出來的LINE,是誰在欺騙誰,詐欺是什麼,因為我真的不是讀法律的,我不懂,但是我沒有詐欺,我用什麼詐你的,任何支付給我的,你所謂的行政費,包括我手上這支名貴的手錶,我身上內衣、內褲,都是告訴人花錢買的,這是詐欺嗎?我不知道感情跟什麼可以分成什麼,我不懂,這一年來,我接受告訴人的支助,也發揮我的能力,雖然他的業務都沒有成,我相信告訴人心裡最明白,為什麼沒有成交,告訴人一開始認識我,要的就是馬來西亞的巧克力商,巧克力在冬天才能進來,因為它是走海運,除非是走冷凍櫃,可是告訴人進的量是沒有辦法一整櫃的,巧克力一定要冷凍櫃,冷凍櫃一定要一整櫃,你不管進多少東西,就是要一整櫃進來,當時為什麼沒有進來,就是告訴人請在馬來西亞的一個楊小姐,她跟工廠沒有接洽好,成本一直沒有辦法降低,後來是因為到了10月再不進的話,春天,你包括跑臺灣的通路,你看今年天氣這麼熱,你怎麼帶巧克力出去,所以這個一定是冬天的生意,所以那時候為什麼這個業務沒達成,是因為這樣,跟任何金錢沒有關係,其實我是從低收入戶慢慢爬起來,我身上有名錶、新光三越的衣服、阿瘦皮鞋的鞋子都是告訴人給我的,都是告訴人打統編,這個我都有帶,因為我想說算了,不要再舉證了,因為我覺得這件案子拖太久了,這個都有紀錄的,為什麼告訴人要送我,我有辦法去騙告訴人去中美鐘錶行,新光三越對面、南京西路對面,那整棟新光三越告訴人帶我去消費,如果查出他們公司的統編,1 年差不多有100 多萬元,這是我詐欺嗎?包括我爸爸的電動摩托車、冷氣、我家的電視,我從頭到尾的內衣、內褲、衣服,這都詐欺嗎?是告訴人在騙我,還是我在騙告訴人,如果說告訴人送我這麼多東西,之前給我這麼多的金錢,到最後來反告我詐欺,到底是告訴人騙我進去,還是我騙告訴人的,詐欺需要騙到1年嗎?我真的覺得很苦,這1年,我每次來這邊我都覺得很難過,我是接受了沒錯,但是接受就是詐欺嗎等語置辯。 辯護人亦辯稱:從頭到尾,告訴人他自己主動的去追求被告,幾乎從LINE的內容可以看得出來,告訴人匯錢進去的時候,錢就匯進去了,他自己都說不清楚那是什麼錢,開口閉口對著被告說「我愛妳、我養妳,我養妳的小孩,我們一起養,我當妳老公」,這是告訴人自己在LINE裡面所說的,對被告來講,一個弱勢的人,她有沒有工作,有啊,一個LINE從下午3、4點,一直LINE到三更半夜,甚至凌晨,公事講一點點,幾乎就講告訴人自己的事情,有這種員工嗎?員工不用下班嗎?到底是誰用金錢想要換取人家的情感,人家保持一條界線,最後是怎麼樣?是因為告訴人的太太好像知道這些事了,才到人家店裡面去罵,叫人家揹黑鍋,什麼叫黑鍋,就是沒有的事情叫人家揹才叫黑鍋,就詐欺來講,純法律來講,到底告訴人他要說被告到底用什麼詐術,派外傭去人家家裡打掃,帶人家小孩出去,人家是單親家庭,帶著兩個小孩,告訴人會不清楚嗎?人家在天母上班,會不清楚嗎?身上沒有錢告訴人會不清楚嗎?什麼東西都買給人家,然後說人家是詐欺,我想這說不過去等語資為抗辯。 六、本院查: ㈠、告訴人林正忠上揭匯款至ABC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 即告訴人林正忠於104年5月7日偵查時證述:我有匯款各1百萬元至BC帳戶,其他匯到A帳戶,目的是要做進口食品,102年我們開始接洽,到103年9月22日我資金下來,就匯給他,我總共匯了300萬元等語明確【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50號卷,下稱偵卷,第32頁】;證人林正忠於本院105年3月10日審判程序時證述:原本我們就有在出口空運,是透過那個空運公司的介紹,他們有認識一家海運公司,叫我去找她,貨要怎麼進來,這些錢當初匯進去就是要投資做進口業務的事,第1 個部分是匯款到被告本人名下的戶頭,有139 萬多元,就是被告答應她要幫我去做,我每個月固定的薪資會給被告,這個部分就是每個月的薪資,還有包括中間有一些她預支的,反正就是完全是以公司業務為用,就是我進口東西進來,被告要幫我從事進口的東西進來,被告去跑,我委託被告幫我聯絡國外的客戶廠商我要進什麼東西進來,進來之後她負責去賣、去推廣,大概是從104年1月還2 月開始給被告薪水,郵局的帳戶應該就知道了,因為我都是直接存款,後來我資金下來了,我又匯了200 萬元給被告兒子的部分,當初匯這個200 萬元進去,因為我的資金到位了,所以我說妳就開始準備進貨,一開始就是講食品,我9 月匯款給被告,她好像103 年11月的時候開,我說奇怪怎麼變成開雞排店,可是我錢已經匯出去了,被告一直說這200 萬元是拿去投資雞排店,因為我已經匯出去了,我也沒辦法了,那200 萬元妳要拿去投資雞排店,我也沒辦法,我也認了,我就說好,那就做雞排吧,,她跟我說生意非常好,還提供陳素珍(音譯,同下)的營業額收入給我看,事實上就不是,她開幕以後我去看過,在基隆長庚醫院附近,應該是103 年11月20日至27日左右,被告的姐姐、姐夫還有被告在裡面,被告就說「你是老闆」,我就去看一下這樣子,我停留一下子而已,因為我根本就不曉得怎麼一回事,因為被告也沒有跟我講,我記得開幕之後,被告就是說生意很好,被告還要叫我再買一個叫號機,還有點餐的系統,被告就說生意很好,以後可以用什麼加盟店,講了一大堆,說這個地點非常的好,人很多,需要用到抽號碼牌,我當時主觀認為這個雞排店是我開的,我200 萬元給被告了,我當然是認為說妳沒有去從事進口的業務,妳拿去開雞排店,事實上我也不是要開什麼雞排店,被告名下139 萬元的這個部分是有前提的,這個是因為她答應我要為我的,我提供資助的前提是「惟在告訴人經濟能力許可範圍內,且被告確實為告訴人之事業打拼,然而被告自認有受告訴人委託找尋進口商品之機會」,在這個原因之下,請問一下被告有沒有,有沒有接觸到任何一個國外的廠商,付薪水給被告起碼10個月以上,那時候本來想說是5萬元,後來調6萬元給她,但是我的印象中一直都是6萬元,每個月5號,這可以去查被告郵局的存摺,有時候6萬元我會分2次,比如說3萬元、3萬元,還是4萬元、2萬元這樣子,這都可以去查的,有幫被告匯過保險費給她過1 次,8萬元還9萬元,也有幫被告付過車的貸款,付幾次我不知道,每一次大概1 萬多元,也有有幫被告兩個兒子付過學費1次,9萬元,103年8月14日被告郵局的帳號00000000000000,被告兩個兒子的學費,也有幫被告付牙齒的費用1 次,每次匯的時候都會把單據照給被告,表示說我有匯給妳,(提示偵卷第36至43頁陳素芳萬里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不止2 筆,我是用無摺存款的,被告有印得詠公司業務經理的名片,我有印給她等語明確綦詳【見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9 卷,共二卷,卷一第74頁反面至第84頁反面】;證人林正忠續於本院105年5月26日審判程序時證述:(提示本院卷一第202 頁刑事補充告訴四狀)這些表格就是根據從我們開始談要合作的時候,就開始付薪資的費用,還有工務的費用,還有買車的錢都有,車款就是當初說我們要合作,我說妳跑業務的話,需要用到車子,行政事務費用就是她說要跟國外聯繫什麼費用,要買什麼樣品,就是這樣產生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213頁】;證人林正忠續於本院105年7月7日審判程序時證述:我給她的錢都是公私分明,公用的就報公帳,她私用的部分是她向我借錢;公帳行政事務費用部分,通聯紀錄可以看到,有紀錄的大部分是公務車的停車費、加油費、保養費,後來幾個月金額在幾千元到2 萬元之間的,應該也是車輛公帳的費用,剩下比較多的金額,有的是被告說外國商品的費用,或者聯絡外國廠商來臺灣的費用,但是到今天為止,除了被告騙我說要開雞排店之外,她根本沒有拿任何外國食品給我看過,沒有聯絡,也沒看到任何一個人員或聯絡方式,當我知道雞排店不是我的,後來才發現,她也沒有聯絡,有找通路、有怎麼樣都是騙人的,因為我全部沒有看到任何一樣東西,車子的部分,通聯很清楚,當初約定就是公司車,我也強調不可以私用,被告也說汽車是公司的,不是她私人的,我沒有送車給她,而且被告也曾經抱怨過養車太貴,車要還我,所以很清楚的,被告在法庭上一直說謊;我也沒有說要送錢或其他自己私人的費用給被告,我有在通聯紀錄跟被告一直強調,被告要努力工作,好好的賺錢,不是有求必應,要預支可以,但我也要考慮公司的預算,可我那個時候因為被被告所騙,以為被告會為了我的事業工作,被告一天到晚在哭窮,如果我不借她錢,她還會以她要退出這個團隊,或者雞排店還我,脅協我,所以我只好相信被告,借錢給被告,被告提出來的通聯,當初約定很清楚,小孩學費及支出是被告自己向我借的,後面沒有提出通聯,私人借款也都是這樣借的,被告提出的通聯寫的很清楚,我沒有要送給她錢,給錢的前提之下是被告要努力工作,而且公司有賺錢,所以被告一直在法庭上說謊,至於說感情的部分,我對被告過去一開始是有好感沒有錯,但是在通聯紀錄中,我一直強調公司賺錢工作第一,公用的就報公用,她私用的部分,她主動跟我借,她也知道,而且通聯中,我把被告當成一個很好的員工,但是我從頭到尾沒有說過要送被告車子、房子,我只有說過如果以後公司賺錢這些都不是困難,但是沒有賺錢我自己都快活不下去了,我哪有可能送被告錢、房子,包養我沒有主動提,是被告開玩笑說的,我只是跟著鬧,從通聯紀錄中就知道,被告那麼強硬的個性,完全不可能,而且事實上我也沒有包養她,至於說被告講什麼100 萬元放在她戶頭,我沒有給,而且那時候我們在討論的內容就是薪水、加油費、停車費、保養費等等,一些公務的支出,全部都是公帳,我資金都快週轉不靈,哪有可能送錢給被告,照顧被告養小孩的部分,我在通聯紀錄中強調,因為我希望被告可以無後顧之憂的幫忙我做事情,所以我強調在我的能力範圍許可之內,我盡量協助,讓被告可以更專心的在事業上,而且被告老實說「你什麼都不會,你不幫忙我帶小孩子,我怎麼專心工作」,所以我就是希望被告能好好的專心工作,我才會這樣說的,這些在通聯紀錄裡面都講得很清楚,被告就是不認罪,然後在那邊裝可憐,至於對方的律師講說揹黑鍋的事情,所謂的揹黑鍋是因為我投資了這個錢,結果妳根本就沒有給我做事情,我無法跟家裡交代,這個黑鍋的名詞是這樣來的,所謂的揹黑鍋,是因為我拿這個錢去投資她的雞排店,結果呢?到後來發現不是這麼一回事,我根本無法跟家人交代,是這個樣子,揹黑鍋是這樣子,真的,我沒有看過這麼惡劣的,她在最困難的時候,我把她當作一個很好的人才在用,然後她就一直這樣、一直這樣,到最後一件事情也沒有做,從事情發生到現在,我的日子是怎麼過的,我幾乎把所有的希望都放在被告身上,不然我神經啊,這錢我不會自己用啊,這跟感情一點關係都沒有,因為我一直在強調妳就是要努力工作,而且我要強調被告有詐騙的前科,並不是單親不單親的問題,我也知道被告是單親,我們大家都是OK,如果不行就是大家保持距離,就這樣子,妳就工作就好了,我只能講說被告真的是惡劣到了極點,能騙就騙,被告到現在還不認罪,通聯紀錄講得那麼清楚等語之證述明確綦詳【見本院卷一第279頁反面至第280頁反面】,亦為被告陳素芳就上開先後匯款至ABC 帳戶及其受任處理進口業務而領有薪資報酬之事實,亦坦認不爭執,並有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103/9/22)2 紙、通訊軟體聊天記錄內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萬里郵局(帳號:0000000 )存簿封面影本、交易明細(陳素芳)、未印摺交易詳情資料(林正忠)1紙、台北龍江路郵局(帳號:0000000)交易明細(陳鴻寬)1紙、交易明細(被告供稱營業額部分)1紙【見偵卷第8頁、第9至13頁、第16頁、第29頁、第37至45頁、第50至51頁、第57至125頁反面、第126頁】;得詠貿易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名片影本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8至29頁】,是被告陳素芳就上開告訴人先後匯款至ABC 帳戶及其受任處理進口業務而領有薪資報酬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惟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構成要件,是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除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圖外,於客觀上,必以行為人有施用詐術為必要,如未使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自不得以詐欺取財罪相繩。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係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始為相當,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相對人之交付財物係基於另外原因,則不得論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罪名(最高法院61年臺上字第3099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46年臺上字第260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刑法上詐欺罪之立法意旨,係以禁止於經濟行為中使用不當之方法得利為規範目的,經濟行為亦因其行為本質及類型,而於交易領域中有其特有之行為特性,法律原則上固應保障交易之秩序,惟於具體案例中,亦應顧及交易雙方為交易行為時,是否有具體情事,足認其違背正當之經濟秩序,而應予以制裁。否則,經濟行為本身原寓有不同程度之不確定性或交易風險,交易雙方本應自行估量其主、客觀情事及搜集相關資訊,以作為其判斷之參考;交易之當事人本應自行考量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交易內容之投資報酬率、資金風險等等因素,除具違反詐欺罪之具體情事外,非謂當事人之一方有無法依約履行之情形或履行之結果未達當事人之預期,即應成立詐欺罪,亦即,如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履行給付者或報酬率未達投資者之預期,依一般社會經驗而言,原因非一,其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給付,或因其他經濟因素而投資結果不佳,甚至債之關係成立後,始行惡意未依債務本旨履行,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詐欺犯罪一端,即尚難以單純債務不履行之狀態或履行之結果不符當事人之預期,即推定其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且係施用詐術,而逕認應以詐欺罪責相繩,否則刑事詐欺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546號刑事判決可參)。是本件關鍵應探究者,厥為被告陳素芳是否確實有告訴人林正忠所指訴:「被告以幫忙處理接洽外國廠商及進口業務事宜,佯稱需要業務及報酬及開設雞排店等詐術,因而信其所言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進而先後陸續匯款至上開ABC 帳戶內之詐欺得財」之詐欺取財故意及其犯行,茲分述如下:⒈查,證人即告訴人林正忠雖有上開各款項之匯款紀錄,且被告就此部分亦不爭執,惟此詐欺取財僅能證明告訴人有於上揭時間交付該等款項金額予被告而已,而告訴人既稱與被告間存在委任處理進口食品等事務關係,惟告訴人對於其委任處理進口食品等事務細節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不清不楚,亦無任何書面資料可供佐證,且自103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內之上開資金之交付、如何使用、用途如何等證詞亦多含糊不明,亦無法具體說明委任事務之內容,況已有1年許期間之上開告訴人先後匯款至ABC帳戶,顯其與被告交往、資金往來,核與一般社會常情嚴重不符,其上開指證述之可信性憑證即有可疑。 ⒉再者,被告與告訴人於102 年底始因業務往來而相識,交情不深,告訴人何以僅憑被告片面之詞,旋即同意匯款,且總金額高達上開數百萬元,況依被告陳素芳於104年5月7 日偵查時供稱:林正忠是迪比翼公司介紹給我們主管,因為該公司老闆是許瑞華的哥哥,有一天晚上我主管許瑞華就加我跟林正忠的LINE,我主管說林正忠有一些進口業務要請我處理,起初我覺得海運東西沒有問題,請他提供資料,後來他匯錢給我,才給我打電話,我去看,問他匯這麼多錢給我幹什麼,而且line之後,我有幫他處理一些進出糖果的事,他說貿易他不懂,希望我可以幫他算所有成本,後來9 個月他覺得我處理事情都很專業,感情上他說喜歡我,也希望瞭解我私人事情,而且他認陳鴻寬為乾兒子,這時間他常常帶我們出去玩,希望在生活上幫助我們,本來說要匯1百萬,後來變成匯2 百萬,但是這2百萬跟他所謂生意沒關係,給我的東西都是他自願的,這2 百萬是要讓我們母子三人有一個安定的家,要讓我們買房子,一直到103 年12月31日,他說他經濟上有問題,但這筆錄已經去買房子頭期款,他都知情,這段時間,他有要我幫他處理事情,有付我薪水的意思,起初是5 萬元,後來變成6 萬元,後來他有帶我出國玩,而且給我不止那些,我沒有騙他,都是他自願的,不知道為什麼會變成我欺騙他,存摺裡面無摺存款都是他匯給我的錢,有時候他會匯超過,還有一筆20萬元是他給我們買車的等語明確【見偵卷第32至33頁】;及被告於本院105年3月10日審判程序時供稱:林正忠講的我們完全沒有立任何合約,林正忠所說的,剛才到現在幾乎百分之八十以上都是他自己捏造出來的,我也很希望從LINE裡面,因為LINE是我們溝通所有的紀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所有紀錄,都可以證明我是清白的,我沒有欺騙,LINE的紀錄我真的都刪除了,我們在偵查的時候,林正忠也承認他匯錢給我兒子是因為我兒子是他認的乾兒子之類的,還有他要照顧我們之類的東西,包括那100 多萬元,這邊告訴也有寫現金的東西,都是林正忠自己拿來的,起訴書記載1,392,224 元告訴人有匯給我,我不爭執,我在偵查的時候講的很清楚,200 萬元是我被林正忠電話通知,才知道他匯200 萬元給我,當天林正忠匯給我的時候說「妳趕快去妳兒子的帳戶看一下有沒有錢」,我說為什麼要去看,我說你匯什麼錢,林正忠說「200萬元」,其實我那天都有點嚇到,怎麼會匯200萬元給我,因為之前我同學剛好在9 月的時候在桃園買房子,這些都有照片,我都有傳給林正忠,我在偵查庭的時候已經講過了,林正忠對我是有表示情愛問題,但是因為他是已婚,最後我知道他已婚,原來得詠的那個小姐是他的老婆,我事後才知道,他其實在接觸的時候就有帶一點這樣的方式,他自己也有寫他不行,因為他是有家室的人,因為我是單親帶兩個小孩,他又認我小兒子當乾兒子,他願意照顧我們生活,所以林正忠陸續買了很多東西給我,包括我全身的衣服、鞋子,內衣、內褲都他買的,如果我真的詐欺他,有辦法1 年嗎?這都是林正忠心甘情願,他的LINE自己都有寫,他為什麼都不看清楚,不要說只有2 個月、1個月,如果可以我也希望叫出1整年的LINE來看,包括林正忠寫「我愛你」都有,我也希望可以調,但是我真的也問過,我已經刪掉就沒有了,11月27日為什麼林正忠叫我刪掉,林正忠剛才說謊,他說他匯給我錢就馬上跟他老婆說,結果根本沒有,林正忠說資金到位,那200 萬元後來才知道是他們賣了新店的房子剩下的錢,他不想讓他老婆知道,先匯給我,這才是實情,根本不是什麼投不投資。這段時間我都有問,就是像剛才資訊人員講的,LINE的紀錄是沒有辦法拿回來了,只有除了林正忠有存,林正忠可以調的出來,我也很希望洗清我的清白,因為這件事會造成我小孩的陰影,而且林正忠第2 次說謊,他說只去過我店裡1次,他帶他老婆、小孩去店裡打我3次了,那個店不是我的,林正忠剛才講的那個電話,那個照片0000000000的,那根本是最近才去照的,因為之前沒有那個電話,名片是我傳給林正忠沒錯,我在偵查的時候已經講過,林正忠看到我們店生意不錯,他希望像頂新那個集團用加盟的方式吸金賺錢比較快,因為他有國外的一些SOURCE,他可以進軍大陸,他的異想天開,他自己想的,檢察官剛才問林正忠很多東西,他自己都講的不清不楚,他自己想出來的,他也講過他的主觀意識想的,根本沒有證據,我們這些所有東西都是你情我願的,也沒有什麼紀錄,也沒有寫什麼合約,我應該要幫林正忠做什麼,他才給我報酬,但是林正忠沒有,他全部都給我報酬,還額外很多,我真的難過很久了,林正忠是被他老婆知道那個錢被他用掉了,剛才律師也問說「我要讓妳揹黑鍋了」,因為他老婆要他交代了,他才說要讓我揹黑鍋,在12月多的時候,我也莫名其妙揹什麼黑鍋,林正忠就帶他小孩來店裡,因為我是單親,有時候假日也要帶小孩,林正忠還允准他的家人罵我小孩說你媽媽很賤怎麼樣,而且去警察局是林正忠報案的,不是我們報案的,怎麼會寫什麼可憐去警察局一家怎麼樣,林正忠來污辱我3 次,他怎麼剛才可以說謊說只有去過1 次,而且林正忠在偵訊的時候已經說過他偷偷去過很多次,剛才怎麼說謊說只去過1 次,而且林正忠照的那個電話根本就不是,那是最近那個店要應徵人,有另外一個應徵的電話,我確實是在,因為那是我姐的,我從一開始就跟檢察官講過,那是我姐姐、姐夫的店,他們不好經營,我業務能力比較強,因為我是單親,他們付我一點點打工費,我去幫忙的,我當然會在那裡,而且我姐夫在安樂區已經賣了快20年了,連警察都跟他講說那個是我姐夫他們的店,怎麼可以亂講,而且他老婆也知道,所以他老婆就沒有來亂了,就在104年1月2日最後1次,他老婆跟小孩﹙一男、一女都大學生﹚先進來,一進來就在你剛剛看到的那個窗口,「陳素芳」就要一直要照我,我有肖像權,我當然要阻止他,那麼多客人他來鬧,這樣對嗎?林正忠說他沒出現,結果因為我要搶他兒子的手機,因為他一直拍我,而且客人在那邊,真的很難看,3 個連他老婆、兒子、女兒一起把我壓在地上,警察才來的,因為後來林正忠在後面報警,林正忠後來才出現,林正忠是自己做的事情,最後老婆知道了,他才把黑鍋給我揹,名片是告訴人印給我,在得詠公司就是PART TIME幫他做他要交代的事情,就是他拜託我做什麼事情,然後他給我錢,原先上班是在添福海運做業務,底薪是35,800元,加上我業積如果做到3倍,就可以額外20% 的獎金,林正忠說那是PART TIME的時候委任給我,他所謂的他給我的薪水,就是他所謂的給我的薪水報酬,為什麼我說PART TIME,因為我自己有正常的工作,因為林正忠真的是還交友滿廣的,他有做美國、大陸生意,深圳、廣東,他甚至還有什麼馬來西亞什麼,都是他的SOURCE,不是我的SOURCE,這個告訴狀真的是亂七八糟亂寫一通,我希望每一個字寫出來的東西都有證據出來,都是在汙衊我,所有的產品都是林正忠提供的,不是我提供的,只有1 個發票有單價的,這個真的是有MAIL,我有傳給他,我可以調出來,林正忠從102 年10月初左右,日期不是很詳細,我在偵訊的時候有講,林正忠原本是在做CD賣到大陸的生意,以前都是比較小量或什麼,我不懂,他是透過李秉義(音譯),這個我偵查庭有講,李秉義(音譯)快遞公司,這個算空運快遞公司,在102 年10月那時候,我的主管許瑞華突然在晚上把我跟她還有林正忠的LINE加在一起三方通話,我的英文名字叫GRACE ,說「GRACE ,以後林先生麻煩妳,他有什麼問題,妳直接窗口,妳幫林先生弄」,因為林正忠是許瑞華介紹的,那時候LINE只寫有什麼問題,妳幫林先生弄,因為這是海運的東西,後來林正忠就在LINE說我有要從馬來西亞想要進餅干,林正忠已經找好工廠了,林正忠有照他要進來的產品,譬如他說的巧克力餅干那些的照片給我,因為我那時候只單純想說我報價給你就可以了,我就問他說「你要從馬來西亞進來,大概哪時候,因為每一個月的海運費是不同的,船公司報給我們是不同的」,林正忠才跟我說「我這個都不懂」,我說「因為你傳這個產品給我比較沒有用,我只是要跟你報運費的這個部分」,林正忠才跟我說「我要妳算的是我這樣的」,因為他有給我INVOICE ,就是說他現在要進來的這個產品的價值,譬如說這批100 萬元的產品的發票,林正忠叫我幫他算成本,林正忠有給我每一項產品的單價是多少,用美元來計算,林正忠希望我可以幫他做這樣子的事,我有在LINE解釋,我說「林先生,因為我們只是做海運,如果你真的要我幫你做這些,有一點困難,雖然我是讀國貿科的,但是這個有一點離開我現在要幫你服務的工作範圍內」,他說「那拜託妳」,因為我其實做業務比較細心一點,我能幫客戶額外做什麼我都願意去做,沒有報酬也沒有關係,因為這是可以增加客戶對我們的信任,也可以永久跟客戶相處,後來林正忠一直都有LINE我,他就說「陳小姐,因為在LINE講不清楚,我把產品樣本拿去給妳」,我說「拜託,林先生,我住萬里,而且現在是下班時間」,林正忠說「拜託、拜託」,他就真的是還滿誠懇的去拜託我,因為我是個單親媽媽,我帶兩個小孩,我覺得這樣也不方便,林正忠就一直說他已經在路上了,我那時候真的很單純沒有想太多,後來我說「你在福華飯店旁邊有一個7-11便利商店」,我想說約在一個公共的地方,因為我沒有見過林正忠,林正忠就把一點點的產品跟馬來西亞的工廠提供給他的報價單拿給我,他說「妳幫我算」,我就說我會帶兩個小孩,因為我自己帶小孩,就這樣子第1 次見面,就是純粹這樣子而已,所以並沒有他講的什麼我還去幫他國外找商品,我請他把他國外負責的小姐FIRE掉我才願意,沒有,因為林正忠不懂,他一直請求我去做,當時許小姐還沒有辭職,我還有跟她報告,她說如果妳能力範圍內可以幫他,妳就去做,沒關係,但是就是以妳可以做的範圍,所以我當初只是很單純的幫他做這些事情,後來他就開始,因為見了面了,我不曉得他看上我哪一點,就開始有這樣的互動,我所謂的互動就是他有表示可不可以,那時候還沒有講的很清楚,就是一直找理由說要問產品的東西來找我,我都沒有讓林正忠進來我們家過,就是純粹用這個東西,到了最後,為什麼林正忠會付我錢,是因為我在103年1月8 日的時候,其實我本來在添福有想要辭職,我也遞了辭呈,林正忠知道這件事,他說不然妳來我們公司做,我就說如果遞的成我再考慮,我就問他說你薪水要給我多少,我有負擔,像INTERVIE W一定要談薪水,談成才去,林正忠就說1個月先給妳5萬元,因為我1月8日遞辭呈,老闆希望我不要走,經過了周旋大概半個月,老闆希望我不要走,所以我繼續留下來,我就跟林正忠說我不能走,怎麼辦,我就沒辦法幫你,因為你這個越問越多,我有點負擔,因為我自己要替公司做業務,林正忠就說「不然我付妳薪水,1 個月付妳多少,妳找時間晚上幫我做,幫我聯絡」,就這樣子,所以你剛才問的這樣算不算薪水,就是我剛講的,林正忠講說「趁妳沒有在做添福的時候,晚上妳幫我算算,我提供資料給妳」,所以起訴書裡面有的寫什麼「很多產品不實,馬來西亞、印尼的產品」,都是林正忠請他的外國朋友寄給他SAMPLE,他就會拿來給我看叫我幫他算,都是這樣子的,跟林正忠講的完全都不一樣,130 幾萬元裡面,剛才律師幫我講的,9萬元2次,就是林正忠開始慢慢就是「看妳這麼辛苦,我幫妳一起照顧家」,我說「不行,可是這樣怪怪的」,林正忠說「沒有關係,妳值得的」,這個LINE上面也有寫,不好意思,我真的1 個人帶2 個小孩,當時我那時候還不知道那是他老婆,我以為林正忠是離婚的人,我想說有個人願意對我扛一點責任幫忙照顧小孩,所以我就有接受他這樣的支援,這不是騙,是他自己說要,林正忠認我小兒子當乾兒子,林正忠就對他很好,買手機、買玩具,只要他覺得小孩子該有的他就會買,包括車子、房子,這都是在林正忠認識我沒多久,我剛才講的過程,他就開始一直丟給我這些東西了,我們103年4月中去北海道,不是林正忠帶我去,他又寫錯了,是林正忠幫我跟兩個小孩子付去北海道的錢,因為我二姐幫我爸媽付要去北海道玩的錢,二姐沒有時間陪我爸媽去,1個80幾歲、1個60幾歲,所以需要人家陪,我就跟林正忠講,林正忠說「不然我幫妳出,妳陪妳爸媽去」,包括我們去北海道所有的費用,就是當地吃喝拉撒,林正忠有給我錢,但是林正忠沒有去,而且我也有那個單子,就是林正忠自己來簽刷卡單的紀錄,因為林正忠是跟雄獅旅行社訂的,我唯一帶了兩個小孩跟林正忠單獨出去,就是為了幫他,他說有一個屏東的雜貨的大盤商,他的朋友,他說希望我去幫他做談判,那是103 年1月1日左右,林正忠說拜託我去幫他,就是林正忠第1 次拿給我馬來西亞的那個巧克力,他希望委託他朋友賣,所以他希望我去幫他做談判動作,是業務招攬的意思,我說我假日一定要帶小孩,所以連我的小孩跟林正忠一起坐高鐵下去高雄,他朋友來接我們到屏東,就是跟他談完OK,可是因為那時候已經是冬末了,巧克力到夏天庫存一定會融化掉,也不適合放在密閉的運輸的櫃子裡面,所以當時就沒有運,所以林正忠又再說謊,不是我不幫他用,是因為有這樣的時節問題,根本沒有談到食安問題,再來就是林正忠會帶我們去新光三越南西店SHOPPING,幾乎每個禮拜或是1 個月大概2 次,帶著兩個小孩跟我,有時候林正忠開他的車載我們去SHOPPING,因為林正忠說我以前的穿著很呆板,為什麼他要掛業務經理給我,他說這樣出去比較氣派,比較能招攬生意,這些衣服都是林正忠買的,因為林正忠在我生日10月20日就送我手機,就是他手上拿的5S這樣的手機給我當我的生日禮物,從一開始他就有一些思思微微的表示,因為我其實對男孩子是有排斥的,當然是要觀察,所以我一直只是默默的觀察,後來知道林正忠有老婆更不可能,他也知道,林正忠有承諾我,在他還沒跟他老婆離婚之前,他也不敢對我怎樣,我也會保持距離,但是林正忠就承諾願意照顧我,其實這些錢幾乎一半以上就是這樣的關係,你說薪水,也是林正忠這樣跟我講的,我以前是真的比較土,因為我沒有錢買衣服,因為我要養小孩,所以我真的穿的比較隨便,這些衣服都是林正忠買的,林正忠都刷卡而且還報公帳,有打他們公司的統編,都可以查得到,幾乎都在新光三越南西店買的,我其實也在等待,因為那時候林正忠沒有像這樣子認為我欺騙他這樣子,那時候林正忠真的是都替我們母子3 人想,因為林正忠有承諾說他會,這個LINE也有寫,林正忠跟他老婆也感情不好要離婚了,所以我說等你離婚再說,因為這個我不能介入,整個原由是這樣,林正忠匯給我都是他主動匯,他想匯給我,他的名義他就自己匯了,根本不是我要求他給我什麼,有提供的就是我小孩子的,我說要不然寬寬的學費你要不要付,他說好,付,他就傳了,我也有附在上面,做牙齒那些,其他的是他想匯就匯,所以有時候時間是不定的,林正忠匯了就通知我等語明確綦詳,並有被告另外壹支手機之LINE對話內容照片【見本院卷一第222至253頁】、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103/9/22)2 紙、通訊軟體聊天記錄內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萬里郵局(帳號:0000000 )存簿封面影本、交易明細(陳素芳)、未印摺交易詳情資料(林正忠)1 紙、台北龍江路郵局(帳號:0000000 )交易明細(陳鴻寬)、交易明細(被告供稱營業額部分)1紙【見偵卷第8至13頁、第16頁、第29頁、第37至45頁、第50至51頁、第57至126 頁】,與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卷宗1宗(本院卷二全卷)及其辯護人於105年1月28日刑事答辯狀內第6頁至11頁所檢附之被證1 號:得詠貿易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被證2 號:得詠貿易有限公司陳素芳業務經理名片影本1紙、被證3號:陳素芳,日期:103年8月14日、帳號,交易金額90,000.00元(103年9 月宸寬學費)、被證4號:陳素芳,日期:103 年8月14日、帳號,交易金額18,500.00元(牙齒費用)、被證5號:預售屋權利買賣合約書在卷可稽。是被告收受上開款項之主觀上非但係基於證人即告訴人林正忠表示該款項用以給付部份薪資報酬,尚且有告訴人主動追求被告之情感因素,而告訴人亦明確表示用以照顧被告及其家人之心態甚明,是告訴人與被告上開債權債務往來之起因、過程、用途等細節係雙方心知肚明,應堪認定。 ⒊又查,本院就被告(Grace )所提供之伊與告訴人(林哥)間之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時間及內容【詳見本院卷二全卷內容】予以分析,顯示雙方初識雖因業務往來有所聯繫,然嗣後二人之對話,已非僅單純業務上之往來,且彼此聯繫次數頻繁,而告訴人亦認該對話內容真實無訛【見本院卷一第273 頁反面】,足徵告訴人與被告於該段期間內確實往來十分密切,亦超出一般委任人與受任人之單純往來分際,是被告上開辯稱,尚非無據,洵堪可採。茲摘錄貝體部分內容如下: ①【2013/12/06(星期五),見本院卷二被證7第6至7頁 、第8頁】 18:39 Grace 你老婆都沒關係阿 18:39 林哥 我單身 18:39 林哥 離婚 18:40 林哥 太好了 18:40 林哥 自由之身 18:42 林哥 經紀人要負責我的一切通告行程 18:42 林哥 兼特助 18:43 林哥 包括國際貿易談判 18:43 林哥 去那裡找丫 18:43 林哥 這麼好的條件 18:44 林哥 天福當副業 18:44 Grace 我能力哪有那麼好 18:44 林哥 經紀是主業 18:44 林哥 你OK 19:15 林哥 星期二中午請你吃飯 19:22 Grace 我現在只能說是熟女啦 19:31 林哥 我甲意熟女 19:31 林哥 越熟越好 ②【2013/12/15(星期日),見本院卷二被證7第35至36 頁】 13:46 林哥 我已經在幫忙你安排印傭 13:49 林哥 一個人夠用吧 17:27 林哥 我派2個 17:27 林哥 一個打掃 17:27 林哥 一個帶小孩 17:28 林哥 給你輕鬆休息一天 17:29 林哥 但是你要請我吃飯 17:56 林哥 你自己排時間給我 17:56 林哥 我會空出時間來 17:56 Grace 那你不是已經借我外傭幫我打掃 17:57 Grace 這就很大的禮物了 17:57 林哥 那無關生日 ③【2013/12/16(星期一),見本院卷二被證7第47頁】 15:59 林哥 你真的好單純 15:59 林哥 我甲意 15:59 Grace 我就是單純 15:59 Grace 你別再試探我了 16:06 林哥 萬一我控制不住? 16:07 Grace 你有老婆 16:07 Grace 你說過不能破壞你的家庭 16:07 Grace 你都忘了 16:07 林哥 也對 ④【2013/12/17(星期二),見本院卷二被證7第60至61 頁】 10:08 林哥 也夢見你 10:08 林哥 但是是春夢 10:08 林哥 哈哈 10:08 Grace 吼 10:09 林哥 真的、不騙你、我昨天在想、我昨天在 想 0:10 林哥 不騙你 10:10 林哥 我昨天在想 10:11 林哥 我們見一次面 10:11 林哥 急急忙忙 10:12 林哥 就給我印象深刻 10:12 林哥 我連你的正眼都沒有仔細看看 10:13 林哥 就是LlNE來LlNE去 10:14 林哥 看著你的LlNE相片 10:14 林哥 就這樣而已 10:14 林哥 我就一頭哉下去 ⑤【2013/12/20(星期五),見本院卷二被證7第72至74 頁】 21:12 Grace 還在台北 21:12 林哥 ? 21:12 林哥 活動沒有結束 21:12 Grace 你要來載我們嗎 21:13 Grace 還沒 21:13 林哥 你想把我操死 21:13 Grace 吼 21:13 林哥 你在那裡 21:14 Grace 你不是說太晚可以 21:14 林哥 等我吃完晚飯 21:14 Grace 我在龍江路 21:14 林哥 知道 21:14 林哥 我去過 21:15 Grace 恩 21:15 林哥 幾點 21:15 Grace 還沒結束 21:15 Grace 應該快十點 21:17 林哥 是什麼活動 21:17 林哥 OK 21:18 林哥 我吃完飯去接你 21:18 林哥 MD 21:18 Grace 聖誕親子餐會 21:18 林哥 我變成你的司機 21:18 Grace 又罵我 21:18 林哥 不是嗎 21:18 Grace 那不要好了 21:18 Grace 你上次說的呀 21:19 林哥 OK 21:19 林哥 去接你 22:13 林哥 手都沒有牽到 22:14 林哥 出門了 22:14 林哥 我說你 22:14 林哥 手都沒有牽到 22:14 林哥 連握到都沒有 ⑥【2013/12/22(星期日),見本院卷二被證7第75至82 頁】 24:24 林哥 我喜歡你素顏加淡妝 24:24 林哥 美美的 19:46 林哥 只有你才有呢 19:46 林哥 你真是笨笨 19:56 林哥 不要老是給我吃泡面 19:56 林哥 難道你看不出來嗎 19:57 林哥 我會給你時間 20:20 林哥 我不相信火山溶化不了冰山 20:21 林哥 給你時間慢慢溶化 20:26 林哥 我知道你心理在想什麼 20:26 林哥 你也知道我心理在想什麼 20:26 林哥 心照不宣 20:26 林哥 這樣就好了 20:27 林哥 我可以宣示我的主權 20:31 Grace 想太多 20:31 林哥 我無所謂 20:31 林哥 沒有想太多 20:31 林哥 慢慢等 20:32 林哥 你不敢承認而己 20:32 林哥 我OK丫 20:33 林哥 這個我知道需要給你時間去思考 20:34 林哥 你敢說沒有嗎? 20:34 林哥 騙鬼累! 20:34 林哥 從你的眼神 20:35 林哥 不要再跟我?什麼白吃想太多 20:35 林哥 是你想太多 20:35 林哥 不是我想太多 20:36 林哥 我不是贏贏美代子 20:36 林哥 吃飽或腰 21:02 林哥 這樣我很沒有面子 21:02 林哥 女朋友吃泡麵 21:02 Grace 我習慣就好 21:14 林哥 誰叫你當小三 21:14 林哥 紅粉知己 21:14 林哥 當情人 21:21 林哥 難道小孩子不准你交男朋友 21:21 林哥 不可能 21:22 林哥 你是自由之身 21:22 林哥 我不怕你怕什麼 22:05 林哥 其實我現在的條件是不行的 22:06 林哥 所以我也沒有什麼資格要求你 ⑦【2013/12/23(星期一),見本院卷二被證7第83至84 頁】 24:00 林哥 我當你是寶貝 24:00 林哥 今天是冬至有沒有吃湯圓 24:04 林哥 人生就是這麼奇妙 24:04 林哥 我們竟然會認識 24:05 林哥 而且關係又很奇特 24:05 林哥 客戶朋友情人 2:24 林哥 我暫時不宣示我的主權 2:25 林哥 因為時間點不對 2:26 林哥 不能隨便亂宣示主權 ⑧【2013/12/24(星期二),見本院卷二被證7第88至94 頁】 1:09 Grace 你一直要摸我的手 1:09 Grace 強迫 1:09 林哥 看你要不要給我疼 1:09 林哥 關心你 1:09 Grace 不要啦 1:09 林哥 ? 1:10 林哥 要不是你小兒子在車上 1:10 Grace 我不可能遇到真心真正關心我的人 1:10 林哥 我就給你一個愛的擁抱 1:11 Grace 我不喜歡這樣 1:36 林哥 情人眼中出西施 1:36 林哥 愛情不分貴劍 1:36 林哥 真心真誠 1:37 林哥 不相信我 1:37 林哥 我也沒有辦法 1:37 林哥 把心留給你 3:52 林哥 但是至少我敢勇敢的說出來我對你心裏 的話 3:52 林哥 不管你相信不相信 3:54 林哥 但是我敢表白。說出真心話。不是練肖 話也不是虎爛話 3:55 林哥 讓時間去考驗 6:11 林哥 年輕時代的轟轟烈烈的愛情我們都不要 再說了,重點是以後的是以後如何繼續 走下去 6:12 林哥 所以需要時間去檢驗 6:13 林哥 或許你對我的印象是有懷疑 6:13 林哥 但是無所謂 6:14 林哥 不管是情人或朋友.我都會尊重你的選擇 6:29 林哥 我想你看得出來我在追求你 6:29 林哥 只是你有防備之心 6:30 林哥 這是一個正經女人的正常反應 6:31 林哥 我可以等的也可以檢驗 6:31 林哥 你常說只出一張嘴 6:32 林哥 可能你之前有遇到這種人 6:33 林哥 所以我不會要求你馬上決定 6:34 林哥 因為說實在。我也不敢隨便亂開支票 7:45 林哥 夢裡尋他千百度,暮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欄刪處。 7:46 林哥 這句話的意思是我會等你 7:46 林哥 這不是虎籠的話。請你記住。GRACE 7:47 林哥 我不是濫竽充數 7:49 林哥 相知相珍 7:50 林哥 相愛我就看你了。因為我尊重你的選擇 8:02 林哥 你起床了 8:02 林哥 寶貝 8:03 林哥 要不要去接你上班? 8:03 Grace 不用啦 8:03 林哥 那我去睡覺 8:03 Grace 你都沒睡覺 8:04 林哥 想你 8:04 Grace 吼 ⑨【2013/12/26(星期四),見本院卷二被證7第99至109頁】 24:32 Grace 可以預支新水嗎 24:32 林哥 可以 24:32 林哥 沒問題 24:32 Grace 配一部小車 24:33 林哥 簽賣身氣約 24:33 Grace 但不是爛車 24:33 林哥 中古車CRV 24:33 Grace 不要 24:33 林哥 新車 24:34 Grace 我要一部小新車 24:34 林哥 我考慮 24:34 Grace 還要考慮 24:34 Grace 那我就不是那麼重要囉 24:36 林哥 新車沒有問題 24:49 林哥 加碼置裝費買鞋子 24:49 Grace 別人對我一分好我會還十分的 24:49 林哥 不用還我 24:49 Grace 只要我有能力 24:50 Grace 但別叫我用身體跟感情還 24:50 林哥 看你丫 24:51 Grace 我感情跟事業只能選一樣 24:51 林哥 OK 24:51 Grace 我們可以當一輩子的朋友 24:51 林哥 OK 24:52 Grace 別當一下子的情人 24:52 Grace 無意義 24:52 林哥 不能當紅粉知己嗎 24:52 林哥 鬥陣A 1:40 林哥 昨天我都跟你說明白了 1:40 林哥 你去看一下下 1:41 林哥 通訊記錄 1:41 林哥 現在不是時候 1:42 林哥 我都告訴你了 1:42 林哥 去看一下我昨天早上給你的LlNE 1:45 林哥 都跟你說清楚講明白 1:46 林哥 偶爾牽手或握手在車上 1:46 林哥 OK的 1:46 林哥 我不會在大眾場所 1:47 林哥 對你牽手 1:47 林哥 時間未到 1:47 林哥 不允許 1:48 林哥 不可以 1:48 Grace 不行 1:48 林哥 偶爾牽手或握手在車上 1:48 林哥 在車上 1:48 Grace 不可以 1:48 林哥 沒有人看到 1:53 林哥 你不敢承認 1:53 林哥 我心理了解 1:53 林哥 就好 1:53 林哥 我不會說 2:06 林哥 那麼快刪除 2:07 林哥 可見你很在乎我 2:07 林哥 是你不敢承認 2:08 林哥 但是我心理早就看得出來 2:08 林哥 幹麻試 23:20 林哥 好想安慰你 23:21 林哥 給你抱一抱 ⑩【2013/12/27(星期五),見本院卷二被證7第108至 114頁】 11:30 Grace 昨天你那給我的錢 11:30 Grace 你今天來拿 11:31 Grace 我不需要 11:31 林哥 不行 11:31 Grace 理由是 11:31 林哥 這是簽約金 11:31 Grace 那些錢也不是我原本要預支的數目 11:31 Grace 簽約金 11:31 林哥 你的帳號給我 11:31 Grace 不懂 11:32 Grace 所以也沒甚麼用處 11:32 Grace 但我覺得 11:32 林哥 那你的預算是多少 11:32 林哥 那你要玉支多少 11:33 林哥 總應該給我知道 11:33 Grace 我昨天已經跟你說 11:34 林哥 說什麼 11:34 林哥 你沒有正確告訴我 11:34 林哥 應該不會玉支1百 11:35 Grace 白癡呀 11:35 林哥 吼 11:35 Grace 我是說 11:35 Grace 你也沒有跟我說 11:35 林哥 你又不說 11:35 Grace 我以後薪水大概是甚麼價位 11:35 林哥 我那知 11:35 Grace 我怎麼跟你說 11:35 林哥 5萬 11:35 Grace 甚麼五萬 11:35 林哥 薪水5萬 11:36 Grace 你說我一個月薪水五萬 11:36 Grace 為什麼 11:36 林哥 要詳細再談 11:36 Grace 所以你又隨便說說 11:37 林哥 沒有丫 11:38 林哥 你先應拿去用 11:38 Grace 不懂 11:40 林哥 ? 11:40 林哥 我們要談丫 11:40 林哥 合作的條件 11:40 Grace 那就先還你錢 11:40 林哥 工作內容 11:40 Grace 談好再說 11:41 林哥 不用 11:41 林哥 吼 11:41 Grace 甚麼不用 11:41 Grace 就跟你說不夠所以就不用 11:41 林哥 你沒有把我當好朋友 11:41 Grace 等你跟我談好 11:41 Grace 我在正是預支 11:41 林哥 多少才夠 11:41 Grace 不能站朋友的便宜 11:41 林哥 沒有丫 11:42 林哥 你總不能預支一年薪水吧 11:43 林哥 正式預支是多少 11:43 林哥 你要說丫 11:43 林哥 不然我那知 11:44 林哥 昨天只是給你應急 11:44 林哥 你別誤會 11:44 林哥 先拿去用 11:45 林哥 OK的 11:45 Grace 我沒那麼貪心 11:45 林哥 沒有關係 11:45 林哥 朋友有困難互相幫忙 11:45 Grace 等跟你談完完再正式跟你預支 11:45 林哥 應該的 11:45 Grace 你已經給我很多了 11:45 林哥 沒事的 11:46 林哥 我知道 11:46 Grace 知道甚麼拉 11:46 林哥 你不用懷疑 11:46 Grace 無功不受祿 11:50 林哥 你是人材 11:50 林哥 我是伯樂 11:50 林哥 你值得我投資培養 11:51 林哥 如果投資錯了 11:51 林哥 我甘願 11:51 林哥 認賠 12:13 林哥 現階段我不會介入你的私人領域 12:13 林哥 了解嗎 22:24 林哥 我到家 22:24 林哥 對不起 22:24 林哥 親愛的GRACE 22:25 林哥 給你惹麻煩 22:25 林哥 請原諒 22:26 林哥 記得去買鞋子絲襪 22:26 林哥 下次見到你 22:26 林哥 穿新鞋子 22:26 林哥 乖乖聽話 ⑪【2013/12/28(星期六),見本院卷二被證7第116至 122頁】 18:09 Grace 錢是讓我小孩安心讀書讓我無後顧之憂 18:09 林哥 知道 18:09 Grace 車可以讓我不怕趕時間 18:09 林哥 所以要給我準備 18:10 林哥 我不是小開 18:10 林哥 Ok 18:10 Grace 我可分期付款 18:10 林哥 OK 18:10 林哥 知道 18:10 Grace 你出頭期款 18:11 Grace 車名掛公司 18:23 Grace 寬說他現在最喜歡阿伯 18:24 林哥 真的 18:24 Grace 因為阿伯買玩具給他 18:24 Grace 哈哈哈 18:24 林哥 嘴巴好甜 18:24 林哥 喜歡玩具不是喜歡阿白 18:25 林哥 小孩子 18:25 Grace 真性情 18:27 林哥 嗯 18:28 林哥 告訴他 18:28 林哥 阿伯當他乾爸爸 18:28 林哥 不是爸爸 18:31 Grace 你沒聽他叫你乾爸爸嗎 18:31 林哥 有 18:31 林哥 所以我很爽 18:31 林哥 再加碼 20:46 林哥 你是不是喜歡我 20:47 林哥 是我自作多情 20:47 Grace 讓你誤會了嗎 20:47 林哥 我是俗辣 20:47 Grace 你是有家室的人 20:48 林哥 又怎麼樣 20:48 林哥 你有小孩子 20:49 林哥 算了 20:49 林哥 別談這些 20:49 Grace 所以我更不可能對你什麼想法 20:49 林哥 現在不宜 20:50 Grace 你是要我喜歡我才對我好嗎 20:50 林哥 那你覺得我做人如何 20:50 Grace 不是因為你欣賞我的工作能力嗎 20:50 林哥 對啦 20:50 Grace 對你還不熟 20:51 林哥 這樣還不熟 20:51 林哥 怎麼樣才算熟 20:51 林哥 不能牽手 20:52 林哥 你以為我起笑 20:53 Grace 不是男女朋友 20:53 林哥 也對 20:53 林哥 快了 21:07 林哥 你該不會房子的頭期也要玉支 21:07 林哥 別鬧 21:07 Grace 沒 21:08 林哥 嚇我一跳 21:08 Grace 我只是要預支寬寬的註冊費跟過年要花的錢 21:09 林哥 沒有問題 21:09 林哥 開價 21:09 Grace 今年過年沒什麼年終獎金 21:09 林哥 開價 21:09 Grace 所以怕不好過 21:09 Grace 車也是因為 21:09 林哥 我說OK 21:17 林哥 你先算算多少錢 21:17 Grace 你跟我隨便說說嗎 21:18 林哥 你先算算多少錢 21:18 林哥 告訴我 21:18 Grace 你如果隨便說說那就算了 21:19 Grace 看你預算能有多少 21:21 林哥 你開價 22:55 林哥 小寬睡覺了嗎 22:56 林哥 我想他 22:56 林哥 也想你 23:11 Grace 給你帳號幹嘛 23:11 林哥 我自有打算 23:11 Grace 給你寬的郵局帳號 23:11 林哥 也OK 23:14 Grace 你怕我不認帳喔 23:57 林哥 我想你 23:58 林哥 我也想匡寬 ⑫【2013/12/29(星期日),見本院卷二被證7第122頁、第130至132頁】 24:00 林哥 昨晚夢到你和寬 24:00 林哥 尤其是你 24:01 林哥 牽著你的手 24:04 林哥 走到萬里海邊 24:04 林哥 然後就醒來了 24:11 林哥 你有夢到我嗎 24:11 林哥 老時說 22:59 林哥 你的貼身衣服也順便買一買 22:59 林哥 BRA 23:11 林哥 我知道你很急須車子 23:11 Grace 你不會想砍掉車子的預算吧? 23:12 Grace 不要亂花 23:12 林哥 你都開口了 23:12 Grace 我不用制裝費 23:12 林哥 生也生出來 23:12 Grace 能省則省 23:12 林哥 問你朋友頭款? 23:13 Grace 別把我捧上天 23:13 林哥 問你朋友頭款? 23:13 Grace 買公司名字 23:13 林哥 不行 23:13 Grace 就可以 23:13 林哥 用你的 23:14 Grace 為什麼不行 23:14 Grace 用我的 23:14 林哥 別問 23:14 Grace 為什麼? 23:14 林哥 沒事 23:14 林哥 就用你的 23:14 Grace 是公司的公務車 23:15 林哥 以後再過戶 23:15 林哥 貸款給你付 23:15 Grace 那我怕我剛開始負擔太重 23:16 林哥 頭款我付 23:16 林哥 貸5年 23:16 林哥 3年 23:16 Grace 五年會不會太久 23:17 林哥 5年太多 23:17 林哥 3年 23:17 Grace 我沒有保人沒辦法貸款 23:17 林哥 寬的乾爸不好當 23:17 林哥 我就是保人 23:18 Grace 不會啦 23:18 林哥 業務員會去處理 23:18 Grace 不會拖累你太久 23:19 Grace 快則半年 23:19 林哥 我在投資培訓人材 23:29 林哥 房子要不要順便一起訂 23:37 Grace 你有困難就算了 23:38 林哥 沒事 23:38 Grace 不需要對我實現諾言 23:38 Grace 我不會怪你 23:38 林哥 沒事 23:39 Grace 也不能強迫你囉 23:39 林哥 目前我還沒有說NO 23:39 Grace 我覺得你想跟我說這些 23:39 Grace 只是你怕我不理你 23:39 林哥 不是 23:40 Grace 所以你不敢跟我說 23:40 林哥 不是 23:40 Grace 你沒辦法我不會怎樣 23:40 林哥 調整一下計畫案 23:41 林哥 但是我很想完成你的心願 23:41 林哥 而且也是必須的 23:41 Grace 我要求的條件本來就是天方夜談 23:42 林哥 又來了 23:42 Grace 到最後應該也不會實現 23:42 林哥 這是激將法嗎 23:43 林哥 我沒有那麼俗辣 23:43 Grace 所以我得失心不會太重 23:43 林哥 可以就可以 23:43 林哥 不可以會跟你說不可以 23:43 Grace 我只是很誠實的說出我心裡的話 23:44 林哥 我也是 23:46 林哥 所以我叫你去問頭款付多少 23:47 林哥 貸3年 23:48 林哥 如果我的玉算OK 23:48 林哥 過年前搞定 23:48 林哥 就這樣 23:49 Grace 那你預算是多少 23:49 林哥 2O萬 23:49 林哥 3O萬 23:49 林哥 其他 23:49 Grace 你是說連預支 23:50 林哥 你看著辦 23:50 林哥 玉支你要多少 23:51 Grace 你說的20或30萬是連預支嗎 23:52 林哥 最好是 23:52 Grace 我不用太多 23:52 林哥 知道 23:52 Grace 預支不用太多 23:52 林哥 那就好了 23:53 林哥 車子先搞定 23:53 Grace 寬的註冊費 23:53 林哥 OK 23:53 Grace 比較多 23:53 林哥 乾爸買單 23:53 林哥 助貸 ⑬【2014/02/19(星期三),見本院卷二被證7第315頁】1:08 Grace 一點了 1:08 Grace 我很累 1:08 林哥 嗯 1:08 林哥 我親一下 ⑭【2014/04/12(星期六),見本院卷二被證7第493頁】1:07 林哥 明天你可以睡到自然醒 1:07 林哥 我們再出門 1:07 林哥 親愛的 1:08 林哥 想你了 15:05 Grace 幹麻 15:19 Grace 要幾點出發 15:19 林哥 看你 15:19 林哥 我0K 15:19 Grace 你來載我們嗎 15:20 林哥 OK 15:20 林哥 現在嗎 15:20 Grace 現在吧 ⑮【2014/04/16(星期三),見本院卷二被證7第505至 511頁】 1:29 林哥 每次我跟你討論這個問題 1:29 林哥 你依舊是選擇沈默逃避 1:38 林哥 女人我不缺 1:39 林哥 缺的是一個真正信任相愛互相扶持的女人1:43 林哥 親愛的 1:44 林哥 GRACE 1:44 林哥 我愛你 1:44 林哥 不管你接不不受 1:44 林哥 但是至少我敢勇敢的表達出來 1:45 林哥 你可以有權力拒絕 1:45 林哥 但是我有權力表達 1:46 林哥 自由心證 1:47 林哥 個人的主觀意志也好 1:47 林哥 但是終究是我內心的真心話 1:49 林哥 如果你要硬說是單戀 1:49 林哥 我也0K 1:49 林哥 但是明明不是嘛 1:50 林哥 你卻步 1:50 林哥 不敢 1:53 林哥 我不是隨便亂下決定 1:53 林哥 但是我敢去做 1:53 林哥 就不怕別人怎麼說我 1:55 林哥 難道是相見恨晚 1:55 林哥 還是一廂情願 1:55 林哥 親愛的 1:55 林哥 GRACE 1:55 林哥 請你告訴我 11:37 Grace 你真的不要想太多 11:37 Grace 我不是不回應你 11:38 Grace 是因為你到底要甚麼 11:38 Grace 要我們一起努力事業不是嗎 11:38 Grace 但你的言語之間 11:38 Grace 涵蓋得不只是這個 11:38 Grace 先不要想那麼多好嗎 14:09 林哥 你有抱怨就說出來 14:11 林哥 為什麼我不能碰你 14:11 林哥 給我個理由 14:11 林哥 我連朋友都不如嗎 18:19 林哥 我們暫時不要碰面 18:19 林哥 不然又要吵架 18:20 Grace 幹嘛 18:20 林哥 什麼也不能做 18:20 Grace 你爽就好 18:20 林哥 我那裏爽 18:40 林哥 你到底心中有我嗎 18:48 林哥 男歡女愛 18:48 林哥 正常 18:48 Grace 你不喜歡我除了冷血以外的我嗎 18:48 林哥 神經 18:49 Grace 女人不是感觀動物 18:49 林哥 OK 18:49 林哥 對 18:49 Grace 不要看那麼重 18:49 林哥 懂 18:49 Grace 你是有在我心底的 18:49 林哥 我懂 18:50 Grace 你還有老婆 18:50 林哥 一句話就夠 18:56 Grace 我很感謝你對我的知遇之恩 18:56 Grace 還有愛護之心 18:56 Grace 我也希望我能趕快站起來 18:56 Grace 能夠為你付出更多 18:56 林哥 只要你心理有我就夠了 18:56 Grace 但感情成麵 18:57 Grace 我暫時沒半法給你甚麼程諾 18:57 Grace 我無心的介入 18:57 Grace 已經很不應該了 18:58 Grace 你對我無條件的奉獻 18:58 林哥 你是自由之身 18:58 Grace 全部都放在心底 18:58 林哥 只要你心理有我就夠了 18:58 Grace 你也都不嫌棄我很麻煩 18:58 Grace 也扛起我的經濟壓力 18:59 林哥 愛情不就是這樣而已 18:59 Grace 所以我不可能對你有怨言的 18:59 林哥 只期待一個真心對待而已 18:59 Grace 我不是笨蛋也不是傻帽 18:59 Grace 但我不能進一步 18:59 林哥 別無所求 18:59 Grace 碰了就更糟糕 19:00 Grace 你懂嗎 19:00 林哥 懂 19:00 Grace 不能先維持現狀嗎 19:00 林哥 可以 19:00 Grace 你懂我 我了你 19:00 Grace 不要在懷疑 19:00 林哥 我會等待 19:00 Grace 也許有意天你不再等待 19:00 Grace 我也認了 19:01 林哥 既然決定 19:01 Grace 也謝謝您一直想辦法再完成我的願望 19:01 林哥 不會回頭 ⒋綜上被告與告訴人之上開訊息互動方式及參酌上開交付款項方式以觀,告訴人交付予被告之上開款項,究係全部本於與被告間委任進口事務,抑或有為情感追求被告所為施惠行為,已殊難辨明,縱被告或因與告訴人間存有曖昧情愫而收受上開款項,亦難認有何詐欺取財之故意,或施以詐術,亦不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事,洵堪認定,從而,被告以上詞置辯,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㈢、末查,告訴人對被告交付上開款項之原因,究為投資或追求被告所為之施惠行為,已非無疑,本案除告訴人片面指訴及匯款紀錄外,亦無任何書面契約可資佐證告訴人上開匯款係供接洽外國廠商及進口業務事宜之用途,況以告訴人動輒1 、2 百萬元之上開匯款金額,衡與一般接洽外國廠商及進口業務事宜往來單據文件比對互核之常情嚴重違背,職是,告訴人縱有交付上開款項予被告,亦難據此遽認定被告主觀上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故意及其犯行,洵堪認定。 七、綜上,被告所辯與事實、經驗法則相符,應堪採信,且本院審酌檢察官上開所舉事證,並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此部分犯行為真實之程度,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本案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涉有詐欺取財之犯行,爰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被告上開犯罪因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至於告訴人所為指述情節,僅得證明其有將財物交付被告之事實,仍不足認定被告確有對之施以訛詐行為,因而致告訴人信其所言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事,即與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不論告訴人上開匯款金額是否為贈與、借貸或其他法律關係交付予被告者,亦為告訴人與被告二人間民事法律關係之紛爭,宜循民事訴訟途徑謀求救濟,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偵查檢察官林秋田提起公訴、蒞庭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