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1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國順係基隆市○○區○○路00號3樓 「嫚蒂飲食店」之負責人,明知「一千個傷心的理由」、「我感覺不到你」、「夢中的情話」、「愛一個人好難」、「愛上一個人永遠不會太遲」、「單身情歌」、「絕口不提愛你」、「你怎麼捨得我難過」等8 首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分別為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所有,並均委由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未經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播送或演出。詎被告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明知其取得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授權播送、演出僅迄104年2月28日為止,仍未經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授權,自104年3月1日起迄同年6 月8日止,在其經營上開公眾得出入之飲食店內,擺設內有上開音樂著作之伴唱機1 臺,供不特定來店消費之客人投幣公開演出、播送,而侵害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對上開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公開播送權,因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演出、公開播送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公開播送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見本院卷第18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蔡愷凌 附表: ┌──┬────────────┬───────────┐ │編號│歌曲 │著作財產權人 │ ├──┼────────────┼───────────┤ │ 1 │一千個傷心的理由 │刑增華、李思菘 │ │ │ │著作權代理人: │ │ │ │環球音樂出版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2 │我感覺不到你 │巫啟賢、陳佳明 │ │ │ │1.香港商百代音樂股份有│ │ │ │ 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 │ │2.臺灣琦雅有限公司 │ │ │ │ │ ├──┼────────────┼───────────┤ │ 3 │夢中的情話 │黃煜竣、黃揚哲、趙偉令│ │ │ │著作權代理人: │ │ │ │環球音樂出版股份有限公│ │ │ │司 │ ├──┼────────────┼───────────┤ │ 4 │愛一個人好難 │季忠屏 │ │ │ │著作權代理人: │ │ │ │香港商華納音樂出版有限│ │ │ │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5 │愛上一個人永遠不會太遲 │王中言、黃怡 │ │ │ │著作權代理人: │ │ │ │台灣滾石音樂經紀股份有│ │ │ │限公司 │ ├──┼────────────┼───────────┤ │ 6 │單身情歌 │易家揚、陳耀川 │ │ │ │著作權代理人: │ │ │ │環球音樂出版股份有限公│ │ │ │司。 │ ├──┼────────────┼───────────┤ │ 7 │絕口不提愛你 │黃中原 │ │ │ │著作權代理人: │ │ │ │大未來音樂有限公司(龐│ │ │ │圖國際有限公司) │ ├──┼────────────┼───────────┤ │ 8 │你怎麼捨得我難過 │黃品源 │ │ │ │著作權代理人: │ │ │ │香港商環德音樂出版有限│ │ │ │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