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3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35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嘉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嘉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嘉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 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分別判刑確定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067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773 號及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767 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1 年、8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13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刑期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於104 年8 月1 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 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11789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觀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即明,是聲請人向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