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6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6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柯俊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俊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俊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8 月、3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5 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刑確定後,以105年度聲字第7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刑期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於102年8月28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5011300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觀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即明,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