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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68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怡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6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柯俊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俊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俊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8 月、3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5 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刑確定後,以105年度聲字第7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刑期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於102年8月28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5011300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觀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即明,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68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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