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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志祥藍君宜周裕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93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慶章
選任辯護人
莊志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蔡金來
選任辯護人
簡銘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1322、1323、1658、1659、1981、1982、198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胡慶章犯如附表一編號①至㉒「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①至㉒「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宣告沒收、追徵如附表一編號①至㉒「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之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為○九七九六九五六

四五、○○○○○○○○○○號之晶片卡各壹張)沒收;未據扣案門號為○○○○○○○○○○號之晶片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據扣案如附表一編號①至㉒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金來犯如附表二編號①至㊱、附表三編號①至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編號①至㊱、附表三編號①至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宣告沒收、追徵如附表二編號①至㊱、附表三編號①至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扣案之SAMSUNG廠牌之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為○○○○○○○○○○號之晶片卡壹張)沒收;未據扣案如附表二編號①至㊱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前案事實:

㈠胡慶章部分:

⒈胡慶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基簡字第5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上訴後撤回上訴確定。其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7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嗣經上訴後撤回上訴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02 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於民國102年9月12日期滿執行完畢。

⒉其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9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上訴後撤回上訴確定,並於104年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蔡金來部分:蔡金來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易字第4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其又因販賣及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嗣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207 號判決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5年、5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其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4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54 號裁定減刑後,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10月確定。其於83年6月1日入監,於92年12月9 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保護管束於100年8月2 日期滿,該假釋未經撤銷,前開徒刑即已視為執行完畢。

二、犯罪事實:胡慶章、蔡金來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販賣、轉讓及持有,竟仍分別為下列之犯行:

㈠胡慶章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①至㉒所示時間及地點,以附表一編號①至㉒所示方式,將附表一編號①至㉒所示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以附表一編號①至㉒所示金額,販賣予附表一編號①至㉒所示之人。

㈡蔡金來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①至㊱所示時間及地點,以附表二編號①至㊱所示之方式,將附表二編號①至㊱所示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以附表二編號①至㊱所示金額,販賣予附表二編號①至㊱所示之人。

㈢蔡金來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①至⑨所示時間及地點,以附表三編號①至⑨所示之方式,將附表三編號①至⑨所示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無償轉讓予附表三編號①至⑨所示之人。

三、查獲經過:警方持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105年度聲監字第17號、105年度聲監續字第250號、105年度聲監續字第316號、104年度聲監字第837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1724號、105 年度聲監續字第252號、105年度聲監續字第29號、105 年度監續字第315 號),對於胡慶章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及蔡金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執行通訊監察,並於105年3月16日晚間6時24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胡慶章位於基隆市○○區○○路000巷00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晶片卡各1張)。嗣警方又於105年3月17日晚間6時10分許,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拘票,在基隆市○○區○○街000號拘獲蔡金來,並對於該址進行附帶搜索,扣得SAMSUNG廠牌之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晶片卡1張)等物品,因而查悉上情。

四、起訴經過: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有關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惟同法第159條之5第1、2項已規定,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指同條第1項之同意作為證據),此乃第159條第1項所容許,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規定之一。查本案所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胡慶章、蔡金來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上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是未爭執之供述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二、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乃係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 項所稱之證物,如其蒐證程式合法,並經合法調查,自具證據能力。因此檢察官如提出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為其證據方法,實乃以其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為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法院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所列之方法調查,以判斷該錄音帶或光碟是否與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相符。而監聽錄音製作之譯文,雖通常為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製作,然若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並無爭執,經法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者,程式自屬適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 號、94年度台上字第4665、1270號、93年度台上字第6510號判決意旨參照)。即警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監聽電話所製作之通訊監察紀錄譯文,實乃該監聽電話錄音之「派生證據」,是其倘係公務員(員警)依法定程式而取得,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就其真實性復無爭執(即不否認譯文所載對話內容之真實無偽),法院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式,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則其自得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而有證據能力。查本案資以認定被告 2人犯罪事實之下列通訊監察譯文,均係警方依本院核發之105年度聲監字第17號、105年度聲監續字第250號、105年度聲監續字第316號、104年度聲監字第837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1724號、105年度聲監續字第252號、105年度聲監續字第29號、105年度監續字第315 號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有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在卷可憑(見105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卷第144頁至第145頁、第146頁至第147頁、第154 頁至第155頁、第134頁至第135頁、第136頁至第137頁、第140頁至第141頁、第138頁至第139頁、第142頁至第143 頁),且其監聽期間、通訊號碼亦悉與通訊監察書所核准之範圍相符,而被告2 人及辯護人就其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亦不爭執,故該譯文自屬公務員依法定程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且均經本院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式,於審判期日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按諸首開說明,關此監聽譯文自得採為認定被告2 人有罪之基礎,而得為本案之證據。

三、本案資以認定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證據能力均未爭執,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認定:

㈠附表一編號①至㉒、附表二編號①至㊱及附表三編號①至③、⑤至⑥、⑧至⑨所示犯罪事實:

⒈該等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 人於偵審中自白(相關供述詳如附表一編號①至㉒、附表二編號①至㊱及附表三編號

①至③、⑤至⑥、⑧至⑨「證據」欄所載),並有附表一編號①至㉒、附表二編號①至㊱及附表三編號①至③、⑤至⑥、⑧至⑨「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考,堪認被告 2人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⒉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縱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販賣毒品之行為,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而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量差」、「純度(如摻入葡萄糖等物)」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即就本案情節而論,被告2 人與洽購毒品之本案下游買家彼此間(除被告蔡金來與被告胡慶章為表兄弟關係外),並非至親,或有何特殊之情誼,是以常情研判,倘非有利可圖或有特殊原因,諒被告2 人應無甘冒觸犯重罪之風險,同以販入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純度、價格,甚至低於原價或無償轉讓毒品予本案下游買家之客觀可能。又被告蔡金來與被告胡慶章雖為表兄弟關係,然甲基安非他命之價值非低,被告胡慶章亦係長期與被告蔡金來交易毒品,參以被告蔡金來復無橫產,應無長期無償提供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胡慶章之可能。再者,被告胡慶章亦供承:其係因為本身有吸食毒品,但沒錢購買,所以才販賣毒品等語(見105年度偵字第1322號卷第211頁反面),凡此堪認被告2人確有販賣第二級毒品藉以牟取利潤以營利之意圖,而遂行附表一編號①至㉓及附表二編號①至㊱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㈡附表三編號④、⑦所示犯罪事實:訊據被告蔡金來固坦承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15所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四川及石思賢之犯行,惟其辯護人主張:㈠按刑法學理有所謂「故意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亦即行為人必須在行為當時認識到該行為會導致不法侵害的實現,才能算是有故意;次按狀態犯係指行為一旦造成法定之違法狀態,犯罪即告既遂,通常亦告終了,而立法者之非價重點,僅在於一定違法狀態之導致。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蔡金來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15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然證人林四川及石思賢均已於偵訊時證稱被告蔡金來所交付之甲基安非他命係被告蔡金來免費提供其等施用等語,足認被告於行為時,僅具有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⒉另自犯罪性質觀之,轉讓或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於轉讓或販賣行為出現當下即已侵害法益,造成立法者所欲非難之違法狀態,該當犯罪,故均為狀態犯(或即成犯),依前述,被告蔡金來於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予證人林四川及石思賢時,犯罪行為即既遂且終了,倘被告蔡金來於行為當下,並無收費的意思,自不得因證人事後覺得不好意思而交付金錢之行為,即將被告蔡金來轉讓第二級毒品行為回溯認定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⒊公訴意旨所認被告蔡金來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8次犯行中,其中有7次為無償轉讓,唯一一次販賣亦係因證人石思賢吸食完甲基安非他命後,主動給被告蔡金來金錢,並非被告蔡金來請證人石思賢吸食毒品前即有表明該次非無償或吸食完後主動要求付費,可證被告蔡金來確實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故意等語。經查:

⒈被告蔡金來於附表三編號④、⑦所載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三編號④、⑦所載之方式,將附表三編號④、⑦所載數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交付予證人林四川及石思賢等事實,業為被告蔡金來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坦認,並有附表三編號④、⑦「證據」欄所載之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自堪信為真實。

⒉公訴意旨認被告蔡金來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15所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係以被告蔡金來之自白,、證人林四川、石思賢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及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為其論述之依據。惟查: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4年台覆字第10號判例參照)。又所謂自白,乃行為人對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陳述之意。行為人於訴訟上(審判上)或訴訟外(審判外)對犯罪事實為具體、明確、肯定之陳述,應係自白。是否屬於自白,法院應審酌個案具體情形,諸如是否出於自由意志,兼及陳述之時間、場合、動機、對象、態度、內容等事項,審慎認定之。又被告就其被訴犯罪事實有所自白時,依補強法則,固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但被告自白之事實,如先後兩歧或互有不一致之處,究竟孰為可採,應以其自白之內容,經衡情酌理兩相比較後,何者具有相對之合理性為斷。所謂自白內容之合理性,指為自白對象之犯罪具體事實及其行為之動機,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上具有妥當性而言。良以自白本身,即被要求須有得為合理之證據內容,始有證據價值可言,茍相左之自白其一被評價為欠缺合理性,本質上已難認為真實,自無由再尋諸其他證據以反推其自白內容為真實之餘地。此與具合理性之自白,仍應有足供擔保其自白真實性之補強證據者,尚屬有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71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本案被告蔡金來雖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15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然查:

①證人石思賢雖於警詢證稱:其於104 年12月14日有去被告蔡金來家中施用毒品,被告蔡金來有給伊甲基安非他命,伊則有放置1000元在桌上,要給被告蔡金來等語,然並未說明所給予之1000元是否為被告蔡金來該次販賣毒品之對價。再者,證人石思賢復於偵訊時證稱:104 年12月14日伊與被告蔡金來見面後,被告蔡金來有拿一點點甲基安非他命倒在鋁箔紙上「請」伊施用等語(見105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163頁),已明確表明被告蔡金來該次交付之毒品,係無償「請」證人石思賢施用。至證人石思賢雖於偵訊時證稱:伊於施用完甲基安非他命後,伊有丟1000元給被告蔡金來,並說「補你(臺語)」等語,然被告蔡金來於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石思賢時,既已向證人石思賢表示石思賢該次施用之毒品,係其請石思賢施用,無論證人石思賢於嗣後交付金錢予被告蔡金來之寓意為何,均不至於變更被告蔡金來係基於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而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石思賢之事實。另檢察官雖提出被告蔡金來與證人石思賢於104年12月14日下午6時46分許、晚間9時58分許、10時15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然該通訊監察譯文亦尚不足作為被告蔡金來前揭自白之補強證據。

②證人林四川雖於警詢證稱:伊與被告蔡金來有於105年1 月6日晚間進行毒品之交易,被告蔡金來有交付1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伊,代價是伊請被告蔡金來喝酒云云;及於偵訊時供稱:105年1月6日晚間7時3分、7時12分許,伊有以電話與被告蔡金來聯繫購買毒品,伊與被告蔡金來見面後,被告蔡金來有交付一包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伊,伊當時因為身上沒錢,所以先賒欠買毒之價金云云,然證人林四川於偵訊時另供稱:當時被告蔡金來有跟伊說「免費」,但伊想說欠蔡金來人情不好等語(見105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132頁),與先前之陳述已有歧異,其前開不利於被告蔡金來之供述是否可信,即非無疑。此外,卷附證人林四川於105年1月6 日晚間7時3分許、7時13分許,與被告蔡金來之通訊監察譯文,亦不足證明被告蔡金來係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林四川。是檢察官所引之證據,均不足作為前揭被告蔡金來自白之補強證據,本於「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本院自無從遽為被告蔡金來不利之認定。

③又被告蔡金來雖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自承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15所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但僅簡略表明「我承認犯罪」且自白內容並未包含販賣毒品之時間、地點、種類等足以令人辨識其確有販賣毒品犯行之重要事項,難認已就起訴書附表編號二13、15所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為具體、明確、肯定之陳述。是被告蔡金來之前開自白,自因欠缺合理之證據內容,而無證明起訴書附表編號二13、15所載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犯罪事實之證據價值。

④從而,本院於參酌證人石思賢、林四川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相關通訊監察譯文,本於「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僅得認定被告蔡金來有附表三編號④、⑦所載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尚無從認定被告蔡金來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15所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胡慶章就附表一編號①至㉒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被告蔡金來就附表二編號①至㊱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附表三編號①至⑨所為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適用:

⒈有關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修正: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蔡金來於附表三編號①至②所載之行為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業於104年12月2 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4日施行,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條文提高罰金刑之額度,經為新舊法之比較後,行為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蔡金來,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

⒉有關沒收之規定:

⑴被告2人於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⑵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條之修正立法理由參照)。

⑶而為因應上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第19條第1項「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規定,修正為「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亦即擴大沒收範圍,使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沒收之,並考量刑法沒收章已無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乃刪除第1 項後段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至於第1 項犯罪所得之沒收,因與刑法沒收章相同,而無重複規範之必要,故亦予刪除(本條之修正立法理由參照)。

⑷再參酌本次刑法修正,關於「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之沒收,增訂第38條第4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則新增第38條之1:「(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 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 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4 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5 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規定,除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除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第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均得沒收之)外,亦明定犯罪所得之範圍(不限於司法院院字第2140號解釋,犯罪所得之物,係指因犯罪「直接」取得者,而擴及於「其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另參酌本條立法理由略謂:「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故犯罪所得亦包括成本在內),並於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追徵價額」替代之。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並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增訂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第38條、第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在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⑸綜觀前述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修正,關於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並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除「違法行為所得」外,如尚有「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等,亦屬之),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所有之部分,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⑹又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已如前述,故宣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乃配合刪除第51條第9款,另增訂第40條之2第1 項「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規定。是本案如宣告多數沒收,自應適用新法,併執行之。

㈡論罪部分:

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且迭經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以68年7月7日衛署藥字第221433號、69年12月8 日衛署藥字第301124號及75年7月11日衛署藥字第597627 號公告不得登記為藥品及禁止使用,迄未變更,核亦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禁藥。被告蔡金來明知上情,仍轉讓不足10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三編號①至⑨所示之人,其該等部分所為係同時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修正前、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屬法條競合之情形。本院依下列理由,認應依「後法優於前法」之法理,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論以被告蔡金來轉讓第二級毒品罪:

⑴甲基安非他命於68年7月7日即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入藥物藥商管理法第16條第1款之禁藥管理,嗣藥物藥商管理法雖於82年2月5日修正公布,並修正名稱為藥事法,然前揭藥物藥商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仍列為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款迄今。又行政院衛生署鑑於藥物藥商管理法並無處罰持有或使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明文,乃以79年10月9日衛署藥字第000000 號公告,將甲基安非他命列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所定之麻醉藥品管理,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雖於88年6月2日修正公布,並修正名稱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然甲基安非他命仍為該法所列管之第二級管制藥品。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係遲至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時,始將甲基安非他命列為其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以,甲基安非他命係由禁藥提升為麻醉藥品,再由麻醉藥品提升為第二級毒品,則就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而言,即應以修正前之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規定為前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為後法。

⑵最高法院向來均採取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之原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倘優先適用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予以論罪,縱被告供出毒品來源或於偵、審中自白犯罪,亦均不得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減刑規定,顯有剝奪被告減刑之機會。

⑶綜上,基於保障被告減刑之機會,本件應依「後法優於前法」之法理,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

⒉故核被告胡慶章於附表一編號①至㉒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2罪);被告蔡金來於附表二編號①至㊱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36罪);被告蔡金來於附表三編號①至⑨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共9罪)。

⒊被告胡慶章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被告蔡金來因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其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⒋公訴意旨認被告蔡金來就附表三編號④、⑦所示之犯行(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15),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尚有未洽,惟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係屬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⒌被告胡慶章所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2罪)及被告蔡金來所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36罪)、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共9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刑之加重、減輕部分:

⒈累犯規定之加重:被告胡慶章及蔡金來有如本判決事實欄一、前案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胡慶章及蔡金來係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除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其刑外,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⒉偵審中自白犯罪之減輕:被告胡慶章及蔡金來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本案全部犯行,已如前述,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就被告2人所犯之各罪均減輕其刑。

⒊本件無供出毒品來源減刑或免刑規定之適用:

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1 項雖定有明文,然毒品危害防制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查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固非謂被告一有「自白」、「指認」毒品來源之人,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75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6331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7729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查,被告胡慶章雖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其毒品上源為本案之被告蔡金來,然其所指其於104年11月21日起至105年3月6日止,21次向被告蔡金來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事實,均為警方於被告胡慶章為前開供述以前,對於被告蔡金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進行通訊監察而掌握,檢警雙方並係於偵訊及警詢時,提示相關通訊監察資料予被告胡慶章閱覽,被告胡慶章始供述其毒品之上源為被告蔡金來,並指述被告蔡金來與其交易毒品之時間、地點及經過,此有警方所製作之被告蔡金來與被告胡慶章進行毒品交易時、地一覽表暨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見105年度偵字第1322號卷第214頁至第228 頁)。是本件檢、警雙方雖查獲被告蔡金來於104年11月21日至105年3月6日間,販賣毒品予被告胡慶章之犯行,然係警方長期針對被告蔡金來所持用之前揭行動電話進行通訊監察,因而查悉,並非因被告胡慶章之供述而查獲,揆諸前述之意旨,被告胡慶章雖供承其毒品上源為蔡金來,然並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本院自無從援引該條項之規定,遽予減刑或免刑。

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減:

⑴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其刑度不可謂不重。然同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同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等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為相同。於此情形,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⑵經查,本件被告2 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次數雖多達22次及36次之多,然每次販賣毒品數量均甚微,獲利不多,所為均係小額交易,應屬毒品交易之下游,惡性及對於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之危害程度,顯然遠不如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大量販賣毒品營生之「大盤」、「中盤」毒梟,是被告2 人本件所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無期徒刑不予加重)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刑後,得為科處之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3年7月,如科以該最低刑度顯然過重,且無從與真正長期、大量販毒之惡行區別。因此,依本件被告2 人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確有情輕法重之失衡現象,而顯有堪可憫恕之情狀,爰就被告2 人所犯之販賣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至被告蔡金來所犯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經以累犯之規定加重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後,得為科處之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4月,顯無情輕法重之情形,爰不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⒌又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定有明文;行政院並據該規定於98年11月20日修正「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該標準第2條第1項第2 款規定,轉讓第二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告蔡金來雖提供第二級毒品予附表三編號①至⑨所示之人,然並無證據得以證明被告蔡金來有何轉讓第二級毒品數量淨重超過10公克之情形,自不得為不利於被告蔡金來之認定,是以被告蔡金來轉讓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尚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⒍綜上,本件被告2 人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被告蔡金來所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有前揭刑之加重、減輕事由,其中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無庸先加重其刑,並依序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刑法第59條等規定,遞減其刑,其餘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以外部分,應依法先加重其刑後,再依序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刑法第59條之規定,遞減輕其刑。至被告蔡金來所犯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則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後,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量刑部分: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 人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被告蔡金來轉讓第二級毒品予他人,足以助長毒品流通或使人沈迷毒癮而無法自拔,輕則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重則引發各種犯罪,而為社會治安敗壞原因之一端,對社會平和秩序有相當程度之危害;其等明知毒品對身體健康危害甚鉅,且國家對販賣毒品行為設有嚴刑峻罰,猶鋌而走險,販賣第二級毒品,戕害他人身體健康,助長社會上施用毒品之不良風氣,實不足取;是考量被告2 人明知毒品對人體身心戕害之嚴重性,竟不思正當工作賺取報酬,反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牟取利益等情,原不應輕縱;惟其等於偵審中已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並參酌其販賣、轉讓毒品之數量、次數、對象及所得金額,及其非屬販毒之大、中盤商,暨其本身亦有施用毒品之紀錄,兼衡其學歷、素行、經濟狀況等智識程度、家境、品行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①至㉒、附表二編號①至㊱、附表三編號①至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儆懲。

㈤沒收部分:

⒈犯罪所用之物:

⑴扣案之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晶片卡各1張),為被告胡慶章所有,且係供被告胡慶章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①至⑤、⑦至㉒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如宣告沒收或追徵,亦均無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為維持受宣告生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爰均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分別於各該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又該等行動電話暨門號晶片卡既已扣案,即得直接原物沒收,而不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

⑵扣案之SAMSUNG廠牌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晶片卡1 張,係被告蔡金來所有,且係供被告蔡金來所犯如附表二編號①至㊱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附表三編號①至⑨所示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如宣告沒收或追徵,亦均無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為維持受宣告生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爰均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分別於各該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又該等行動電話暨門號晶片卡既已扣案,即得直接原物沒收,而不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

⑶未經扣案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晶片卡1 張(所插用之行動電話即內含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晶片卡之行動電話),為被告胡慶章所有,且係供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

⑥至⑦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如宣告沒收或追徵,亦均無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為維持受宣告生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爰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分別於各該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又該晶片卡既未扣案,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4 項之規定,併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犯罪所得:

⑴附表一編號①至⑧、⑩至㉒及附表二編號①至㊱所示之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所得,均經買受人交付予被告2 人,且無證據證明被告2 人已將該等犯罪所得轉予第三人,自應認屬於被告2 人所有,如宣告沒收或追徵,亦核無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且該等犯罪所得未經扣案,自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分別於各該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併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被告胡慶章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向陳慧文收取如附表一編號⑨所示之中獎彩券,係被告胡慶章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所得,且無證據證明被告胡慶章已將該犯罪所得轉予第三人,自應認屬於被告胡慶章所有,如宣告沒收或追徵,亦核無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且該犯罪所得未經扣案,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於該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併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不予宣告沒收之物:

⑴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管2支、安非他命殘渣袋2個及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晶片卡1張),雖均為被告胡慶章所有之物,然與本案並無關聯,爰不宣告沒收。

⑵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5.8657公克)及ANYCALL廠牌之行動電話1支(內含0000000000號之晶片卡1 張),雖均為被告蔡金來所有之物,然與本案並無關聯,爰不宣告沒收。

⑶附表三編號④、⑦所示由證人石思賢及林四川交付予被告蔡金來之金錢,因非屬被告蔡金來交付毒品之對價,故非被告蔡金來交付毒品之犯罪所得,又非為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

⑷附表三編號①至⑥、⑧至⑨所示之鋁箔紙,係被告蔡金來所有,且係供其犯附表三編號①至⑥、⑧至⑨所示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然該等物品價屬輕微,且經燒烤後,即無重覆使用之可能性,並無沒收以抑止被告蔡金來日後利用為犯罪工具之必要性,因認該等物品並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刑法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周裕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愷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胡慶章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編│ 交易對象 │                          │                │                      │
│號├─────┤       交易方式           │   主    文     │      證    據        │
│  │買賣價格  │                          │                │                      │
│  │(新臺幣)│                          │                │                      │
├─┼─────┼─────────────┼────────┼───────────┤
│1│朱進忠    │胡慶章於105年1月9日下午1時│胡慶章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胡慶章於警詢、偵│
│︻│          │47分、晚間7時56分、9時21分│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11時16分、11時25分許,以│期徒刑貳年肆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1000元    │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不詳廠牌之│  105年度偵字第1322號 │
│訴│          │動電話撥打朱進忠所持用「09│行動電話(內含門│  卷第8頁、第231頁;本│
│書│          │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販售│號為○九七九六九│  院卷第59頁反面、第  │
│附│          │甲基安非他命之要約後,胡慶│五六四五號之晶片│  137頁、第171頁)    │
│表│          │章乃於翌(10)日凌晨零時許│卡壹張)沒收;未│②證人朱進忠於警詢、偵│
│一│          │,在其位於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據扣案之販賣毒品│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路249巷123號住處附近之停車│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年度偵字第1322號卷第│
│號│          │場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0.6│沒收,如全部或一│  31頁正反面、第95頁)│
│8│          │公克)予朱進忠,並向朱進忠│部不能沒收或不宜│③本院105 年聲監字第17│
│︼│          │收取左列價金。            │執行沒收時,追徵│  號通訊監察書(105 年│
│  │          │                          │其價額。        │  度警聲搜字第116 號卷│
│  │          │                          │                │  第144頁至第145頁)  │
│  │          │                          │                │④證人朱進忠於105年1月│
│  │          │                          │                │  9日下午1時47分許至同│
│  │          │                          │                │  日晚間23時25分許,以│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與被告胡慶章所│
│  │          │                          │                │  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譯│
│  │          │                          │                │  文(105年度偵字第198│
│  │          │                          │                │  3號卷第89頁正反面)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18│
│  │          │                          │                │  頁、第139頁正反面) │
│  │          │                          │                │⑥本院105年聲搜字第112│
│  │          │                          │                │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
│  │          │                          │                │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105年度偵字第198│
│  │          │                          │                │  1 號卷第40頁、第42頁│
│  │          │                          │                │  至第4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  晶片卡1張。         │
├─┼─────┼─────────────┼────────┼───────────┤
│2│李清煌    │李清煌於105年1 月16日晚間8│胡慶章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胡慶章於警詢、偵│
│︻│          │時39分許,以所持用之「0975│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925993」號行動電話撥打胡慶│期徒刑貳年肆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1000元    │章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不詳廠牌之│  105年度偵字第1322號 │
│訴│          │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行動電話(內含門│  卷第9頁正反面、第231│
│書│          │要約後,胡慶章乃於同日晚間│號為○九七九六九│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附│          │8 時39分許後不久,在其位於│五六四五號之晶片│  、第137頁、第171頁)│
│表│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路249巷123│卡壹張)沒收;未│②證人李清煌於警詢、偵│
│一│          │號住處附近之停車場交付甲基│據扣案之販賣毒品│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安非他命1 包(數量不詳)予│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年度偵字第1322號卷第│
│號│          │李清煌,並向李清煌收取左列│沒收,如全部或一│  50頁反面、第117頁) │
│1│          │價金。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③本院105 年聲監字第17│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號通訊監察書(105 年│
│  │          │                          │其價額。        │  度警聲搜字第116 號卷│
│  │          │                          │                │  第144頁至第145頁)  │
│  │          │                          │                │④證人李清煌於105年1月│
│  │          │                          │                │  16日晚間8時39分許, │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與被告胡慶章│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
│  │          │                          │                │  譯文(105年度偵字第1│
│  │          │                          │                │  983號卷第111頁正反面│
│  │          │                          │                │  )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  │
│  │          │                          │                │  18頁、第118頁)     │
│  │          │                          │                │⑥本院105年聲搜字第112│
│  │          │                          │                │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
│  │          │                          │                │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105年度偵字第198│
│  │          │                          │                │  1 號卷第40頁、第42頁│
│  │          │                          │                │  至第4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  晶片卡1張。         │
├─┼─────┼─────────────┼────────┼───────────┤
│3│朱進忠    │朱進忠於105年1月17日凌晨零│胡慶章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胡慶章於警詢、偵│
│︻│          │時43分許,以所持用之「0931│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392720」號行動電話撥打胡慶│期徒刑貳年肆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1000元    │章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不詳廠牌之│  105年度偵字第1322號 │
│訴│          │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行動電話(內含門│  卷第8頁反面、第231頁│
│書│          │要約後,胡慶章乃於同日凌晨│號為○九七九六九│  ;本院卷第59頁反面、│
│附│          │零時58許,在其位於基隆市暖│五六四五號之晶片│  第137頁、第171頁)  │
│表│          │暖區源遠路249巷123號住處後│卡壹張)沒收;未│②證人朱進忠於警詢、偵│
│一│          │門之停車場交付甲基安非他命│據扣案之販賣毒品│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1包(0.6公克)予朱進忠,並│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年度偵字第1322號卷第│
│號│          │向朱進忠收取左列價金。    │沒收,如全部或一│  32頁、第96頁)      │
│9│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③本院105年聲監字第17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號通訊監察書(105 年│
│  │          │                          │其價額。        │  度警聲搜字第116 號卷│
│  │          │                          │                │  第144頁至第145頁)  │
│  │          │                          │                │④證人朱進忠於105年1月│
│  │          │                          │                │  17日凌晨0 時43分許至│
│  │          │                          │                │  0 時58分許,以所持用│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與被告胡慶章所持用09│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  │          │                          │                │  繫之通訊監察譯文(10│
│  │          │                          │                │  5年度偵字第1983號卷 │
│  │          │                          │                │  第91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18│
│  │          │                          │                │  頁、第139頁正反面) │
│  │          │                          │                │⑥本院105年聲搜字第112│
│  │          │                          │                │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
│  │          │                          │                │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105年度偵字第198│
│  │          │                          │                │  1 號卷第40頁、第42頁│
│  │          │                          │                │  至第4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  晶片卡1張。         │
├─┼─────┼─────────────┼────────┼───────────┤
│4│陳慧文    │陳慧文於105年1 月17日下午1│胡慶章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胡慶章於警詢、偵│
│︻│          │時41分許,以所持用之「0986│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011825」號行動電話與胡慶章│期徒刑貳年肆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1000元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扣案之不詳廠牌之│  105年度偵字第1322號 │
│訴│          │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行動電話(內含門│  卷第210頁、第231頁;│
│書│          │事宜,胡慶章乃於當日下午 1│號為○九七九六九│  本院卷第59頁反面、第│
│附│          │時49分許,在陳慧文位於基隆│五六四五號之晶片│  137頁、第171頁)    │
│表│          │市○○區○○街000巷000號 4│卡壹張)沒收;未│②證人陳慧文於警詢、偵│
│一│          │樓住處之地下室門口交付甲基│據扣案之販賣毒品│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安非他命1包(1公克)予陳慧│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年度偵字第1322號卷第│
│號│          │文,並向陳慧文收取左列價金│沒收,如全部或一│  192頁反面、第203頁)│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③本院105年聲監字第17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號通訊監察書(105年 │
│  │          │                          │其價額。        │  度警聲搜字第116號卷 │
│  │          │                          │                │  第144頁至第145頁)  │
│  │          │                          │                │④證人陳慧文於105年1月│
│  │          │                          │                │  17日下午1時41分許至1│
│  │          │                          │                │  時49分,以所持用0986│
│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
│  │          │                          │                │  告胡慶章所持用097969│
│  │          │                          │                │  5645號行動電話聯繫之│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05 年│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17│
│  │          │                          │                │  1 頁反面)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18│
│  │          │                          │                │  頁、第163頁正反面) │
│  │          │                          │                │⑥本院105年聲搜字第112│
│  │          │                          │                │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
│  │          │                          │                │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105年度偵字第198│
│  │          │                          │                │  1 號卷第40頁、第42頁│
│  │          │                          │                │  至第4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  晶片卡1張。         │
├─┼─────┼─────────────┼────────┼───────────┤
│5│朱進忠    │朱進忠於105年1 月18日下午5│胡慶章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胡慶章於警詢、偵│
│︻│          │時42分及晚間6 時28分許,以│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期徒刑貳年肆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1000元    │動電話與胡慶章所持用「0979│扣案之不詳廠牌之│  105年度偵字第1322號 │
│訴│          │695645」號行動電話為價購甲│行動電話(內含門│  卷第9頁、第231頁;本│
│書│          │基安非他命之要約後,胡慶章│號為○九七九六九│  院卷第59頁反面、第  │
│附│          │乃於當日晚間6 時50分許,在│五六四五號之晶片│  137頁、第171頁)    │
│表│          │其位於基隆市暖暖區源遠路24│卡壹張)沒收;未│②證人朱進忠於警詢、偵│
│一│          │9巷123號住處附近之停車場交│據扣案之販賣毒品│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0.6公克│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年度偵字第1322號卷第│
│號│          │)予朱進忠,並向朱進忠收取│沒收,如全部或一│  32頁、第96頁)      │
││          │左列價金。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③本院105年聲監字第17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號通訊監察書(105 年│
│  │          │                          │其價額。        │  度警聲搜字第116 號卷│
│  │          │                          │                │  第144頁至第145頁)  │
│  │          │                          │                │④證人朱進忠於105年1月│
│  │          │                          │                │  18日下午5時42分許至6│
│  │          │                          │                │  時50分許,以所持用09│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  │          │                          │                │  被告胡慶章所持用0979│
│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  │          │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05 │
│  │          │                          │                │  年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
│  │          │                          │                │  91頁正反面)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18│
│  │          │                          │                │  頁、第139頁正反面) │
│  │          │                          │                │⑥本院105年聲搜字第112│
│  │          │                          │                │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
│  │          │                          │                │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105年度偵字第198│
│  │          │                          │                │  1 號卷第40頁、第42頁│
│  │          │                          │                │  至第4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  晶片卡1張。         │
├─┼─────┼─────────────┼────────┼───────────┤
│6│黃苙誠    │黃苙誠於105年1 月18日晚間8│胡慶章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胡慶章於警詢、偵│
│︻│          │時36分許,以所持用之「0977│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030969」號行動電話與胡慶章│期徒刑貳年陸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2000元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扣案之不詳廠牌之│  105年度偵字第1322號 │
│訴│          │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要│行動電話壹支(IM│  卷第10頁、第231頁; │
│書│          │約後,胡慶章乃於當日晚間 8│EI:八六二九六六│  本院卷第59頁反面、第│
│附│          │時36分後某時許,在其位於基│○二四五一二六六│  137頁、第171頁)    │
│表│          │隆市○○區○○路000巷000號│○)沒收;未據扣│②證人黃苙誠於警詢、偵│
│一│          │住處附近之巷口交付甲基安非│案門號為○九八九│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他命2包(2公克)予黃苙誠,│二八四一二五號之│  年度偵字第1322號卷第│
│號│          │並向黃苙誠收取左列價金。  │晶片卡壹張沒收,│  65頁反面、第107頁)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③本院105 年聲監字第17│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號通訊監察書(105 年│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度警聲搜字第116 號卷│
│  │          │                          │;未據扣案之販賣│  第144頁至第145頁)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貳│④證人黃苙誠於105年1月│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  18日晚間8 時36分許,│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以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行動電話與被告胡慶章│
│  │          │                          │追徵其價額。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
│  │          │                          │                │  譯文(105年度偵字第 │
│  │          │                          │                │  1983號卷第135頁反面 │
│  │          │                          │                │  )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19│
│  │          │                          │                │  頁正反面、第130頁) │
│  │          │                          │                │⑥本院105年聲搜字第112│
│  │          │                          │                │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
│  │          │                          │                │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105年度偵字第198│
│  │          │                          │                │  1 號卷第40頁、第42頁│
│  │          │                          │                │  至第4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
│  │          │                          │                │                      │
├─┼─────┼─────────────┼────────┼───────────┤
│7│朱華國    │朱華國於105年1 月22日下午1│胡慶章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胡慶章於警詢、偵│
│︻│          │時36分、1時49分、3時38分許│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期徒刑貳年肆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1000元    │號行動電話與胡慶章所持用「│扣案之不詳廠牌之│  105年度偵字第1322號 │
│訴│          │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支(內│  卷第209頁正反面、第 │
│書│          │」號行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含門號為○九七九│  231頁;本院卷第59頁 │
│附│          │他命之要約後,胡慶章乃於當│六九五六四五號之│  反面、第137頁、第171│
│表│          │日下午4時4分後某時許,在基│晶片卡壹張)沒收│  頁)                │
│一│          │隆市仁愛市場附近交付甲基安│;未據扣案之門號│②證人朱華國於警詢、偵│
│編│          │非他命1 包(重量不詳)予朱│為○九八九二八四│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號│          │華國,並向朱華國收取左列價│一二五號之晶片卡│  年度偵字第1322號卷第│
││          │金。                      │壹張沒收,如全部│  140頁反面、第157頁)│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③本院105年聲監字第17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號通訊監察書(105年 │
│  │          │                          │追徵其價額;未據│  度警聲搜字第116號卷 │
│  │          │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第144頁至第145頁)  │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④證人朱華國於105年1月│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  22日下午1時36分許至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4時4分,以所持用0922│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
│  │          │                          │價額。          │  告胡慶章所持用098928│
│  │          │                          │                │  4125、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
│  │          │                          │                │  譯文(105年度偵字第 │
│  │          │                          │                │  1983號卷第154頁反面 │
│  │          │                          │                │  )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18│
│  │          │                          │                │  頁至第19頁反面、第11│
│  │          │                          │                │  2 頁)              │
│  │          │                          │                │⑥本院105年聲搜字第112│
│  │          │                          │                │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
│  │          │                          │                │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105年度偵字第198│
│  │          │                          │                │  1 號卷第40頁、第42頁│
│  │          │                          │                │  至第4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  晶片卡1張。         │
├─┼─────┼─────────────┼────────┼───────────┤
│8│陳慧文    │陳慧文於105年2 月15日上午9│胡慶章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胡慶章於警詢、偵│
│︻│          │時6分、9時21分、9 時55分許│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期徒刑貳年肆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1000元    │號行動電話與胡慶章所持用「│扣案之不詳廠牌之│  105年度偵字第1322號 │
│訴│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價│行動電話壹支(內│  卷第210頁反面、第231│
│書│          │購甲基安非他命之要約後,胡│含門號為○九七九│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附│          │慶章乃於當日上午10時09分許│六九五六四五號之│  、第137頁、第171頁)│
│表│          │,在陳慧文位於基隆市仁愛區│晶片卡壹張)沒收│②證人陳慧文於警詢、偵│
│一│          │龍安街198巷111號4 樓住處之│;未據扣案之販賣│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樓梯間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年度偵字第1322號卷第│
│號│          │(1公克)予陳慧文,並向陳 │仟元沒收,如全部│  192頁反面、第203頁)│
││          │慧文收取左列價金。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50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                          │追徵其價額。    │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 號│
│  │          │                          │                │  卷第146頁至第147頁)│
│  │          │                          │                │④證人陳慧文於105年2月│
│  │          │                          │                │  15日上午9時6分許至10│
│  │          │                          │                │  時9分,以所持用09860│
│  │          │                          │                │  11825 號行動電話與被│
│  │          │                          │                │  告胡慶章所持用097969│
│  │          │                          │                │  5645號行動電話聯繫之│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17│
│  │          │                          │                │  1頁反面至第172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18│
│  │          │                          │                │  頁、第163頁正反面) │
│  │          │                          │                │⑥本院105年聲搜字第112│
│  │          │                          │                │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
│  │          │                          │                │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105年度偵字第198│
│  │          │                          │                │  1 號卷第40頁、第42頁│
│  │          │                          │                │  至第4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  晶片卡1張。         │
├─┼─────┼─────────────┼────────┼───────────┤
│9│陳慧文    │陳慧文於105年2 月16日下午2│胡慶章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胡慶章於警詢、偵│
│︻│          │時22分許,以所持用之「0986│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011825」號行動電話撥打胡慶│期徒刑貳年肆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1000元    │章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不詳廠牌之│  105年度偵字第1322號 │
│訴│          │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卷第210頁反面至第211│
│書│          │要約後,胡慶章乃於當日下午│含門號為○九七九│  頁、第231頁;本院卷 │
│附│          │2 時45分許,在陳慧文位於基│六九五六四五號之│  第59頁反面、第137頁 │
│表│          │隆市○○區○○街000巷000號│晶片卡壹張)沒收│  、第171頁)         │
│一│          │4 樓住處之樓梯間交付甲基安│;未據扣案之販賣│②證人陳慧文於警詢、偵│
│編│          │非他命1包(1公克)予陳慧文│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號│          │,並向陳慧文收取左列價金同│仟元之中獎彩券沒│  年度偵字第1322號卷第│
││          │額之中獎彩券。            │收,如全部或一部│   193頁、第203頁)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50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                          │價額。          │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 號│
│  │          │                          │                │  卷第146頁至第147頁)│
│  │          │                          │                │④證人陳慧文於105年2月│
│  │          │                          │                │  16日下午2時22分許至2│
│  │          │                          │                │  時45分,以所持用0986│
│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
│  │          │                          │                │  告胡慶章所持用097969│
│  │          │                          │                │  5645號行動電話聯繫之│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17│
│  │          │                          │                │  2頁正反面)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18│
│  │          │                          │                │  頁、第163頁正反面) │
│  │          │                          │                │⑥本院105年聲搜字第112│
│  │          │                          │                │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
│  │          │                          │                │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105年度偵字第198│
│  │          │                          │                │  1 號卷第40頁、第42頁│
│  │          │                          │                │  至第4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  晶片卡1張。         │
├─┼─────┼─────────────┼────────┼───────────┤
││李清煌    │李清煌於105年2 月16日下午5│胡慶章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胡慶章於警詢、偵│
│︻│          │時29分許,以所持用之「0975│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925993」號行動電話撥打胡慶│期徒刑貳年肆月。│  序及審理時時之自白(│
│起│1000元    │章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不詳廠牌之│  105年度偵字第1322號 │
│訴│          │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卷第9頁反面、第231頁│
│書│          │要約後,胡慶章乃於同日下午│含門號為○九七九│  ;本院卷第59頁反面、│
│附│          │5 時34分許,在其位於基隆市│六九五六四五號之│  第137頁、第171頁)  │
│表│          │暖暖區源遠路249巷123號住處│晶片卡壹張)沒收│②證人李清煌於警詢、偵│
│一│          │附近之停車場交付甲基安非他│;未據扣案之販賣│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命1 包(數量不詳)予李清煌│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年度偵字第1322號卷第│
│號│          │,並向李清煌收取左列價金。│仟元沒收,如全部│  51頁、第117頁)     │
│2│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50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                          │追徵其價額。    │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                │  卷第146頁至第147頁)│
│  │          │                          │                │④證人李清煌於105年2月│
│  │          │                          │                │  16日上午10時24分許至│
│  │          │                          │                │  同日下午5 時34分許,│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與被告胡慶章│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
│  │          │                          │                │  譯文(105年度偵字第 │
│  │          │                          │                │  1983號卷第112頁反面 │
│  │          │                          │                │  至第113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18│
│  │          │                          │                │  頁、第118頁)       │
│  │          │                          │                │⑥本院105年聲搜字第112│
│  │          │                          │                │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
│  │          │                          │                │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105年度偵字第198│
│  │          │                          │                │  1 號卷第40頁、第42頁│
│  │          │                          │                │  至第4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  晶片卡1張。         │
├─┼─────┼─────────────┼────────┼───────────┤
││黃苙誠    │黃苙誠於105年2月16日上午10│胡慶章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胡慶章於警詢、偵│
│︻│          │時26分、下午1時10分、1時33│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分、2時10分、2時32分、晚間│期徒刑貳年陸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2000元    │6時8分、6 時31分許,以所持│扣案之不詳廠牌之│  105年度偵字第1322號 │
│訴│          │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行動電話壹支(內│  卷第10頁反面、第231 │
│書│          │話與胡慶章所持用「00000000│含門號為○九○九│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附│          │17」號行動電話聯絡價購甲基│六七三一一七號之│  、第137頁、第171頁)│
│表│          │安非他命之事宜,胡慶章乃於│晶片卡壹張)沒收│②證人黃苙誠於警詢、偵│
│一│          │當日下午6時31分後之某時許 │;未據扣案之販賣│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在基隆市八堵交流道附近之│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年度偵字第1322號卷第│
│號│          │OK便利商店外交付甲基安非他│仟元沒收,如全部│  65頁反面至第66頁、第│
││          │命2包(2公克)予黃苙誠,並│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107頁)             │
│︼│          │向黃苙誠收取左列價金。    │不宜執行沒收時,│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                          │追徵其價額。    │  50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                │  卷第146頁至第147頁)│
│  │          │                          │                │④證人黃苙誠於105年2月│
│  │          │                          │                │  16日上午10時26分許至│
│  │          │                          │                │  同日晚間6時31分許, │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與被告胡慶章│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
│  │          │                          │                │  譯文(105年度偵字第 │
│  │          │                          │                │  1983號卷第135頁反面 │
│  │          │                          │                │  至第136頁反面)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20│
│  │          │                          │                │  頁、第130頁)       │
│  │          │                          │                │⑥本院105年聲搜字第112│
│  │          │                          │                │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
│  │          │                          │                │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105年度偵字第198│
│  │          │                          │                │  1 號卷第40頁、第42頁│
│  │          │                          │                │  至第4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李清煌    │李清煌於105年2 月18日晚間7│胡慶章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胡慶章於偵訊、本│
│︻│          │時54分許,以所持用之「0975│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925993」號行動電話撥打胡慶│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時時之自白(105年 │
│起│1000元    │章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不詳廠牌之│  度偵字第1322號卷第23│
│訴│          │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1頁;本院卷第59頁反 │
│書│          │要約後,胡慶章乃於同日晚間│含門號為○九七九│  面、第137頁、第171頁│
│附│          │8時3分許,在其位於基隆市暖│六九五六四五號之│  )                  │
│表│          │暖區源遠路249巷123號住處附│晶片卡壹張)沒收│②證人李清煌於警詢、偵│
│一│          │近之停車場交付甲基安非他命│;未據扣案之販賣│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1包(數量不詳)予李清煌,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年度偵字第1322號卷第│
│號│          │並向李清煌收取左列價金。  │仟元沒收,如全部│  51頁、第117頁至第118│
│3│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頁)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                          │追徵其價額。    │  50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                │  卷第146頁至第147頁)│
│  │          │                          │                │④證人李清煌於105年2月│
│  │          │                          │                │  18日晚間7 時54分許至│
│  │          │                          │                │  同日晚間8時3分許,以│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與被告胡慶章所│
│  │          │                          │                │  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譯│
│  │          │                          │                │  文(105年度偵字第198│
│  │          │                          │                │  3號卷第113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18│
│  │          │                          │                │  頁、第118頁)       │
│  │          │                          │                │⑥本院105年聲搜字第112│
│  │          │                          │                │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
│  │          │                          │                │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105年度偵字第198│
│  │          │                          │                │  1 號卷第40頁、第42頁│
│  │          │                          │                │  至第4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  晶片卡1張。         │
├─┼─────┼─────────────┼────────┼───────────┤
││陳慧文    │陳慧文於105年2 月20日上午6│胡慶章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胡慶章於警詢、偵│
│︻│          │時7分至8時51分許,以所持用│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期徒刑貳年陸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2000元    │與胡慶章所持用「0000000000│扣案之不詳廠牌之│  105年度偵字第1322號 │
│訴│          │」號行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行動電話壹支(內│  卷第211頁、第231頁;│
│書│          │他命之要約後,胡慶章乃於當│含門號為○九七九│  本院卷第59頁反面、第│
│附│          │日上午9 時18分許,在陳慧文│六九五六四五號之│  137頁、第171頁)    │
│表│          │位於基隆市仁愛區龍安街 198│晶片卡壹張)沒收│②證人陳慧文於警詢、偵│
│一│          │巷111號4樓住處之樓梯間交付│;未據扣案之販賣│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甲基安非他命2包(2公克)予│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年度偵字第1322號卷第│
│號│          │陳慧文,並向陳慧文收取左列│仟元沒收,如全部│  193頁、第203頁至第20│
││          │價金其中之1000元,其餘1000│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4頁)               │
│︼│          │元由陳慧文於同年月23日另行│不宜執行沒收時,│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交付予胡慶章。            │追徵其價額。    │  50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 號│
│  │          │                          │                │  卷第146頁至第147頁)│
│  │          │                          │                │④證人陳慧文於105年2月│
│  │          │                          │                │  20日上午6時07分許至9│
│  │          │                          │                │  時18分,以所持用0986│
│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
│  │          │                          │                │  告胡慶章所持用097969│
│  │          │                          │                │  5645號行動電話聯繫之│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17│
│  │          │                          │                │  2頁反面至173反面)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18│
│  │          │                          │                │  頁、第163頁正反面) │
│  │          │                          │                │⑥本院105年聲搜字第112│
│  │          │                          │                │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
│  │          │                          │                │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105年度偵字第198│
│  │          │                          │                │  1 號卷第40頁、第42頁│
│  │          │                          │                │  至第4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  晶片卡1張。         │
├─┼─────┼─────────────┼────────┼───────────┤
││李清煌    │李清煌於105年2 月20日下午5│胡慶章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胡慶章於警詢、偵│
│︻│          │時17分許,以所持用之「0975│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925993」號行動電話撥打胡慶│期徒刑貳年肆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1000元    │章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不詳廠牌之│  105年度偵字第1322號 │
│訴│          │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卷第9頁反面、第231頁│
│書│          │要約後,胡慶章乃於同日下午│含門號為○九七九│  ;本院卷第59頁反面)│
│附│          │6 時40分許,在其位於基隆市│六九五六四五號之│②證人李清煌於警詢、偵│
│表│          │暖暖區源遠路249巷123號住處│晶片卡壹張)沒收│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一│          │附近之停車場交付甲基安非他│;未據扣案之販賣│  年度偵字第1322號卷第│
│編│          │命1 包(數量不詳)予李清煌│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51頁正反面、第118頁 │
│號│          │,並向李清煌收取左列價金。│仟元沒收,如全部│  )                  │
│4│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50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                          │追徵其價額。    │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                │  卷第146頁至第147頁)│
│  │          │                          │                │④證人李清煌於105年2月│
│  │          │                          │                │  20日下午5 時17分許至│
│  │          │                          │                │  同日下午6 時40分許,│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與被告胡慶章│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
│  │          │                          │                │  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
│  │          │                          │                │  1983號卷第113頁正反 │
│  │          │                          │                │  面)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18│
│  │          │                          │                │  頁、第118頁)       │
│  │          │                          │                │⑥本院105年聲搜字第112│
│  │          │                          │                │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
│  │          │                          │                │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105年度偵字第198│
│  │          │                          │                │  1 號卷第40頁、第42頁│
│  │          │                          │                │  至第4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  晶片卡1張。         │
├─┼─────┼─────────────┼────────┼───────────┤
││黃苙誠    │黃苙誠於105年2 月24日晚間9│胡慶章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胡慶章於警詢、偵│
│︻│          │時27分許,以所持用之「0977│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030969」號行動電話與胡慶章│期徒刑貳年陸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2000元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扣案之不詳廠牌之│  105年度偵字第1322號 │
│訴│          │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要│行動電話壹支(內│  卷第10頁反面、第231 │
│書│          │約後,胡慶章乃於當日晚間10│含門號為○九○九│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附│          │時29分許,在其位於基隆市暖│六七三一一七號之│  、第137頁、第171頁)│
│表│          │暖區源遠路249巷123號住處附│晶片卡壹張)沒收│②證人黃苙誠於警詢、偵│
│一│          │近之巷口交付甲基安非他命 3│;未據扣案之販賣│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包(3 公克)予黃苙誠,並向│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年度偵字第1322號卷第│
│號│          │黃苙誠收取左列價金。      │仟元沒收,如全部│  66頁、第108頁)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50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                          │追徵其價額。    │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                │  卷第146頁至第147頁)│
│  │          │                          │                │④證人黃苙誠於105年2月│
│  │          │                          │                │  24日晚間9時27分許至 │
│  │          │                          │                │  10時29分許,以所持用│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與被告胡慶章所持用09│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  │          │                          │                │  繫之通訊監察譯文(10│
│  │          │                          │                │  5年度偵字第1983號卷 │
│  │          │                          │                │  第136頁反面至第137頁│
│  │          │                          │                │  )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20│
│  │          │                          │                │  頁、第130頁)       │
│  │          │                          │                │⑥本院105年聲搜字第112│
│  │          │                          │                │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
│  │          │                          │                │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105年度偵字第198│
│  │          │                          │                │  1 號卷第40頁、第42頁│
│  │          │                          │                │  至第4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陳慧文    │陳慧文於105年2 月26日下午5│胡慶章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胡慶章於警詢、偵│
│︻│          │時10分、5 時12分許,以所持│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
│即├─────┤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期徒刑貳年肆月。│  及審理時之自白(105 │
│起│1000元    │話撥打胡慶章所持用「097969│扣案之不詳廠牌之│  年度偵字第1322號卷第│
│訴│          │5645」號行動電話為價購甲基│行動電話壹支(內│  211頁正反面、第231頁│
│書│          │安非他命之要約後,胡慶章乃│含門號為○九七九│  ;本院卷第59頁反面、│
│附│          │於當日下午5 時38分許,在陳│六九五六四五號之│  第137頁、第171頁)  │
│表│          │慧文位於基隆市仁愛區龍安街│晶片卡壹張)沒收│②證人陳慧文於警詢、偵│
│一│          │198巷111號4 樓住處之樓梯間│;未據扣案之販賣│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1公克│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年度偵字第1322號卷第│
│號│          │)予陳慧文,並向陳慧文收取│仟元沒收,如全部│  193頁、第204頁)    │
││          │左列價金。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50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                          │追徵其價額。    │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 號│
│  │          │                          │                │  卷第146頁至第147頁)│
│  │          │                          │                │④證人陳慧文於105年2月│
│  │          │                          │                │  26日下午5時10分許至5│
│  │          │                          │                │  時38分,以所持用0986│
│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
│  │          │                          │                │  告胡慶章所持用097969│
│  │          │                          │                │  5645號行動電話聯繫之│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17│
│  │          │                          │                │  3頁反面至174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18│
│  │          │                          │                │  頁、第163頁正反面) │
│  │          │                          │                │⑥本院105年聲搜字第112│
│  │          │                          │                │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
│  │          │                          │                │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105年度偵字第198│
│  │          │                          │                │  1 號卷第40頁、第42頁│
│  │          │                          │                │  至第4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  晶片卡1張。         │
├─┼─────┼─────────────┼────────┼───────────┤
││黃苙誠    │黃苙誠於105年2 月27日下午3│胡慶章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胡慶章於警詢、偵│
│︻│          │時34分許,以所持用之「0977│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030969」號行動電話與胡慶章│期徒刑貳年陸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2000元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扣案之不詳廠牌之│  105年度偵字第1322號 │
│訴│          │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要│行動電話壹支(內│  卷第10頁反面、第231 │
│書│          │約後,胡慶章乃於當日下午 3│含門號為○九七九│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附│          │時34分後某時許,在其位於基│六九五六四五號之│  、第137頁、第171頁)│
│表│          │隆市○○區○○路000巷000號│晶片卡壹張)沒收│②證人黃苙誠於警詢、偵│
│一│          │住處附近之巷口交付甲基安非│;未據扣案之販賣│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他命2包(2公克)予黃苙誠,│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年度偵字第1322號卷第│
│號│          │並向黃苙誠收取左列價金。  │仟元沒收,如全部│  66頁正反面、第108頁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                          │追徵其價額。    │  50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                │  卷第146頁至第147頁)│
│  │          │                          │                │④證人黃苙誠於105年2月│
│  │          │                          │                │  27日下午3 時34分許,│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與被告胡慶章│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
│  │          │                          │                │  譯文(105年度偵字第1│
│  │          │                          │                │  983號卷第137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18│
│  │          │                          │                │  頁、第130頁)       │
│  │          │                          │                │⑥本院105年聲搜字第112│
│  │          │                          │                │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
│  │          │                          │                │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105年度偵字第198│
│  │          │                          │                │  1 號卷第40頁、第42頁│
│  │          │                          │                │  至第4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  晶片卡1張。         │
├─┼─────┼─────────────┼────────┼───────────┤
││朱華國    │朱華國於105年2 月29日下午5│胡慶章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胡慶章於警詢、偵│
│︻│          │時32分許,以所持用之「0922│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530419」號行動電話與胡慶章│期徒刑貳年肆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1000元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扣案之不詳廠牌之│  105年度偵字第1322號 │
│訴│          │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要│行動電話壹支(內│  卷第209頁至第210頁、│
│書│          │約後,胡慶章乃於當日下午 5│含門號為○九○九│  第231頁;本院卷第59 │
│附│          │時38分許,在基隆市仁愛區仁│六七三一一七號之│  頁反面、第137頁、第 │
│表│          │愛市場附近交付甲基安非他命│晶片卡壹張)沒收│  171頁)             │
│一│          │1 包(數量不詳)予朱華國,│;未據扣案之販賣│②證人朱華國於警詢、偵│
│編│          │並向朱華國收取左列價金。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號│          │                          │仟元沒收,如全部│  年度偵字第1322號卷第│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140頁反面至第141頁、│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第157頁)           │
│  │          │                          │追徵其價額。    │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 │
│  │          │                          │                │  250 號通訊監察書(10│
│  │          │                          │                │  5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  卷第146頁至第147頁)│
│  │          │                          │                │④證人朱華國於105年2月│
│  │          │                          │                │  29日下午5時32分許至5│
│  │          │                          │                │  時38分,以所持用0922│
│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
│  │          │                          │                │  告胡慶章所持用090967│
│  │          │                          │                │  3117號行動電話聯繫之│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15│
│  │          │                          │                │  5頁反面)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18│
│  │          │                          │                │  頁至第20頁、第112頁 │
│  │          │                          │                │  )                  │
│  │          │                          │                │⑥本院105年聲搜字第112│
│  │          │                          │                │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
│  │          │                          │                │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105年度偵字第198│
│  │          │                          │                │  1 號卷第40頁、第42頁│
│  │          │                          │                │  至第4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  晶片卡1張。         │
├─┼─────┼─────────────┼────────┼───────────┤
││李清煌    │李清煌於105年2 月29日下午1│胡慶章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胡慶章於警詢、偵│
│︻│          │時14分、晚間6 時48分許,以│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期徒刑貳年肆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1000元    │動電話撥打胡慶章所持用「09│扣案之不詳廠牌之│  105年度偵字第1322號 │
│訴│          │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價購│行動電話壹支(內│  卷第10頁、第231頁; │
│書│          │甲基安非他命之要約後,胡慶│含門號為○九七九│  本院卷第59頁反面、第│
│附│          │章乃於同日晚間7 時許,在其│六九五六四五號之│  137頁、第171頁)    │
│表│          │位於基隆市暖暖區源遠路 249│晶片卡壹張)沒收│②證人李清煌於警詢、偵│
│一│          │巷123 號住處附近之停車場交│;未據扣案之販賣│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不│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年度偵字第1322號卷第│
│號│          │詳)予李清煌,並向李清煌收│仟元沒收,如全部│  51頁反面、第118頁) │
│5│          │取左列價金。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50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                          │追徵其價額。    │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                │  卷第146頁至第147頁)│
│  │          │                          │                │④證人李清煌於105年2月│
│  │          │                          │                │  29日下午1 時14分許至│
│  │          │                          │                │  同日晚間7 時許,以所│
│  │          │                          │                │  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與被告胡慶章所持│
│  │          │                          │                │  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聯繫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1983│
│  │          │                          │                │  號卷第113 頁反面至第│
│  │          │                          │                │  114 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18│
│  │          │                          │                │  頁、第118頁)       │
│  │          │                          │                │⑥本院105年聲搜字第112│
│  │          │                          │                │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
│  │          │                          │                │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105年度偵字第198│
│  │          │                          │                │  1 號卷第40頁、第42頁│
│  │          │                          │                │  至第4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  晶片卡1張。         │
├─┼─────┼─────────────┼────────┼───────────┤
││李清煌    │李清煌於105年3月3日下午5時│胡慶章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胡慶章於警詢、偵│
│︻│          │32分、晚間6 時23分許,以所│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期徒刑貳年肆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1000元    │電話與胡慶章所持用「097969│扣案之不詳廠牌之│  105年度偵字第1322號 │
│訴│          │5645」號行動電話為價購甲基│行動電話壹支(內│  卷第10頁、第231頁; │
│書│          │安非他命之要約後,胡慶章乃│含門號為○九七九│  本院卷第59頁反面、第│
│附│          │於同日晚間7 時46分後之某時│六九五六四五號之│  137頁、第171頁)    │
│表│          │許,在其位於基隆市暖暖區源│晶片卡壹張)沒收│②證人李清煌於警詢、偵│
│一│          │遠路249巷123號住處附近之停│;未據扣案之販賣│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車場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年度偵字第1322號卷第│
│號│          │數量不詳)予李清煌,並向李│仟元沒收,如全部│  51頁反面至第52頁、第│
│6│          │清煌收取左列價金。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118 頁)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                          │追徵其價額。    │  50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                │  卷第146頁至第147頁)│
│  │          │                          │                │④證人李清煌於105年3月│
│  │          │                          │                │  3日下午5時32分許至同│
│  │          │                          │                │  日晚間7 時46分許,以│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與被告胡慶章所│
│  │          │                          │                │  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譯│
│  │          │                          │                │  文(105年度偵字第198│
│  │          │                          │                │  3號卷第114頁正反面)│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18│
│  │          │                          │                │  頁、第118頁)       │
│  │          │                          │                │⑥本院105年聲搜字第112│
│  │          │                          │                │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
│  │          │                          │                │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105年度偵字第198│
│  │          │                          │                │  1 號卷第40頁、第42頁│
│  │          │                          │                │  至第4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  晶片卡1張。         │
├─┼─────┼─────────────┼────────┼───────────┤
││朱進忠    │朱進忠於105年3月6日上午8時│胡慶章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胡慶章於警詢、偵│
│︻│          │12分許,以所持用之「093021│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1840」號行動電話與胡慶章所│期徒刑貳年肆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1000元    │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扣案之不詳廠牌之│  105年度偵字第1322號 │
│訴│          │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要約│行動電話壹支(內│  卷第9頁、第231頁;本│
│書│          │後,胡慶章乃於當日上午8 時│含門號為○九七九│  院卷第59頁反面、第  │
│附│          │22分許,在其位於基隆市暖暖│六九五六四五號之│  137頁、第171頁)    │
│表│          │區源遠路249巷123號住處附近│晶片卡壹張)沒收│②證人朱進忠於警詢、偵│
│一│          │之停車場交付甲基安非他命 1│;未據扣案之販賣│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包(0.6公克)予朱進忠,並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年度偵字第1322號卷第│
│號│          │向朱進忠收取左列價金。    │仟元沒收,如全部│  33頁、第96頁至第97頁│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 │
│  │          │                          │追徵其價額。    │  250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                │  卷第146頁至第147頁)│
│  │          │                          │                │④證人朱進忠於105年3月│
│  │          │                          │                │  6日上午8時12分許至8 │
│  │          │                          │                │  時22分許,以所持用09│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  │          │                          │                │  被告胡慶章所持用0979│
│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  │          │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05 │
│  │          │                          │                │  年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
│  │          │                          │                │  93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18│
│  │          │                          │                │  頁、第138頁)       │
│  │          │                          │                │⑥本院105年聲搜字第112│
│  │          │                          │                │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
│  │          │                          │                │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105年度偵字第198│
│  │          │                          │                │  1 號卷第40頁、第42頁│
│  │          │                          │                │  至第4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  晶片卡1張。         │
├─┼─────┼─────────────┼────────┼───────────┤
││李清煌    │李清煌於105年3 月15日下午4│胡慶章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胡慶章於偵訊、本│
│︻│          │時12分許,以所持用之「0975│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925993」號行動電話撥打胡慶│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1000元    │章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不詳廠牌之│  偵字第1322號卷第231 │
│訴│          │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要約後,胡慶章乃於同日下午│含門號為○九七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4 時45分許,在其位於基隆市│六九五六四五號之│②證人李清煌於警詢、偵│
│表│          │暖暖區源遠路249巷123號住處│晶片卡壹張)沒收│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一│          │附近之停車場先向李清煌收取│;未據扣案之販賣│  年度偵字第1322號卷第│
│編│          │左列價金,再於同日下午5 時│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60頁反面、第118 頁至│
│號│          │15分許,在上開停車場交付甲│仟元沒收,如全部│  第119頁)           │
│7│          │基安非他命2包(數量不詳)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3│
│︼│          │予李清煌,。              │不宜執行沒收時,│  16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                          │追徵其價額。    │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                │  卷第154頁至第155頁)│
│  │          │                          │                │④證人李清煌於105年3月│
│  │          │                          │                │  15日下午4時12分許至 │
│  │          │                          │                │  同日下午4時45分許, │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與被告胡慶章│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
│  │          │                          │                │  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
│  │          │                          │                │  1322號卷第61頁至第62│
│  │          │                          │                │  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18│
│  │          │                          │                │  頁、第118頁)       │
│  │          │                          │                │⑥本院105年聲搜字第112│
│  │          │                          │                │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
│  │          │                          │                │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105年度偵字第198│
│  │          │                          │                │  1 號卷第40頁、第42頁│
│  │          │                          │                │  至第4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  晶片卡1張。         │
└─┴─────┴─────────────┴────────┴───────────┘
 附表二:被告蔡金來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編│ 交易對象 │                          │                │                      │
│號├─────┤       交易方式           │    主    文    │      證    據        │
│  │買賣價格(│                          │                │                      │
│  │新臺幣)  │                          │                │                      │
├─┼─────┼─────────────┼────────┼───────────┤
│1│李水源    │李水源於104年11月15日晚間8│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警詢、偵│
│︻│          │時56分許,以所持用之「0955│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023791」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期徒刑貳年捌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2500元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SAMAUNG廠 │  105年度偵字第1323號 │
│訴│          │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卷第188頁反面、第215│
│書│          │要約後,蔡金來乃於同日晚間│(內含門號為○九│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附│          │9時4分許,在基隆市仁愛區仁│○六八一九三九九│  、第137頁、第171頁)│
│表│          │五路某水果攤前交付甲基安非│號之晶片卡壹張)│②證人李水源於警詢、偵│
│二│          │他命3包(各1公克)予李水源│沒收;未據扣案之│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並向李水源收取左列價金。│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號│          │                          │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168頁反面、第180頁)│
││          │                          │,如全部或一部不│③本院104年聲監字第837│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號通訊監察書(105 年│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度警聲搜字第116 號卷│
│  │          │                          │額。            │  第134頁至第135頁)  │
│  │          │                          │                │④證人李水源於104 年11│
│  │          │                          │                │  月15日晚間8時54分許 │
│  │          │                          │                │  至8時59分許,以所持 │
│  │          │                          │                │  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與被告蔡金來所持用│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聯繫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  105年度偵字第1323號 │
│  │          │                          │                │  卷第173頁正反面)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75頁正反面)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2│林家丞    │林家丞於104年11月20日下午2│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時18分許,以所持用之「0960│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653151」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1000元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要約後,蔡金來乃於通話結束│(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後不久,在其位於基隆市○○○○○○○○○○○○○○○○○○○○○○○○
○○○          ○區○○路00巷0 號之住處交付│號之晶片卡壹張)│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二│          │甲基安非他命1包(1公克)予│沒收;未據扣案之│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編│          │林家丞,並向林家丞收取左列│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7 頁反面、第88頁)  │
│號│          │價金。                    │幣壹仟元沒收,如│③本院104年聲監字第837│
│1│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號通訊監察書(105 年│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度警聲搜字第116 號卷│
│  │          │                          │時,追徵其價額。│  第134頁至第135頁)  │
│  │          │                          │                │④證人林家丞於104 年11│
│  │          │                          │                │  月20日下午2 時18分許│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
│  │          │                          │                │  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蔡金│
│  │          │                          │                │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
│  │          │                          │                │  察譯文(105年度偵字 │
│  │          │                          │                │  第1323號卷第20頁反面│
│  │          │                          │                │  )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40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3│林家丞    │林家丞於104年11月30日下午3│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時24分許,以所持用之「0960│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653151」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1000元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要約後,蔡金來乃於通話結束│(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不久,在其位於基隆市暖暖區│○六八一九三九九│②證人林家丞於警詢、偵│
│表│          │源遠路28巷7 號之住處交付甲│號之晶片卡壹張)│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二│          │基安非他命1包(1公克)予林│沒收;未據扣案之│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編│          │家丞,並向林家丞收取左列價│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7 頁反面、第88頁)  │
│號│          │金。                      │幣壹仟元沒收,如│③本院104年聲監字第837│
│2│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號通訊監察書(105 年│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度警聲搜字第116 號卷│
│  │          │                          │時,追徵其價額。│  第134頁至第135頁)  │
│  │          │                          │                │④證人林家丞於104 年11│
│  │          │                          │                │  月30日下午3時24分許 │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
│  │          │                          │                │  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蔡金│
│  │          │                          │                │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
│  │          │                          │                │  察譯文(105年度偵字 │
│  │          │                          │                │  第1323號卷第20頁反面│
│  │          │                          │                │  )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40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4│李水源    │李水源於104年11月30日晚間8│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時24分許,以所持用之「0955│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023791」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2000元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要約後,蔡金來乃於同日晚間│(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9 時12分許,在基隆市暖暖區│○六八一九三九九│②證人李水源於警詢、偵│
│表│          │源遠路高速公路旁某空地交付│號之晶片卡壹張)│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二│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各1公克)│沒收;未據扣案之│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編│          │予李水源,並向李水源收取左│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168頁反面、第180頁)│
│號│          │列價金。                  │幣貳仟元沒收,如│③本院104年聲監字第837│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號通訊監察書(105 年│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度警聲搜字第116 號卷│
│  │          │                          │時,追徵其價額。│  第134頁至第135頁)  │
│  │          │                          │                │④證人李水源於104 年11│
│  │          │                          │                │  月30日晚間8時24分許 │
│  │          │                          │                │  至9時12分許,以所持 │
│  │          │                          │                │  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與被告蔡金來所持用│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聯繫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  105年度偵字第1323號 │
│  │          │                          │                │  卷第173頁反面)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75頁正反面)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5│林家丞    │林家丞於104年12月7 日上午9│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警詢、偵│
│︻│          │時10分許,以所持用之「0960│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653151」號行動電話與蔡金來│期徒刑貳年肆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1000元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扣案之SAMAUNG 廠│  105年度偵字第1323號 │
│訴│          │電話聯絡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事│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卷第191頁、第215頁;│
│書│          │宜後,蔡金來乃於通話結束不│(內含門號為○九│  本院卷第59頁反面、第│
│附│          │久,在其位於基隆市暖暖區源│○六八一九三九九│  137頁、第171頁)    │
│表│          │遠路28巷7 號之住處交付甲基│號之晶片卡壹張)│②證人林家丞於警詢、偵│
│二│          │安非他命1包(1公克)予林家│沒收;未據扣案之│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丞,並向林家丞收取左列價金│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號│          │。                        │幣壹仟元沒收,如│  8 頁、第88頁)      │
│3│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③本院104年聲監字第837│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號通訊監察書(105 年│
│  │          │                          │時,追徵其價額。│  度警聲搜字第116 號卷│
│  │          │                          │                │  第134頁至第135頁)  │
│  │          │                          │                │④證人林家丞於104年12 │
│  │          │                          │                │  月7日上午9時10分許,│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與被告蔡金來│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
│  │          │                          │                │  譯文(105年度偵字第 │
│  │          │                          │                │  1323號卷第20頁反面)│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40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6│李水源    │李水源於104年12月7 日下午4│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時27分許,以所持用之「0955│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023791」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2500元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要約後,蔡金來乃於同日下午│(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4 時32分許,在基隆市暖暖區│○六八一九三九九│②證人李水源於警詢、偵│
│表│          │源遠路高速公路旁某空地交付│號之晶片卡壹張)│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二│          │甲基安非他命3包(各1公克)│沒收;未據扣案之│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編│          │予李水源,並向李水源收取左│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168頁反面、第180頁至│
│號│          │列價金。                  │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第181頁)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③本院104年聲監字第837│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號通訊監察書(105 年│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度警聲搜字第116 號卷│
│  │          │                          │額。            │  第134頁至第135頁)  │
│  │          │                          │                │④證人李水源於104年12 │
│  │          │                          │                │  月7日下午4時27分許,│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與被告蔡金來│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
│  │          │                          │                │  譯文(105年度偵字第 │
│  │          │                          │                │  1323號卷第174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75頁正反面)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7│周明章    │周明章於104 年12月17日上午│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10時40分許,以所持用之「09│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1000元    │金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行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之要約後,蔡金來乃於通話結│(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束不久,在其位於基隆市○○○○○○○○○○○○○○○○○○○○○○○○
○○○          ○區○○路00巷0 號之住處門口│號之晶片卡壹張)│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二│          │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沒收;未據扣案之│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編│          │不詳)予周明章,並向周明章│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24頁、第79頁)      │
│號│          │收取左列價金。            │幣壹仟元沒收,如│③本院104年聲監續字第1│
│8│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724號通訊監察書(105│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時,追徵其價額。│  卷第136頁至第137頁)│
│  │          │                          │                │④證人周明章於104年12 │
│  │          │                          │                │  月17日上午10時40分許│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
│  │          │                          │                │  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蔡金│
│  │          │                          │                │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
│  │          │                          │                │  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
│  │          │                          │                │  第1323號卷第28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93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 具(│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8│李水源    │李水源於104年12月17日下午5│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時29分許,以所持用之「0955│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403971」號行動電話與蔡金來│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2500元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電話聯絡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事│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宜後,蔡金來乃於同日晚間 6│(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時許,在基隆市暖暖區源遠路│○六八一九三九九│②證人李水源於警詢、偵│
│表│          │高速公路旁某空地交付甲基安│號之晶片卡壹張)│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二│          │非他命3包(各1公克)予李水│沒收;未據扣案之│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編│          │源,並向李水源收取左列價金│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168頁反面至第169頁、│
│號│          │。                        │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第181頁)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③本院104年聲監續字第1│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724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額。            │  卷第136頁至第137頁)│
│  │          │                          │                │④證人李水源於104年12 │
│  │          │                          │                │  月17日下午5時29分許 │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
│  │          │                          │                │  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蔡金│
│  │          │                          │                │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
│  │          │                          │                │  察譯文(105年度偵字 │
│  │          │                          │                │  第1323號卷第174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74頁正反面)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9│林家丞    │林家丞於104 年12月22日中午│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12時14分許,以所持用之「09│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蔡金│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1000元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第  │
│訴│          │動電話聯絡價購甲基安非他命│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215頁;本院卷第59頁 │
│書│          │事宜後,蔡金來乃於通話結束│(內含門號為○九│  反面、第137頁、第171│
│附│          │不久,在其位於基隆市暖暖區│○六八一九三九九│  頁)                │
│表│          │源遠路28巷7 號之住處交付甲│號之晶片卡壹張)│②證人林家丞於警詢、偵│
│二│          │基安非他命1包(1公克)予林│沒收;未據扣案之│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家丞,並向林家丞收取左列價│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號│          │金。                      │幣壹仟元沒收,如│  8 頁、第89頁)      │
│4│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③本院104年聲監續字第1│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724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時,追徵其價額。│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                │  卷第136頁至第137頁)│
│  │          │                          │                │④證人林家丞於104年12 │
│  │          │                          │                │  月22日中午12時14分許│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
│  │          │                          │                │  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蔡金│
│  │          │                          │                │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
│  │          │                          │                │  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
│  │          │                          │                │  第1323號卷第21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40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李水源    │李水源於104年12月25日下午3│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時38分許,以所持用之「0955│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023791」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2500元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要約後,蔡金來乃於同日下午│(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4 時20分許,在基隆市暖暖區│○六八一九三九九│②證人李水源於警詢、偵│
│表│          │源遠路高速公路旁某空地交付│號之晶片卡壹張)│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二│          │甲基安非他命3包(各1公克)│沒收;未據扣案之│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編│          │予李水源,並向李水源收取左│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169頁、第181頁)    │
│號│          │列價金。                  │幣貳仟伍佰元沒收│③本院104年聲監續字第1│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724號通訊監察書(105│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卷第136頁至第137頁)│
│  │          │                          │額。            │④證人李水源於104年12 │
│  │          │                          │                │  月25日下午3時38分許 │
│  │          │                          │                │  至下午4時20分許,以 │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與被告蔡金來所│
│  │          │                          │                │  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譯│
│  │          │                          │                │  文(105年度偵字第132│
│  │          │                          │                │  3號卷第174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75頁正反面)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林家丞    │林家丞於104 年12月31日凌晨│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2時20分許,以所持用之「096│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蔡金│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1000元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第  │
│訴│          │動電話聯絡價購甲基安非他命│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215頁;本院卷第59頁 │
│書│          │事宜後,蔡金來乃於通話結束│(內含門號為○九│  反面、第137頁、第171│
│附│          │不久,在其位於基隆市暖暖區│○六八一九三九九│  頁)                │
│表│          │源遠路28巷7 號之住處交付甲│號之晶片卡壹張)│②證人林家丞於警詢、偵│
│二│          │基安非他命1包(1公克)予林│沒收;未據扣案之│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家丞,並向林家丞收取左列價│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號│          │金。                      │幣壹仟元沒收,如│  8 頁正反面、第89頁)│
│5│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③本院104年聲監續字第1│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724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時,追徵其價額。│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                │  卷第136頁至第137頁)│
│  │          │                          │                │④證人林家丞於104 年12│
│  │          │                          │                │  月31日凌晨2時20分許 │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
│  │          │                          │                │  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蔡金│
│  │          │                          │                │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
│  │          │                          │                │  察譯文(105年度偵字 │
│  │          │                          │                │  第1323號卷第21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40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周明章    │周明章於105年1月1日下午5時│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12分許,以所持用之「093305│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8671」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來│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1000元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要│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約後,蔡金來乃於同日下午 5│(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時16分許,在其位於基隆市○○○○○○○○○○○○○○○○○○○○○○○
○○○          ○○區○○路00巷0 號之住處門│號之晶片卡壹張)│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二│          │口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沒收;未據扣案之│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編│          │量不詳)予周明章,並向周明│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24頁、第79頁至第80頁│
│號│          │章收取左列價金。          │幣壹仟元沒收,如│  )                  │
│9│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③本院104年聲監續字第1│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724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時,追徵其價額。│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                │  卷第136頁至第137頁)│
│  │          │                          │                │④證人周明章於105年1月│
│  │          │                          │                │  1日下午5時16分許至5 │
│  │          │                          │                │  時36分許,以所持用09│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  │          │                          │                │  被告蔡金來所持用0906│
│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  │          │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05 │
│  │          │                          │                │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  │          │                          │                │  28頁反面)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93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 具(│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胡慶章    │胡慶章於105年1月4日下午3時│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11分許,以所持用之「097969│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5645」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來│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2000元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要│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約後,蔡金來乃於結束通話後│(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不久,在其位於基隆市暖暖區│○六八一九三九九│②證人胡慶章於偵訊中所│
│表│          │源遠路28巷7 號之住處交付甲│號之晶片卡壹張)│  為之證述(105 年度偵│
│二│          │基安非他命4包(其中3 包各1│沒收;未據扣案之│  字第1322號卷第233 頁│
│編│          │公克,其餘1 包之數量不詳)│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號│          │予胡慶章,並於另日向胡慶章│幣貳仟元沒收,如│③本院104年聲監續字第1│
││          │收取左列價金。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724號通訊監察書(105│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時,追徵其價額。│  卷第136頁至第137頁)│
│  │          │                          │                │④證人胡慶章於105年1月│
│  │          │                          │                │  4日下午3時11分許,以│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與被告蔡金來所│
│  │          │                          │                │  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譯│
│  │          │                          │                │  文(105年度偵字第132│
│  │          │                          │                │  3 號卷第57頁反面)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18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 具(│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周明章    │周明章於105年1月6日下午3時│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警詢、偵│
│︻│          │41分許,以所持用之「093305│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8671」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來│期徒刑貳年肆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1000元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扣案之SAMAUNG 廠│  105年度偵字第1323號 │
│訴│          │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要│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卷第190頁、第215頁;│
│書│          │約後,蔡金來乃於結束通話後│(內含門號為○九│  本院卷第59頁反面、第│
│附│          │不久,在其位於基隆市暖暖區│○六八一九三九九│  137頁、第171頁)    │
│表│          │源遠路28巷7 號之住處門口交│號之晶片卡壹張)│②證人周明章於警詢、偵│
│二│          │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不│沒收;未據扣案之│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詳)予周明章,並向周明章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號│          │取左列價金。              │幣壹仟元沒收,如│  24頁正反面、第80頁)│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③本院104年聲監續字第1│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724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時,追徵其價額。│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                │  卷第136頁至第137頁)│
│  │          │                          │                │④證人周明章於105年1月│
│  │          │                          │                │  6日下午3時41分許,以│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與被告蔡金來所│
│  │          │                          │                │  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譯│
│  │          │                          │                │  文(105年度偵字第132│
│  │          │                          │                │  3號卷第28頁反面)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93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 具(│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李水源    │李水源於105年1月7日下午1時│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23分許,以所持用之「095502│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3791」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來│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2500元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要│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約後,蔡金來乃於同日下午 1│(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時32分許,在基隆市暖暖區源│○六八一九三九九│②證人李水源於警詢、偵│
│表│          │遠路高速公路旁某空地交付甲│號之晶片卡壹張)│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二│          │基安非他命3包(各1公克)予│沒收;未據扣案之│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編│          │李水源,並向李水源收取左列│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169頁、第181頁)    │
│號│          │價金。                    │幣貳仟伍佰元沒收│③本院104年聲監續字第1│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724號通訊監察書(105│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卷第136頁至第137頁)│
│  │          │                          │額。            │④證人李水源於105年1月│
│  │          │                          │                │  7日下午1時23分許至下│
│  │          │                          │                │  午1時32分許,以所持 │
│  │          │                          │                │  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與被告蔡金來所持用│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聯繫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  105年度偵字第1323號 │
│  │          │                          │                │  卷第174頁正反面)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75頁正反面)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林家丞    │林家丞於105年1月7日下午5時│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46分許,以所持用之「096065│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3151」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來│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1000元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第  │
│訴│          │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要│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215頁;本院卷第59頁 │
│書│          │約後,蔡金來乃於通話結束不│(內含門號為○九│  反面、第137頁、第171│
│附│          │久,在其位於基隆市暖暖區源│○六八一九三九九│  頁)                │
│表│          │遠路28巷7 號之住處交付甲基│號之晶片卡壹張)│②證人林家丞於警詢、偵│
│二│          │安非他命1包(1公克)予林家│沒收;未據扣案之│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丞,並向林家丞收取左列價金│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號│          │。                        │幣壹仟元沒收,如│  8 頁反面、第89頁)  │
│6│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③本院104年聲監續字第1│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724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時,追徵其價額。│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                │  卷第136頁至第137頁)│
│  │          │                          │                │④證人林家丞於105年1月│
│  │          │                          │                │  7日下午5時46分許,以│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與被告蔡金來所│
│  │          │                          │                │  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譯│
│  │          │                          │                │  文(105年度偵字第132│
│  │          │                          │                │  3號卷第21頁反面)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40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周明章    │周明章於105 年1月9日上午11│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時16分許,以所持用之「0933│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058671」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1000元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要約後,蔡金來乃於結束通話│(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後不久,在其位於基隆市○○○○○○○○○○○○○○○○○○○○○○○○
○○○          ○區○○路00巷0 號之住處門口│號之晶片卡壹張)│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二│          │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沒收;未據扣案之│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編│          │不詳)予周明章,並向周明章│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24頁反面、第80頁)  │
│號│          │收取左列價金。            │幣壹仟元沒收,如│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9號通訊監察書(105年│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度警聲搜字第116 號卷│
│  │          │                          │時,追徵其價額。│  第138頁至第139頁)  │
│  │          │                          │                │④證人周明章於105年1月│
│  │          │                          │                │  9日上午11時16分許, │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與被告蔡金來│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
│  │          │                          │                │  譯文(105年度偵字第 │
│  │          │                          │                │  1323號卷第28頁反面)│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93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 具(│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胡慶章    │胡慶章於105年1 月12日上午9│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時29分許,以所持用之「0979│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695645」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1000元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要約後,蔡金來乃於結束通話│(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後不久,在其位於基隆市○○○○○○○○○○○○○○○○○○○○○○○○
○○○          ○區○○路00巷0 號之住處交付│號之晶片卡壹張)│  為之證述(105 年度偵│
│二│          │甲基安非他命2包(其中1 包1│沒收;未據扣案之│  字第1322號卷第233 頁│
│編│          │公克,另1 包之數量不詳)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至第234頁)         │
│號│          │胡慶章,並向胡慶章收取左列│幣壹仟元沒收,如│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價金。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9號通訊監察書(105年│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度警聲搜字第116號卷 │
│  │          │                          │時,追徵其價額。│  第138頁至第139頁)  │
│  │          │                          │                │④證人胡慶章於105年1月│
│  │          │                          │                │  12日上午9 時29分許,│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與被告蔡金來│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
│  │          │                          │                │  譯文(105年度偵字第 │
│  │          │                          │                │  1323號卷第58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18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 具(│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胡慶章    │胡慶章於105年1月13日上午10│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時16分、下午2 時25分許,以│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3000元    │動電話與蔡金來所持用「0906│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819399」號行動電話聯絡價購│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蔡金來│(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乃於同日下午2 時25分許通話│○六八一九三九九│②證人胡慶章於偵訊中所│
│表│          │結束後不久,在其位於基隆市│號之晶片卡壹張)│  為之證述(105 年度偵│
│二│          │暖暖區源遠路28巷7 號之住處│沒收;未據扣案之│  字第1322號卷第234頁 │
│編│          │交付甲基安非他命5 包(每包│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號│          │各1公克)予胡慶章,並向胡 │幣叁仟元沒收,如│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慶章收取左列價金。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9號通訊監察書(105年│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度警聲搜字第116號卷 │
│  │          │                          │時,追徵其價額。│  第138頁至第139頁)  │
│  │          │                          │                │④證人胡慶章於105年1月│
│  │          │                          │                │  13日上午10時16分許至│
│  │          │                          │                │  下午2時25分許,以所 │
│  │          │                          │                │  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與被告蔡金來所持│
│  │          │                          │                │  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聯繫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  (105年度偵字第1323 │
│  │          │                          │                │  號卷第58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18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 具(│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林四川    │林四川於105年1 月16日晚間7│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時59分許,以所持用之「0958│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831551」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1000元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要約後,蔡金來乃於通話結束│(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後不久,在林四川位於基隆市○○○○○○○○○○○○○○○○○○○○○○
○○○          ○○○區○○街000 號之住處交│號之晶片卡壹張)│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二│          │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不│沒收;未據扣案之│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編│          │詳)予林四川,並向林四川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124頁反面、第132頁)│
│號│          │取左列價金。              │幣壹仟元沒收,如│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9號通訊監察書(105年│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度警聲搜字第116 號卷│
│  │          │                          │時,追徵其價額。│  第138頁至第139頁)  │
│  │          │                          │                │④證人林四川於105年1月│
│  │          │                          │                │  16日晚間9 時59分許,│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與被告蔡金來│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
│  │          │                          │                │  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
│  │          │                          │                │  1323號卷第129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李水源    │李水源於105年1 月18日下午2│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時52分許,以所持用之「0955│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023791」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2500元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要約後,蔡金來乃於通話結束│(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後不久,在基隆市暖暖區源遠│○六八一九三九九│②證人李水源於警詢、偵│
│表│          │路高速公路旁某空地交付甲基│號之晶片卡壹張)│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二│          │安非他命3包(各1公克)予李│沒收;未據扣案之│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編│          │水源,並向李水源收取左列價│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169頁、第181頁)    │
│號│          │金。                      │幣貳仟伍佰元沒收│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9號通訊監察書(105年│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度警聲搜字第116號卷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第138頁至第139頁)  │
│  │          │                          │額。            │④證人李水源於105年1月│
│  │          │                          │                │  18日下午2時52分許, │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與被告蔡金來│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
│  │          │                          │                │  譯文(105年度偵字第 │
│  │          │                          │                │  1323號卷第174頁反面 │
│  │          │                          │                │  )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75頁正反面)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胡慶章    │胡慶章於105年1 月20日下午5│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時46分許,以所持用之「0979│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695645」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1000元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SAMAUNG廠 │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要約後,蔡金來乃於結束通話│(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後不久,在其位於基隆市○○○○○○○○○○○○○○○○○○○○○○○○
○○○          ○區○○路00巷0 號之住處交付│號之晶片卡壹張)│  為之證述(105 年度偵│
│二│          │甲基安非他命2包(每包各1公│沒收;未據扣案之│  字第1322號卷第234頁 │
│編│          │克)予胡慶章,並向胡慶章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號│          │取左列價金。              │幣壹仟元沒收,如│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9號通訊監察書(105年│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度警聲搜字第116號卷 │
│  │          │                          │時,追徵其價額。│  第138頁至第139頁)  │
│  │          │                          │                │④證人胡慶章於105年1月│
│  │          │                          │                │  20日下午5時46分許, │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與被告蔡金來│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
│  │          │                          │                │  譯文(105年度偵字第 │
│  │          │                          │                │  1323號卷第59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18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 具(│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李水源    │李水源於105年1 月27日上午7│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時37分許,以所持用之「0955│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403971」號行動電話與蔡金來│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2500元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電話聯絡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事│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宜後,蔡金來乃於結束通話後│(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不久,在基隆市暖暖區源遠路│○六八一九三九九│②證人李水源於警詢、偵│
│表│          │高速公路旁某空地交付甲基安│號之晶片卡壹張)│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二│          │非他命3包(各1公克)予李水│沒收;未據扣案之│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編│          │源,並向李水源收取左列價金│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169頁正反面、第181頁│
│號│          │。                        │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至第182頁)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9號通訊監察書(105年│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度警聲搜字第116號卷 │
│  │          │                          │額。            │  第138頁至第139頁)  │
│  │          │                          │                │④證人李水源於105年1月│
│  │          │                          │                │  27日上午7時37分許, │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與被告蔡金來│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
│  │          │                          │                │  譯文(105年度偵字第 │
│  │          │                          │                │  1323號卷第174頁反面 │
│  │          │                          │                │  )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74頁正反面)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胡慶章    │胡慶章於105年1 月28日下午5│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時32分許,以所持用之「0979│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695645」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1000元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SAMAUNG廠 │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要約後,蔡金來乃於結束通話│(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後不久,在其位於基隆市○○○○○○○○○○○○○○○○○○○○○○○○
○○○          ○區○○路00巷0 號之住處交付│號之晶片卡壹張)│  為之證述(105 年度偵│
│二│          │甲基安非他命2包(每包各1公│沒收;未據扣案之│  字第1322號卷第234頁 │
│編│          │克)予胡慶章,並向胡慶章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號│          │取左列價金。              │幣壹仟元沒收,如│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9號通訊監察書(105年│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度警聲搜字第116號卷 │
│  │          │                          │時,追徵其價額。│  第138頁至第139頁)  │
│  │          │                          │                │④證人胡慶章於105年1月│
│  │          │                          │                │  28日下午5時32分許, │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與被告蔡金來│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
│  │          │                          │                │  譯文(105年度偵字第 │
│  │          │                          │                │  1323號卷第59頁反面)│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18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 具(│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林家丞    │林家丞於105年2 月10日下午5│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時5分許,以所持用之「09606│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53151 」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1000元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要約後,蔡金來乃於通話結束│(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不久,在其位於基隆市暖暖區│○六八一九三九九│②證人林家丞於警詢、偵│
│表│          │源遠路28巷7 號之住處交付甲│號之晶片卡壹張)│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二│          │基安非他命1小包(1公克)予│沒收;未據扣案之│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編│          │林家丞,並向林家丞收取左列│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8頁反面、第89頁)   │
│號│          │價金。                    │幣壹仟元沒收,如│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7│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52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 號│
│  │          │                          │時,追徵其價額。│  卷第140頁至第141頁)│
│  │          │                          │                │④證人林家丞於105年2月│
│  │          │                          │                │  10日下午5時5分許,以│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與被告蔡金來所│
│  │          │                          │                │  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譯│
│  │          │                          │                │  文(105年度偵字第132│
│  │          │                          │                │  3號卷第21頁反面)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40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 具(│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胡慶章    │胡慶章於105年2月12日上午10│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時5分許,以所持用之「09796│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95645 」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1000元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要約後,蔡金來乃於結束通話│(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後不久,在其位於基隆市○○○○○○○○○○○○○○○○○○○○○○○○
○○○          ○區○○路00巷0 號之住處交付│號之晶片卡壹張)│  為之證述(105 年度偵│
│二│          │甲基安非他命2包(每包各1公│沒收;未據扣案之│  字第1322號卷第234頁 │
│編│          │克)予胡慶章,並向胡慶章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號│          │取左列價金。              │幣壹仟元沒收,如│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52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時,追徵其價額。│  卷第140頁至第141頁)│
│  │          │                          │                │④證人胡慶章於105年2月│
│  │          │                          │                │  12日上午10時5分許, │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與被告蔡金來│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
│  │          │                          │                │  譯文(105年度偵字第 │
│  │          │                          │                │  1323號卷第59頁反面)│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18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 具(│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李水源    │李水源於105年2月12日中午12│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時53分許,以所持用之「0955│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023791」號行動電話與蔡金來│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2000元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電話聯絡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事│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宜,蔡金來乃於同日下午1 時│(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39分許,在基隆市暖暖區源遠│○六八一九三九九│②證人李水源於警詢、偵│
│表│          │路高速公路旁某空地交付甲基│號之晶片卡壹張)│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二│          │安非他命2包(各1公克)予李│沒收;未據扣案之│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編│          │水源,並向李水源收取左列價│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169頁反面、第182頁)│
│號│          │金。                      │幣貳仟元沒收,如│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52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時,追徵其價額。│  卷第140頁至第141頁)│
│  │          │                          │                │④證人李水源於105年2月│
│  │          │                          │                │  12日中午12時53分許至│
│  │          │                          │                │  下午1時39分許,以所 │
│  │          │                          │                │  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與被告蔡金來所持│
│  │          │                          │                │  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聯繫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  (105年度偵字第1323 │
│  │          │                          │                │  號卷第174頁反面)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75頁正反面)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胡慶章    │胡慶章於105年2 月19日下午3│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時5分許,以所持用之「09796│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95645 」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1000元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要約後,蔡金來乃於結束通話│(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後不久,在其位於基隆市○○○○○○○○○○○○○○○○○○○○○○○○
○○○          ○區○○路00巷0 號之住處交付│號之晶片卡壹張)│  為之證述(105 年度偵│
│二│          │甲基安非他命2包(每包各1公│沒收;未據扣案之│  字第1322號卷第235頁 │
│編│          │克)予胡慶章,並向胡慶章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號│          │取左列價金。              │幣壹仟元沒收,如│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52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時,追徵其價額。│  卷第140頁至第141頁)│
│  │          │                          │                │④證人胡慶章於105年2月│
│  │          │                          │                │  19日下午3時5分許,以│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與被告蔡金來所│
│  │          │                          │                │  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譯│
│  │          │                          │                │  文(105年度偵字第132│
│  │          │                          │                │  3號卷第60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18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 具(│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周明章    │周明章於105年2 月23日上午7│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時49分許,以所持用之「0933│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058671」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1000元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要約後,蔡金來乃於結束通話│(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後不久,在其位於基隆市○○○○○○○○○○○○○○○○○○○○○○○○
○○○          ○區○○路00巷0 號之住處門口│號之晶片卡壹張)│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二│          │交付甲基安非他命小包(數量│沒收;未據扣案之│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編│          │不詳)予周明章,並向周明章│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24頁反面、第80頁)  │
│號│          │收取左列價金。            │幣壹仟元沒收,如│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52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時,追徵其價額。│  卷第140頁至第141頁)│
│  │          │                          │                │④證人周明章於105年2月│
│  │          │                          │                │  23日上午7 時49分許,│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與被告蔡金來│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
│  │          │                          │                │  譯文(105年度偵字第 │
│  │          │                          │                │  1323號卷第28頁反面)│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93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 具(│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胡慶章    │胡慶章於105年2 月24日晚間7│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時49分許,以所持用之「0979│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695645」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2000元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要約後,蔡金來乃於同日晚間│(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8時3分許,在其位於基隆市○○○○○○○○○○○○○○○○○○○○○○○
○○○          ○○區○○路00巷0 號之住處交│號之晶片卡壹張)│  為之證述(105 年度偵│
│二│          │付甲基安非他命4包(每包各1│沒收;未據扣案之│  字第1322號卷第235頁 │
│編│          │公克)予胡慶章,並向胡慶章│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號│          │收取左列價金。            │幣貳仟元沒收,如│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52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時,追徵其價額。│  卷第140頁至第141頁)│
│  │          │                          │                │④證人胡慶章於105年2月│
│  │          │                          │                │  24日晚間7時49分許至 │
│  │          │                          │                │  8時3分許,以所持用09│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  │          │                          │                │  被告蔡金來所持用0906│
│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  │          │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05 │
│  │          │                          │                │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  │          │                          │                │  60頁正反面)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18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 具(│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胡慶章    │胡慶章於105年2 月27日下午3│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時44分許,以所持用之「0979│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695645」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2000元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要約後,蔡金來乃於結束通話│(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後不久,在其位於基隆市○○○○○○○○○○○○○○○○○○○○○○○○
○○○          ○區○○路00巷0 號之住處交付│號之晶片卡壹張)│  為之證述(105 年度偵│
│二│          │甲基安非他命4包(其中3包各│沒收;未據扣案之│  字第1322號卷第235頁 │
│編│          │1公克,其餘1包重量不詳)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號│          │胡慶章,並向胡慶章收取左列│幣貳仟元沒收,如│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價金。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52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時,追徵其價額。│  卷第140頁至第141頁)│
│  │          │                          │                │④證人胡慶章於105年2月│
│  │          │                          │                │  27日下午3時44分許, │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與被告蔡金來│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
│  │          │                          │                │  譯文(105年度偵字第1│
│  │          │                          │                │  323號卷第60頁反面)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18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 具(│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胡慶章    │胡慶章於105年2 月29日下午6│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時16分許,以所持用之「0979│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據及審│
│即├─────┤695645」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1000元    │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動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要約後,蔡金來乃於同日晚間│(內含門號為○九│  )                  │
│附│          │6 時35分許,在其位於基隆市○○○○○○○○○○○○○○○○○○○○○○
○○○          ○○○區○○路00巷0 號之住處│號之晶片卡壹張)│  為之證述(105 年度偵│
│二│          │交付甲基安非他命2 包(每包│沒收;未據扣案之│  字第1322號卷第235頁 │
│編│          │各1 公克)予胡慶章,並於另│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號│          │日向胡慶章收取左列價金。  │幣壹仟元沒收,如│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52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時,追徵其價額。│  卷第140頁至第141頁)│
│  │          │                          │                │④證人胡慶章於105年2月│
│  │          │                          │                │  29日下午6時16分許至6│
│  │          │                          │                │  時35分許,以所持用09│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  │          │                          │                │  被告蔡金來所持用0906│
│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  │          │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05 │
│  │          │                          │                │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  │          │                          │                │  60頁反面)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18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 具(│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胡慶章    │胡慶章於105年3月2日下午1時│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33分許,以所持用之「097969│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5645」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來│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2000元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要│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約後,蔡金來乃於結束通話後│(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不久,在其位於基隆市暖暖區│○六八一九三九九│②證人胡慶章於偵訊中所│
│表│          │源遠路28巷7 號之住處交付甲│號之晶片卡壹張)│  為之證述(105 年度偵│
│二│          │基安非他命4包(每包各1公克│沒收;未據扣案之│  字第1322號卷第236頁 │
│編│          │)予胡慶章,並向胡慶章收取│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號│          │左列價金。                │幣貳仟元沒收,如│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52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時,追徵其價額。│  卷第140頁至第141頁)│
│  │          │                          │                │④證人胡慶章於105年3月│
│  │          │                          │                │  2日下午1時33分許,以│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與被告蔡金來所│
│  │          │                          │                │  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譯│
│  │          │                          │                │  文(105年度偵字第132│
│  │          │                          │                │  3號卷第60頁反面至第 │
│  │          │                          │                │  61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18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 具(│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胡慶章    │胡慶章於105年3月5日下午6時│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6分許,以所持用之「0000000│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645 」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來│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3000元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要│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約後,蔡金來乃於同日 6時16│(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分許,在其位於基隆市暖暖區│○六八一九三九九│②證人胡慶章於偵訊中所│
│表│          │源遠路28巷7 號之住處交付甲│號之晶片卡壹張)│  為之證述(105 年度偵│
│二│          │基安非他命5包(每包各1公克│沒收;未據扣案之│  字第1322號卷第236頁 │
│編│          │)予胡慶章,並於另日向胡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號│          │章收取左列價金。          │幣叁仟元沒收,如│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52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時,追徵其價額。│  卷第140頁至第141頁)│
│  │          │                          │                │④證人胡慶章於105年3月│
│  │          │                          │                │  5日下午6時6分許至6時│
│  │          │                          │                │  16分許,以所持用0979│
│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
│  │          │                          │                │  告蔡金來所持用090681│
│  │          │                          │                │  9399號行動電話聯繫之│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61│
│  │          │                          │                │  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18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 具(│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胡慶章    │胡慶章於105年3月6日下午4時│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17分許,以所持用之「097969│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5645」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來│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1000元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要│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約後,蔡金來乃於結束通話後│(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不久,在其位於基隆市暖暖區│○六八一九三九九│②證人胡慶章於偵訊中所│
│表│          │源遠路28巷7 號之住處交付甲│號之晶片卡壹張)│  為之證述(105 年度偵│
│二│          │基安非他命2包(每包各1公克│沒收;未據扣案之│  字第1322號卷第236頁 │
│編│          │)予胡慶章,並於另日向胡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號│          │章收取左列價金。          │幣壹仟元沒收,如│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52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時,追徵其價額。│  卷第140頁至第141頁)│
│  │          │                          │                │④證人胡慶章於105年3月│
│  │          │                          │                │  6日下午4時17分許,以│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與被告蔡金來所│
│  │          │                          │                │  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譯│
│  │          │                          │                │  文(105年度偵字第132│
│  │          │                          │                │  3號卷第61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18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 具(│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李水源    │李水源於105年3月7日下午2時│蔡金來販賣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偵訊、本│
│︻│          │6分許,以所持用之「0000000│毒品,累犯,處有│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即├─────┤971 」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來│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時之自白(105年度 │
│起│2500元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扣案之SAMAUNG 廠│  偵字第1323號卷第215 │
│訴│          │電話為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要│牌之行動電話壹支│  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
│書│          │約後,蔡金來乃於同日下午 2│(內含門號為○九│  、第137頁、第171頁)│
│附│          │時58分許,在基隆市暖暖區源│○六八一九三九九│②證人李水源於警詢、偵│
│表│          │遠路高速公路旁某空地交付甲│號之晶片卡壹張)│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二│          │基安非他命3包(各1公克)予│沒收;未據扣案之│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編│          │李水源,並向李水源收取左列│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169頁反面、第182頁)│
│號│          │價金。                    │幣貳仟伍佰元沒收│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3│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15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卷第142頁至第143頁)│
│  │          │                          │額。            │④證人李水源於105年3月│
│  │          │                          │                │  7 日下午2時6分許至下│
│  │          │                          │                │  午2 時53分許,以所持│
│  │          │                          │                │  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與被告蔡金來所持用│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聯繫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1323號│
│  │          │                          │                │  卷第174頁反面至第75 │
│  │          │                          │                │  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74頁正反面)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附表三:被告蔡金來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編│轉讓對象│        行為內容            │    主    文    │      證    據        │
│號│        │                            │                │                      │
├─┼────┼──────────────┼────────┼───────────┤
│1│石思賢  │石思賢於104年11月20日下午4時│蔡金來轉讓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警詢、偵│
│︻│        │51分、4 時52分許,以所持用之│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蔡│期徒刑柒月。扣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        │金來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之SAMSUNG 廠牌之│  105年度偵字第1323號 │
│訴│        │動電話相約見面,並於同日下午│行動電話壹支(內│  卷第188頁、第215頁;│
│書│        │4 時52分許結束通話後不久,前│含門號為○九○六│  本院卷第59頁反面、第│
│附│        │往蔡金來位於基隆市暖暖區源遠│八一九三九九號之│  137頁、第171頁)    │
│表│        │路28巷7 號之住處。蔡金來俟石│晶片卡壹張)沒收│②證人石思賢於警詢、偵│
│三│        │思賢抵達其上開住所後,隨即將│。              │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數量不詳之甲基安他命放置在鋁│                │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號│        │箔紙上燒烤,以此方式無償轉讓│                │  146頁反面、第163頁)│
│1│        │甲基安非他命予石思賢施用。  │                │③本院104年聲監字第837│
│︼│        │                            │                │  號通訊監察書(105年 │
│  │        │                            │                │  度警聲搜字第116號卷 │
│  │        │                            │                │  第134頁至第135頁)  │
│  │        │                            │                │④證人石思賢於104年11 │
│  │        │                            │                │  月20日下午4時51分許 │
│  │        │                            │                │  至4時52分許,以所持 │
│  │        │                            │                │  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與被告蔡金來所持用│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聯繫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1323號│
│  │        │                            │                │  卷第151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47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2│石思賢  │石思賢於104年12月1日晚間9 時│蔡金來轉讓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警詢、偵│
│︻│        │6分許,以所持用之「000000000│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        │9 」號行動電話與蔡金來所持用│期徒刑柒月。扣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相約│之SAMSUNG 廠牌之│  105年度偵字第1323號 │
│訴│        │見面,並於結束通話後不久,前│行動電話壹支(內│  卷第188頁、第215頁;│
│書│        │往蔡金來位於基隆市暖暖區源遠│含門號為○九○六│  本院卷第59頁反面、第│
│附│        │路28巷7 號之住處。蔡金來俟石│八一九三九九號之│  137頁、第171頁)    │
│表│        │思賢抵達其上開住處後,即將數│晶片卡壹張)沒收│②證人石思賢於警詢、偵│
│三│        │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鋁│。              │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箔紙上燒烤,以此方式無償轉讓│                │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號│        │甲基安非他命予石思賢施用。  │                │  146頁反面、第163頁)│
│2│        │                            │                │③本院104年聲監字第837│
│︼│        │                            │                │  號通訊監察書(105年 │
│  │        │                            │                │  度警聲搜字第116號卷 │
│  │        │                            │                │  第134頁至第135頁)  │
│  │        │                            │                │④證人石思賢於104年12 │
│  │        │                            │                │  月1日晚間9時6分許, │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與被告蔡金來│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
│  │        │                            │                │  譯文(105年度偵字第 │
│  │        │                            │                │  1323號卷第152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47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3│石思賢  │石思賢於104年12月4日下午5 時│蔡金來轉讓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警詢、偵│
│︻│        │24分許,以所持用之「00000000│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        │89」號行動電話與蔡金來所持用│期徒刑柒月。扣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相約│之SAMSUNG 廠牌之│  105年度偵字第1323號 │
│訴│        │見面,並於結束通話後不久,前│行動電話壹支(內│  卷第188頁、第215頁;│
│書│        │往蔡金來位於基隆市暖暖區源遠│含門號為○九○六│  本院卷第59頁反面、第│
│附│        │路28巷7 號之住處。蔡金來俟石│八一九三九九號之│  137頁、第171頁)    │
│表│        │思賢抵達其上開住處後,即將數│晶片卡壹張)沒收│②證人石思賢於警詢、偵│
│三│        │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鋁│。              │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箔紙上燒烤,以此方式無償轉讓│                │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號│        │甲基安非他命予石思賢施用。  │                │  146頁反面、第163頁)│
│3│        │                            │                │③本院104年聲監字第837│
│︼│        │                            │                │  號通訊監察書(105年 │
│  │        │                            │                │  度警聲搜字第116號卷 │
│  │        │                            │                │  第134頁至第135頁)  │
│  │        │                            │                │④證人石思賢於104年12 │
│  │        │                            │                │  月4日下午5時24分許,│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與被告蔡金來│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
│  │        │                            │                │  譯文(105年度偵字第1│
│  │        │                            │                │  323號卷第152頁反面)│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47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4│ 石思賢 │石思賢於104年12月14日晚間6時│蔡金來轉讓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警詢、偵│
│︻│        │46分、9時58分及10時15分許, │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        │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期徒刑捌月。扣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10│
│起│        │動電話撥打蔡金來所持用「0906│之SAMSUNG 廠牌之│  5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
│訴│        │819399」號行動電話相約見面,│行動電話壹支(內│  第188頁、第215頁、本│
│書│        │石思賢乃於同日晚間10時15分許│含○九○六八一九│  院卷第59頁反面、第13│
│附│        │結束通話後不久,至蔡金來位於│三九九號之晶片卡│  7頁、第171頁、第172 │
│表│        │基隆市○○區○○路00巷0 號之│壹張)沒收。    │  頁反面)            │
│二│        │住處,由蔡金來將數量不詳之甲│                │②證人石思賢於警詢、偵│
│編│        │基安非他命放置在鋁箔紙上燒烤│                │  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
│號│        │,無償轉讓予石思賢施用。石思│                │  證述(105年度偵字第 │
││        │賢於施用完畢後,因蔡金來經濟│                │  1323號卷第146頁反面 │
│︼│        │狀況不甚良好,乃將1000元放置│                │  、第163頁、本院卷第 │
│  │        │在蔡金來前開住處之桌子上(然│                │  158頁反面至第161頁)│
│  │        │此並非蔡金來交付毒品予石思賢│                │③本院104年聲監字第172│
│  │        │之對價)。                  │                │  4號通訊監察書(105年│
│  │        │                            │                │  度警聲搜字第116 號卷│
│  │        │                            │                │  第136頁至第137頁)  │
│  │        │                            │                │④證人石思賢於104 年12│
│  │        │                            │                │  月14日晚間6時46分許 │
│  │        │                            │                │  、9時58分許、10時15 │
│  │        │                            │                │  分許,以所持用098178│
│  │        │                            │                │  4089號行動電話與被告│
│  │        │                            │                │  蔡金來所持用00000000│
│  │        │                            │                │  99號行動電話聯繫之通│
│  │        │                            │                │  訊監察譯文(105年度 │
│  │        │                            │                │  偵字第1323號卷第152 │
│  │        │                            │                │  頁反面)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47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 年│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5│石思賢  │石思賢於105年1月1日下午5時17│蔡金來轉讓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警詢、偵│
│︻│        │分許,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        │」號行動電話與蔡金來所持用「│期徒刑柒月。扣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相約見│之SAMSUNG 廠牌之│  105年度偵字第1323號 │
│訴│        │面,並於前開通話結束後不久,│行動電話壹支(內│  卷第188頁、第215頁;│
│書│        │前往蔡金來位於基隆市暖暖區源│含門號為○九○六│  本院卷第59頁反面、第│
│附│        │遠路28巷7 號之住處。蔡金來俟│八一九三九九號之│  137頁、第171頁)    │
│表│        │石思賢抵達其上開住處後,即將│晶片卡壹張)沒收│②證人石思賢於警詢、偵│
│三│        │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              │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鋁箔紙上燒烤,以此方式無償轉│                │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號│        │讓甲基安非他命予石思賢施用。│                │  147頁、第164頁)    │
│4│        │                            │                │③本院104年聲監續字第1│
│︼│        │                            │                │  724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                │  卷第136頁至第137頁  │
│  │        │                            │                │  )                  │
│  │        │                            │                │④證人石思賢於105年1月│
│  │        │                            │                │  1日下午5時17分許至下│
│  │        │                            │                │  午5 時26分許,以所持│
│  │        │                            │                │  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與被告蔡金來所持用│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聯繫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  105年度偵字第1323號 │
│  │        │                            │                │  卷第153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47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6│石思賢  │石思賢於105年1月4日下午4時25│蔡金來轉讓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警詢、偵│
│︻│        │分許,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        │」號行動電話與蔡金來所持用「│期徒刑柒月。扣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相約見│之SAMSUNG 廠牌之│  105年度偵字第1323號 │
│訴│        │面,並於同日下午4 時55分許結│行動電話壹支(內│  卷第188頁、第215頁;│
│書│        │束通話後不久,前往蔡金來位於│含門號為○九○六│  本院卷第59頁反面、第│
│附│        │基隆市○○區○○路00巷0 號之│八一九三九九號之│  137頁、第171頁)    │
│表│        │住處。蔡金來俟石思賢抵達其上│晶片卡壹張)沒收│②證人石思賢於警詢、偵│
│三│        │開住處後,即將數量不詳之甲基│。              │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安非他命放置在鋁箔紙上燒烤,│                │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號│        │以此方式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                │  147頁、第164頁)    │
│5│        │予石思賢施用。              │                │③本院104年聲監續字第1│
│︼│        │                            │                │  724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                │  卷第136頁至第137頁  │
│  │        │                            │                │  )                  │
│  │        │                            │                │④證人石思賢於105年1月│
│  │        │                            │                │  4日下午4時25分許至下│
│  │        │                            │                │  午5 時55分許,以所持│
│  │        │                            │                │  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與被告蔡金來所持用│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聯繫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  105年度偵字第1323號 │
│  │        │                            │                │  卷第153頁正反面)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47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7│林四川  │林四川於105年1月6日晚間 7時3│蔡金來轉讓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警詢、偵│
│︻│        │分許,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即│        │」號行動電話撥打蔡金來所持用│期徒刑捌月。扣案│  (105年度偵字第1323 │
│起│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之SAMSUNG 廠牌之│  號卷第192頁正反面、 │
│訴│        │,欲向蔡金來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行動電話壹支(內│  第215頁、本院卷第59 │
│書│        │(然當時林四川並未向蔡金來表│含○九○六八一九│  頁反面、第137頁、第 │
│附│        │明其意),蔡金來乃於同日晚間│三九九號之晶片卡│  171頁)             │
│表│        │7 時12分許,至基隆市暖暖區源│壹張)沒收。    │②證人林四川於警詢、偵│
│二│        │遠路郵局對面7-11便利商店外路│                │  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
│編│        │邊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                │  證述(105年度偵字第 │
│號│        │不詳)予林四川,並向林四川表│                │  1323號卷第124頁正反 │
││        │示其所交付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免│                │  面、第132頁、本院卷 │
│︼│        │費提供其施用。林四川於收受蔡│                │  第153頁反面至第157頁│
│  │        │金來所交付之甲基安非他命後,│                │  反面)              │
│  │        │因不想欠蔡金來人情,乃交付10│                │③本院104 年聲監續字第│
│  │        │00元予蔡金來(蔡金來已交付毒│                │  1724號通訊監察書(10│
│  │        │品予林四川,其無償轉讓第二級│                │  5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毒品之行為業已終了,林四川所│                │  卷第136頁至第137頁)│
│  │        │交付之1000元非蔡金來交付毒品│                │④證人林四川於105年1月│
│  │        │之對價及犯罪所得)。        │                │  6日晚間7時3分許至同 │
│  │        │                            │                │  日晚間7時12分許,以 │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與被告蔡金來所│
│  │        │                            │                │  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譯│
│  │        │                            │                │  文(105年度偵字第132│
│  │        │                            │                │  3號卷第128頁反面至第│
│  │        │                            │                │  129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8│石思賢  │石思賢於105年2 月26日晚間6時│蔡金來轉讓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警詢、偵│
│︻│        │50分許,以所持用之「00000000│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        │89」號行動電話與蔡金來所持用│期徒刑柒月。扣之│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相約│SAMSUNG 廠牌之行│  105年度偵字第1323號 │
│訴│        │見面,並於結束通話後不久,前│動電話壹支(含門│  卷第188頁、第215頁;│
│書│        │往蔡金來位於基隆市暖暖區源遠│號為○九○六八一│  本院卷第59頁反面、第│
│附│        │路28巷7 號之住處。蔡金來俟石│九三九九號之晶片│  137頁、第171頁)    │
│表│        │思賢抵達其上開住處後,即將數│卡壹張)沒收。  │②證人石思賢於警詢、偵│
│三│        │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放入鋁箔│                │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紙上燒烤,以此方式無償轉讓甲│                │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號│        │基安非他命予石思賢施用。    │                │  147頁、第164頁)    │
│6│        │                            │                │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                │  52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                │  卷第140頁至第141頁)│
│  │        │                            │                │④證人石思賢於105年2月│
│  │        │                            │                │  26日下午6 時50分許,│
│  │        │                            │                │  以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與被告蔡金來│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
│  │        │                            │                │  譯文(105年度偵字第1│
│  │        │                            │                │  323號卷第153頁反面)│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47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9│石思賢  │石思賢於105年3月7日上午7時54│蔡金來轉讓第二級│①被告蔡金來於警詢、偵│
│︻│        │分許,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毒品,累犯,處有│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即│        │ 」號行動電話與蔡金來所持用 │期徒刑柒月。扣案│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起│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相約│之SAMSUNG 廠牌之│  105年度偵字第1323號 │
│訴│        │見面,並於結束通話後不久,前│行動電話壹支(內│  卷第188頁、第215頁;│
│書│        │往蔡金來位於基隆市暖暖區源遠│含門號為○九○六│  本院卷第59頁反面、第│
│附│        │路28巷7 號之住處。蔡金來俟石│八一九三九九號之│  137頁、第171頁)    │
│表│        │思賢抵達其上開住處後,即將數│晶片卡壹張)沒收│②證人石思賢於警詢、偵│
│三│        │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放入鋁箔│。              │  訊中所為之證述(105 │
│編│        │紙內燒烤,以此方式無償轉讓甲│                │  年度偵字第1323號卷第│
│號│        │基安非他命予石思賢施用。    │                │  147頁、第164頁)    │
│7│        │                            │                │③本院105年聲監續字第2│
│︼│        │                            │                │  52號通訊監察書(105 │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116號 │
│  │        │                            │                │  卷第140頁至第141頁)│
│  │        │                            │                │④證人石思賢於105年3月│
│  │        │                            │                │  7日上午7時54分許,以│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與被告蔡金來所│
│  │        │                            │                │  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譯│
│  │        │                            │                │  文(105年度偵字第132│
│  │        │                            │                │  3號卷第153頁反面)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105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17號第9 │
│  │        │                            │                │  頁、第47頁)        │
│  │        │                            │                │⑥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5年 │
│  │        │                            │                │  度偵字第1983號卷第31│
│  │        │                            │                │  頁至第33頁)        │
│  │        │                            │                │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0 )及0000000000號之│
│  │        │                            │                │  晶片卡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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