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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吳佳齡陳怡安鄭虹真

原告
陳茯朝
被告
鄭文宗
被告
倚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仲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原交簡上字第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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