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吳佳齡、陳怡安、鄭虹真
- 法定代理人朱仲欽
- 原告陳茯朝
- 被告鄭文宗、倚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 告 陳茯朝 被 告 鄭文宗 被 告 倚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仲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原交簡上字第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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