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7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鄭景文華奕超施添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575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姵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344號、第345號、第346號),嗣檢察官於本院106 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時聲請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合議庭認宜本件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而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2、3項定有明文,因此,被告於警詢、偵查或通常程序中,有一自白,即為符合規定,不以在審判中自白為限。

二、查,被告蘇姵雯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檢察官於本院106 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時聲請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合議庭認宜本件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施添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75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