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0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0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文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文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周文賢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周文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傷害       │     竊盜       │      詐欺      │
├────────┼────────┼────────┼────────┤
│ 宣    告    刑 │   拘役20日     │   拘役50日     │    拘役30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9日     │104年1月10日    │103年6月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6430號    │偵字第1174號    │偵字第2748號、第│
│                │                │                │3486號;104 年度│
│                │                │                │偵緝字第209號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訴字第   │
│      │        │73號            │1604號          │38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2月6日     │104年12月9日    │105年11月30日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73號            │1604號          │386號           │
│      ├────┼────────┼────────┼────────┤
│      │判    決│104年3月10日    │105年1月4日     │105年12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北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2487號    │執字第310號     │執字第10號      │
│                ├────────┴────────┤                │
│                │編號1、2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0│                │
│                │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00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