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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28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基簡字第28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桀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桀樂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施用毒品係戕害自己身心之行為,所生危害非鉅,暨其自承高中肄業、從事服務業、家境勉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23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47號
    被      告  周桀樂(原名:周俐妗)
                        女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周桀樂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已於民國104年6月1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
    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856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322
    號、第81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16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2月確定,已於105年7月28 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10月12日
    晚間6時18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 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10月12日晚間6時18 分許
    ,為警以列管毒品人口,通知採驗尿液而查獲。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周桀樂經傳喚未到庭,惟查,被告遭查獲後,經採集尿
    液檢體送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GC/MS)檢驗,結果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
    司於105年11月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暨列管毒品
    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
    )附卷可稽,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104年6月1 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856號、104年度毒偵
    字第322號、第8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及法務部刑案人犯在監紀錄表在卷為憑,足見被告於5
    年內再行施用第二級毒品,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如事實欄所載犯行之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檢察官  何  治  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  雅  ?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285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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