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58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嘉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937 號、105年度偵字第20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嘉愷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嘉愷(原名劉嘉凱)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收取不法詐欺款項之用,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年2月24日前之某日,在花蓮縣○○市○○○街000號居所,將其所申 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蘇于安,供蘇于安轉交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蘇于安所涉詐欺嫌部分另案偵辦)。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以詐騙方式,向王雅姿、薛詠真、洪文洋、柯沛青等人施用詐術,使王雅姿、薛詠真、洪文洋、柯沛青等人陷於錯誤,而先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旋即遭提領一空。嗣王雅姿、薛詠真、洪文洋、柯沛青發現遭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案經王雅姿、薛詠真、洪文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1項之幫助詐 欺罪嫌云云。 二、本院因依憑後開理由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故無庸再就本院援引如後所述之各項證據資料,贅論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先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仍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亦分別著有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下列證據為憑: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被告劉嘉愷於警詢及偵│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查中之供述。 │係由被告所申辦,及被告於││ │ │上揭時、地將該帳戶之存摺││ │ │、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蘇于安││ │ │之事實。 │├──┼──────────┼────────────┤│(二)│證人即告訴人王雅姿於│證明告訴人王雅姿因遭不明││ │警詢時之證述。 │人士詐騙,而將新臺幣(下 ││ │ │同) 15,000元款項匯入被告││ │ │上開銀行帳戶之事實。 ││ │ │ │├──┼──────────┼────────────┤│(三)│證人即告訴人薛詠真於│證明告訴人薛詠真因遭不明││ │警詢時之證述。 │人士詐騙,而將19,988元款││ │ │項匯入被告上開銀行帳戶之││ │ │事實。 │├──┼──────────┼────────────┤│(四)│證人即告訴人洪文洋於│證明告訴人洪文洋因遭不明││ │警詢時之證述。 │人士詐騙,而將5,000元款 ││ │ │項匯入被告上開銀行帳戶之││ │ │事實。 │├──┼──────────┼────────────┤│(五)│證人即被害人柯沛青於│證明被害人柯沛青因遭不明││ │警詢時之證述。 │人士詐騙,而將29,985元款││ │ │項匯入被告上開銀行帳戶之││ │ │事實。 │├──┼──────────┼────────────┤│(六)│證人即另案被告蘇于安│證明蘇于安經被告同意將上││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開銀行帳戶交寄不明人士使││ │。 │用之事實。 │├──┼──────────┼────────────┤│(七)│1.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1.證明被告上開帳戶有匯入││ │ 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 如附表所示款項之事實。││ │ 細各1份。 │2.證明被害人柯沛青遭詐騙││ │2.被害人柯沛青所提出│ 而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之││ │ 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事實。 ││ │ 易明細表影本1張。 │3.證明告訴人洪文洋遭詐騙││ │3.洪文洋匯款成功之簡│ 而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之││ │ 訊通知照片。 │ 事實。 │└──┴──────────┴────────────┘五、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幫助詐欺之行為,略以:「我那時候帳號提款卡、存摺都是交給當時女友蘇于安,那時候他說要貸款,他有在網路上問到一個代書,他說那個代書可以幫忙貸款。她說用我的或她的帳號去試看看,看哪一個可以貸下來或者貸比較多錢,我不知道後來為何會變成詐騙集團拿去使用。我那時候在金山分局有做筆錄,那時候有光碟,光碟內有蘇于安和對方用LINE聯絡的內容。我只知道蘇于安要將我的帳戶拿去跟張代書借錢,我沒有幫助詐欺的故意。」等語置辯。經查: (一)上開帳戶確係被告申請開立,嗣被告於105年2月24日之前某日,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女友蘇于安,透過宅急便貨運方式寄交予他人,蘇于安並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密碼等情,業據被告供承不諱,並有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又被告女友蘇于安寄交並以LINE通訊軟體中告知之上開帳戶資料,嗣經不詳詐欺集團取得後,該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以詐騙方式,向王雅姿、薛詠真、洪文洋、柯沛青等人施用詐術,使王雅姿、薛詠真、洪文洋、柯沛青等人陷於錯誤,而先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旋即遭提領一空等情,亦據證人即告訴人王雅姿、薛詠真、洪文洋、柯沛青於警詢證述明確,並有告訴人等人匯款成功之明細表、簡訊通知相片等書證在卷可憑。以上事實,固堪認定。然查該等事證,僅足證明被告有經由蘇于安寄交並告知之上開帳戶資料確遭某詐欺集團作為向各告訴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用,尚不足以推論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而寄交並告知上開帳戶資料。且按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他人帳戶資料之可能原因多端,或因帳戶持有人因有利可圖而主動提供,抑或於無意間洩漏,甚或因遭詐騙、脅迫始提供,皆不無可能,並非必然係出於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詐取財物之不確定故意而為。是苟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他人時,主觀上並無幫助他人為詐欺犯罪之認識,自難僅憑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係轉入被告帳戶,即認被告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況邇來確有不法份子以代辦貸款或應徵工作為餌,在報紙上刊登廣告,藉機向欲辦理貸款或應徵工作之人騙取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且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此觀諸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仍有眾多被害人受騙,且被害金額甚高,其中亦不乏高級知識分子等情,即可明瞭。是有關幫助詐欺犯罪成立與否,自不得僅以被告所持有之帳戶資料是否交付他人、交付後有無淪為犯罪集團使用而為斷。尚須衡酌被告所辯提供帳戶資料之原因是否可採,並綜合行為人之素行、教育程度、財務狀況與行為人所述情節之主、客觀情事,本於推理作用、經驗法則,以為判斷之基礎。從而,本件猶應審究者厥為:被告究竟係基於何原因提供上開帳戶之相關資料,且被告對於帳戶可能因此遭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主觀上有無認識或預見。 (二)證人蘇于安在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在本案發生當時,即105年2月間,我跟劉嘉愷是男女朋友關係,我當時有將自己的帳戶跟劉嘉愷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寄給一個自稱代書的人,我跟自稱代書的人用LINE接洽,我用光碟有留LINE的對話下來,被告有呈出來當證據,那時候是因為我們要貸款,然後那個代書就一直用LINE跟我們對話,我當時是用自己的手機跟他LINE,這次的貸款都是我出面接洽的,可是被告也有看過內容,因為我跟代書接洽都是用LINE在接洽,被告有看過LINE內容。被告有同意把他的中國信託帳戶寄出去,我沒有見過自稱代書的這個人,我寄出去的那個地址是對方告訴我的,對方有說貸款下來會直接匯到那個帳戶,帳戶會再寄還我們,他說他會盡快審核。後來臺北市刑大的第一偵查隊的隊長打電話給我,他跟我說我的本子被盜用了,問我知不知情。因為對方當時就是講的真的讓人家能夠信服,認為他就是代書,專門在辦貸款的,而且我們也沒有在當下第一時間就寄出,我們中間還有對話了幾天。我對話內容裡面,我也有堅持說我要直接面交啊,可是對方不願意啊。對方給我的是長紅企業社,我沒有去求證有沒有這家企業社存在,因為我當下真的沒有想那麼多。」等語。 (三)證人蘇于安與自稱代書之人用LINE對話之內容,該內容有燒錄在一張光碟內,被告於偵查中有提供該光碟,但偵查中並未勘驗,本院審理中當庭勘驗內容如下: Samsung手機顯示內容為證人蘇于安與詐騙集團成員張代 書的LINE對話,且因不能確定一開始談話時間是否為2016年2月21日,所以先打某日 某日-1836 張代書「你好」 某日-1836 張代書 「我現在傳我們公司地址給您」 某日-1836 蘇于安 「等等去7-11寄」 某日-1837 蘇于安 「你地址名字傳給我」 某日-1837 張代書 「請你寄到新北市○○區○○路0 ○0號 ,長紅企業社收電話留我的就可以了」某日-1838 蘇于安 「嗯」 某日-1838 張代書 「在麻煩你了謝謝」 某日-1838 張代書 (LINE語音訊息10秒) 某日-1838 張代書 (LINE語音訊息11秒) 某日-1839 蘇于安 「一起寄」 某日-1839 張代書 「好的」 某日-1840 張代書 「請你寄存款簿提款卡還有身份證印本正 反面謝謝」 某日-1841 蘇于安 「OK」 某日-1842 張代書 「謝謝」 某日-1944 張代書 「您寄好的時候跟我說一聲」 某日-1944 張代書 「謝謝」 某日-1944 蘇于安 「嗯」 某日-2149 張代書 「你大概幾點會寄」 某日-2210 張代書 (撥打LINE通話11秒) 某日-2338 張代書 「還在忙?」 00000000-0000 張代書 「蘇小姐你好如果你不需要辦理可以跟我 說一聲謝謝」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昨天太忙」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手機沒電沒回你」 00000000-0000 張代書 「那你還需要嗎」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嗯,我用一用等一下寄」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好的」 00000000-0000 張代書 「那你用好跟我說一聲」 00000000-0000 張代書 (LINE語音訊息4秒)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好的」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我現在問他」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好的」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我密碼太久沒用忘了試2次不對」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我不敢試第三次怕被鎖」 00000000-0000 張代書 (LINE語音訊息8秒) 00000000-0000 蘇于安 「開新戶頭嗎?」 00000000-0000 蘇于安 「銀行幾點開」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對」 00000000-0000 張代書 「九點」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富邦,大眾」 00000000-0000 蘇于安 「還是劉先生先寄」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可以」 00000000-0000 蘇于安 「花蓮沒大眾」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富邦有嗎」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富邦保險有銀行要問」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嗯嗯」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劉先生寄出去」 00000000-0000 蘇于安 「他要晚一點寄」 00000000-0000 蘇于安 「他要拿本子」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好的」 00000000-0000 蘇于安 「還是明天叫他上台北」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兩本一起拿上去」 00000000-0000 張代書 「我打給你」 00000000-0000 張代書 「你們還是用寄的好了現在公司會怕,之 前有客戶拿件給我們就帶警察一起來,所以現在我們公司都會比較謹慎」 00000000-0000 蘇于安 「用寄的3:30前又拿不到」 00000000-0000 蘇于安 「用寄的3:30前又拿不到」 00000000-0000 張代書 「你們是明天要這比錢?」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嗯」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我是很急」 00000000-0000 張代書 「這樣太趕了」 00000000-0000 張代書 「我們最快也要後天才可以撥款」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我才叫他送上去」 00000000-0000 張代書 「送上來我們還要審核」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放心,我只是要借錢」 00000000-0000 張代書 「我當然董」 00000000-0000 蘇于安 「他在那等」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可是公司有公司的規定」 00000000-0000 張代書 「錢入帳他就可」 00000000-0000 張代書 「不好意思」 00000000-0000 張代書 「這樣太趕了」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本子交給你,你現場審可以嗎?」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審核不是我審」 00000000-0000 張代書 「是我們公司的審核部」 00000000-0000 蘇于安 「他坐中午的給你們他就回來」 00000000-0000 蘇于安 「12:00前會送到台北」 00000000-0000 張代書「這個我真的幫不了你,必盡我也是吃人工作的」 00000000-0000 張代書 「你懂我的意思嗎」 00000000-0000 張代書 「抱歉」 00000000-0000 蘇于安 「還是要用寄的唷」 00000000-0000 張代書 「最快也是後天撥款」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有什麼辦法比較快的嗎?」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明天就能拿到錢」 00000000-0000 張代書 「明天真的沒有辦法」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劉先生用好現在寄會到嗎?」 00000000-0000 張代書 「你問一下7-11急件可以中午前到嗎」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可以我先寄他的」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嗯」 00000000-0000 張代書 「不好意思」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好」 00000000-0000 張代書 「我們公司比較小心這我昨天有跟你說過 」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因為老闆吃太多虧怕了」 00000000-0000 張代書 「不好意思」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好我知道」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希望明天會到」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沒辦法內」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店員說到台北要下午」 00000000-0000 張代書 「下午幾點」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六七點」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有別的辦法嗎」 00000000-0000 張代書 「那真的只能等到後天早上」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有別的辦法碼」 00000000-0000 張代書 「真的沒有了」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喔」 00000000-0000 張代書 「不好意思」 00000000-0000 張代書「那看你們要不要用不用的話我明天要去公司撤你們的案件」 00000000-0000 蘇于安 「要」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如果要我跟公司講後天中午前撥款」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好的」 00000000-0000 蘇于安 「謝謝」 00000000-0000 張代書 「不會」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最快寄哪家」 00000000-0000 張代書 「黑貓我們有配合」 00000000-0000 張代書 「我們可以請黑貓快點送件」 00000000-0000 張代書 「你的寄出來了麻」 00000000-0000 蘇于安 「要去寄了,要明天撥款唷」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可以先撥一半嗎?」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可以先撥一半嗎?」 00000000-0000 張代書 「沒有辦法耶」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公司有公司的規定」 00000000-0000 張代書 「你寄了麻」 00000000-0000 張代書 「?」 00000000-0000 蘇于安 「要寄了」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好的」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嗯」 00000000-0000 張代書 「我一收到件會馬上跟你說」 00000000-0000 張代書 (LINE語音訊息4秒) 00000000-0000 張代書 (撥打LINE後取消) 00000000-0000 張代書 「?」 00000000-0000 張代書 (未接來電)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寄了嗎」 00000000-0000 張代書 「?」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傳送寄件單照片)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密碼多少」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我的523638」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劉先生的」 00000000-0000 蘇于安 「要問喔」 00000000-0000 張代書 「你的是那家銀行劉先生是哪家」 00000000-0000 張代書 「你今天在幫我問」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我是合庫」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好的」 00000000-0000 張代書 「那劉先生的幫我問一下」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劉先生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好的」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可以先轉5000借嗎?」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我送人來醫院」 00000000-0000 張代書 「這真的沒辦法」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好」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明天盡快幫我處理」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好的」 00000000-0000 張代書 「那在麻煩問一下劉先生的密碼」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嗯」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問好傳給你」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好的謝謝」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嗯」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問到劉先生的嗎?」 00000000-0000 張代書 「?」 00000000-0000 蘇于安 「還沒」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在幫我問一下」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嗯」 00000000-0000 張代書 (LINE語音訊息9秒) 00000000-0000 蘇于安 「790823」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好的」 00000000-0000 蘇于安 「現在處理的好嗎?」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怎麼還沒有照會」 00000000-0000 張代書 「我打電話問一下」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嗯」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公司在打電話給銀行照會」 00000000-0000 張代書 「你等等」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嗯」 00000000-0000 張代書 「你銀行是有瑕疵還是有遲繳記錄」 00000000-0000 蘇于安 「遲繳」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劉先生好像也是」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公司剛打電話來」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因為那時在收壓」 00000000-0000 蘇于安 「他沒買車內」 00000000-0000 張代書 「收壓?」 00000000-0000 蘇于安 「他信用空白」 00000000-0000 張代書 「我在請公司問一下」 00000000-0000 張代書 「現在公司在做評估」 00000000-0000 張代書 「你等等」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所以是不能借」 00000000-0000 張代書 「我現在要回公司了解」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我們正常在工作也有營登」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嗯嗯好的」 00000000-0000 張代書 「等我一下」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是不能借嗎?」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公司在評估」 00000000-0000 蘇于安 「還要很久」 00000000-0000 張代書 「等等」 00000000-0000 蘇于安 「真的過不了是嗎?」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我在等消息我等等要上台北」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在評估等等」 00000000-0000 蘇于安 「還是沒消息」 00000000-0000 張代書 「我們等等會退件給你」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沒辦法借」 00000000-0000 張代書 「抱歉」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沒關係」 00000000-0000 張代書 「我們會把你的文件寄環給你」 00000000-0000 蘇于安 「退件原因」 00000000-0000 張代書 「銀行問題」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我正常工作有營登也是不行」 00000000-0000 張代書 「抱歉我們有我們的考量」 00000000-0000 蘇于安 「金額壓低也是不行」 00000000-0000 張代書 「我幫你問一下」 00000000-0000 蘇于安 「金額不用一定要如此高也沒關係我只是 要周轉」 00000000-0000 張代書 「金額要壓底多少」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我三萬或四就可以」 00000000-0000 張代書 「等等喔現在公司中午吃飯」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劉先生說不一定要四萬」 00000000-0000 張代書 「嗯」 00000000-0000 蘇于安 「這樣可以嗎?」 00000000-0000 蘇于安 「這樣可以嗎?」 00000000-0000 張代書 「等等給你消息」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會很久嗎?」 00000000-0000 張代書 「等他們吃飯回來」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我在等」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我的部分3-4就可以」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劉先生說你們那審核多少就算多少」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撥打LINE後取消) 00000000-0000 張代書 「等等在吃飯」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喔」 00000000-0000 張代書 「蘇小姐不好意思公司還是決定退件,我 們公司等等會把文件寄還給你們」 00000000-0000 張代書 「不好意思」 00000000-0000 蘇于安 「嗯」 00000000-0000 蘇于安 「我們的本子何時寄回」 00000000-0000 張代書 「今天下午已寄出去後天中午到」 (四)綜上各情,足認被告辯稱係因當時女友蘇于安要辦貸款,並說用被告的或她的帳號去試看看,看哪一個可以貸下來或者貸比較多錢,被告才將帳戶資料交給蘇于安寄出給對方等情,應屬實在。 (五)參諸如欲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必須提出相關之財力證明供銀行審核貸款人之償債能力,此為一般人所熟知辦理貸款之必備文件。而對於債信不佳之人,代辦業者以轉帳、匯款之方式製作貸款人銀行帳戶資金流動之假象,以利貸款人辦理銀行貸款,亦非不能想像、不可理解或不可能之手法,且對於對方表示為防免貸款人擅自將匯入其帳戶之款項提領之風險而要求貸款人交付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代為保管,亦合於一般人對於此等風險控管之認知。再衡諸於本案,要求提供帳戶者尚且佯裝代書人員和蘇于安用LINE對話,復一再告知資料不齊就取消或無法辦下來等語,使欲辦貸款之人心生恐慌之下,被告與女友蘇于安於此情形未再加以懷疑,亦核與情理不相違背。從而,被告辯稱係欲辦理貸款,始聽信對方指示透過女友寄交並告知上開帳戶資料,以便代辦業者可為其等順利取得銀行貸款等情,事理上並非不能想像,自難遽認被告寄交並告知上開帳戶資料時已預見其帳戶資料恐遭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逕認其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六)我國為杜絕利用人頭帳戶詐欺取財犯罪之層出不窮,對於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人,相關治安機關均嚴厲查緝,致使詐欺集團不易以慣用之金錢或其他有償報酬方式取得人頭帳戶,而改以詐騙手法取得人頭帳戶,並趁帳戶持有人未及警覺發現前,以之充為臨時帳戶而供詐欺取財短暫使用,已時有所聞。因而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人是否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既因有上開受詐騙或輾轉而交付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可能,基於無罪推定、罪疑唯輕之證據法則,則就提供帳戶資料者,是否確係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而為幫助詐欺,自應從嚴審慎認定。倘交付帳戶資料者有可能是遭詐騙所致,或其迂迴取得者之使用已逸脫提供者原提供用意之範圍,而為提供者所不知並無法防範者,於此情形,對其幫助犯罪故意之認定,無法確信係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為之,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時,自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以免過度逸脫無罪推定原則。查被告當時因女友欲辦貸款,此時,自稱可辦貸款之人佯以代書名義,宣稱可藉由帳戶作帳方式幫被告貸得款項,此說詞乍聽之下,並非毫無說服力,一般人倘一時思慮不周,確實可能深信不疑,是被告雖已成年,為具有一般經驗及智識程度之人,然被告當時年僅25歲,國中畢業,此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又被告在本案發生前並無詐欺前案紀錄,更無因金融帳戶遭人使用而涉嫌詐欺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則被告一時失察,誤信蘇于安和代書聯絡後,對方上開說詞,因而應要求交付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於經驗法則上自非無可能。況詐欺集團詐騙手法日益翻新,政府機關、金融機構、電視新聞及報章雜誌,對於詐欺集團詐騙手法亦大肆報導,極力勸導民眾應多加注意防範,以免上當被騙,然仍屢屢傳出一般民眾遭到詐欺集團詐騙之消息,其中不乏學歷良好、職業收入優渥者,亦不乏受騙之原因甚不合常情輕易可以辨識者,若一般人會因詐欺集團成員言詞相誘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持有人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並交付提款卡、密碼等資料,誠非難以想像,自不能以吾等客觀常人智識經驗為基準,驟然推論被告必具有相同警覺程度,而認被告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 (七)被告提供帳戶予他人以製造不實之證明,雖有訛詐銀行之可能。惟銀行就貸款雖設有一定門檻,然因其所能承擔之風險較民間貸款業者保守,是以挑選貸款對象自較嚴格,然借款者未必均自始無還款能力,或嗣後必然欠債不還,而具有使銀行陷於錯誤以交付款項之詐欺故意,自不能認所有「美化帳戶」之行為一概當然構成詐欺。且縱令被告認識「美化帳戶」係屬帳戶之「非法使用」,亦無從認定被告認識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予詐欺集團係作為詐騙一般民眾之工具使用。因二者對象不同、行為模式大異,倘各行為人就構成要件事實之認識,僅需掩蓋於「非法」二字之大旗下,則人人均可能輕易入罪,亦無需法典條列以明文規範民眾行為之準則。從而,亦難因對方告知被告交付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可能係為製作偽證明一情,即推認被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八)綜上,公訴人所舉事證,雖可證明各告訴人即被害人確有遭詐欺集團詐騙,而分別轉帳金額至被告寄交之上開帳戶等事實,然無足使本院確信被告對於交付上開帳戶資料乙事,主觀上具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檢察官復未指出足可證明關此被訴事實之適當方法,且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柏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