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4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4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強任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強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廖強任前因犯毒品、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5年6月確定,於民國95年5月30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1442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5 月2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2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4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