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7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7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文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文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蔡文旗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受刑人請請求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齊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