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1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韋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韋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韋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附表】受刑人陳韋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月31日 │105年5月16日 │ ││ │(聲請書誤載為 │ │ ││ │105年1月3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547號 │毒偵字第987號 │ │├───┬────┼────────┼────────┼────────┤│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 臺灣基隆法院 │ ││最 後├────┼────────┼────────┼────────┤│ │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基簡字第 │ ││ │ │654號 │1599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5年5月11日 │105年11月18日 │ │├───┼────┼────────┼────────┼────────┤│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 臺灣基隆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基簡字第 │ ││ │ │654號 │1599號 │ ││判 決├────┼────────┼────────┼────────┤│ │確定日期│105年6月13日 │105年12月12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備 註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2691號(已│執字第47號 │ ││ │執畢) │ │ │└────────┴────────┴────────┴────────┘